離婚不挑吉日,挑破日,如果是拆屋,挖溝,離婚等等都要選擇破日,因為民間有說法認為,破日適合搞破壞性的活動,比如拆房子,離婚等。而其實所謂的吉日破日只是我們對未來美好願望的一種寄託,離婚選日子也是希望能夠離得乾淨,以後沒有麻煩事罷了。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
提前簽訂離婚協議的、或者以某個條件完成后再登記離婚的,這時一定要在協議上寫明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範圍,以及違約的後果,以避免在一方履行協議要求后另一方反悔的情形。
例如:約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后或在協議簽訂后5日內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否則協議無效。
二、對孩子的撫養問題
很多夫妻離婚最擔憂的問題就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確實要離婚呢的情形下,我們只能盡可能的保障好孩子的權益,這裏涉及到的問題主要有: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為多少;以及另一方的探望權等問題,盡可能越詳細越好。
三、對不明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這個是很關鍵的,為避免一方隱藏財產或者在外有不明債務的,在離婚協議中應當約定,若離婚後發現一方另有債權未進行處分的,可以再起訴要求進行分割;另外,明確約定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責任,一方個人債務的,與另一方無關,若因一方的債務使對方陷入訴訟或糾紛中的,對方保留向另一方追償相關損失的權利。
舊曆書中的不吉利的日子。每年有21天為破日。(農曆)即:1月十三;2月十一;3月初九;4月初七;5月初五;6月初三;7月初一和二十九;8月二十七;9月二十五;10月二十三;11月二十一;12月十九;還有:(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的前一天為四絕;(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的前一天為四離。注:辦事,出行,辦酒席等應避開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