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運並臨之災,歲運並臨之災
子平法雖然都是以四柱、大運、十神、用神:等局限來作推
論的依據。不外在先賢的著作中,顯然是有些似乎相似,又似乎不大一樣的內
涵。研究子平的人士,通常會發生出下列二項困擾。
一:研究八字,假定都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設若遇到日主與名目
很平衡者,未必一定即是佳造。
二:這就轉到有病方為貴,無傷不是奇這一方面去了。
至於什麽稱之為傷?又什麽稱之為病?難免就有種種差異
的論法。有的論為傷用神,或者是傷喜神,抑或是傷名目…。
也有論為調候不宜為病,或者是日主強弱為病
至於葯,那就說法更多了。
綜合論之,傷、病、葯之推論,常法之歸根結底,不外乎
下列三項途徑去
搜羅。這三項途徑在常法之中,皆有一項先天之色彩。就
是在先賢著作之中,
隨意穿插,就是視任何一位先賢的論說,都是一律同等,
完全相通的。
所謂四項途徑,即是:
A:沖、刑、合、會兼神煞論。
B:六親引支強弱
譬如:甲是夫星,生於申月為失絕等。
c:喜用看法中和論。
譬如:食神格日主強,印多,取?:…為用。
七殺格日主弱,食傷多,取…:為用。
這一項之中和法,最大的優點,是人人一看即懂。
它的瑕玷,是人言
各殊;令人莫衷一是。
所謂:子平法易學難精,顯然是指這一項之難題。
D:古典詩賦論:
就是以古詩賦來論,譬如:
月令七殺最忌殺,傷官羊刃喜重逢。
傷官不忌比肩逢,七殺偏官理亦同。
食神生旺最堪誇,惟有木水金土焦。
這二項所形成的疑心,其主要緣故原由有二。
一:將先賢之著作,心理上以為是可以隨意合併或總是支解
使用。
二:沒有將先賢之小我私人特色加以認真去領會。
以是本文針對這些困擾的心理,對先賢之著作個體予以作一
個單元來先容,譬
如:吾人在余氏調候用神探討之際,不涉入沈氏之名目順、逆二
用的看法又或者在先容沈氏用神名目用神之時,不涉入張神峰之通關,
又不
牽涉丙火不畏克,辛金不畏泄之五行屬性喜忌。
本文所敘述,俱皆是以沈氏用神的特色為主。
以下十四制式,即是沈氏論命推理上之特色。
所謂十四制式就是:
一;有根無根制。
二:輕重製。
三:成敗克泄異途制。
四:日主強弱制。
五:無日主強弱制。
六:比、印異用制。
七:格、神合休咎異途制。
八:賓主生克異位喜忌制。
九:無財論吉制。
十:化煞不定製。
十一:名目調候制。
十二:名目特定喜忌制。
十三:三聯生阻止。
十四:陰陽干支異生制。
以上十四種制式,任何一個八字的推論方式,除了屬於硬局
的沖、刑
,以及定局的日主調候以外,推論的大局限險些都包羅在其中
了。
常然,這並不是指任何一個八字,都須要同時應用齊了這十
四種制式。某些八
字只須要應用一、二則。有些八字可能要引用五、六則:等。
一、有根無根制
大運流年作用的應期,大運流年作用的應期
有根就是指天透地藏的意思,但天透地諸的十神,往往是可
以成
為四柱八字的名目。有根制所指的天透地藏是屬於不列為名目的
一種
譬如:月令食神格,時上又是天透地藏的七殺俱有,這固然
是可以視
為食神格用殺。
依常法而言,食神為日主所生之神,七殺又是剋日主之神。因
而
重點就移到首先要論日主強弱了。沈氏以為:像食神帶殺的八
字,日主
的強、弱,並不是第一要義。它的重點卻是指食神格,所帶的
殺,若是
只在天干,則是無根。若是干支俱有七殺,則為有根。
它的推論,不是指日主強是吉、日主弱是凶,也不是以為七
殺有根為
凶,七殺無根為吉。而是以七殺之有根或者是無根,都不足以論
休咎
日主之是強是弱,也不足以論休咎,這些不外是八字上的一種形
態。而是指在云云
形態下,基木上是可吉可凶。至於加何決斷此一八字之休咎,只
在於七殺有根與無
根種種形態上之配合。
以是重點是在根,休咎之決斷,定以依根之有無來取捨喜、忌。
它的謎底是::
食神格帶殺:七殺地支有根,忌財運。
七殺地支無根,忌財運。
這一種有根制之用法有多種途徑。
譬如:一、羊刃格見財星出干,原本可以視之然背祿逐馬,或者
是比劫克財。它的重點,不在於食傷來通關。比紉生食
傷、食傷生財,而在是財的根要深,深就是一個地支以上。
若是羊刃有二個根、財星只有一個根,縱然用食傷也
無法通關,先要財根深,方能論到日主、通關等之次要
問題。
二、羊刃格見官星出干,也是要根深。羊刃之能不能用
正官也只是在正官的根深淺差異而已。
三、七殺格則忌地支多根。身強用殺,只是指七殺引歸
臨官,日主亦坐臨官之所指。七殺在地支多根,縱然日
主甚強,也不足以論為身殺二停。
故此,乃字一根的多寡,在某種情形時,有時可川逾越
(日主是強是弱的效用局限。它意味著日主之強弱,只是論命方式許多中所須要兼顧
中之一種。並不是通常一個八字入眼,必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吾人以很客觀的
態度來說,即是日主強弱可能與休咎有關,日主強,或者是中和未必即是佳命。
這正是沈氏用神主要詮釋之處,有根、無根、多根…等。
乃是其中緣故原由之一而已,至於根之多寡能影響八字休咎之例式,觸目皆是。
譬如:傷官生財,常法只以忌日主弱、忌比劫克財。這一
種推理常然是可以稱之為合理,然而其中若是忽略了根的這一項問題,就會通盤
皆誤。所謂根的問題,傷官生財的根,不是指財根,而是傷官的根。
按:沈氏以為傷官生財,豈論它的忌神是屬於比、劫、刃、
印、官、身弱:等等之任何一項問題。它最忌的事項不是上述的任
何一種,而是最忌傷官生財的財星在地支是屬於多根的一種。
同時沈氏在行文中所論到的有情、無情、有力、無力,也就
是有根、無根的單式示釋。
設若是在統一地支所透出的二個名目,可以相互相生,也可
以相互相剋。凡屬順用(食、財、官、印)同根透又相生,或是逆用(殺、刃、
傷、劫)同根所透又相似者,都為有情,反之則論不吉。
又以七殺格宜用食神制,設若七殺有根,食神無根,也難
論制之有益。反之七殺格的七殺,地支只有一個根,而食神雖
然不入正格,卻有二、三個根,也難免失於制之太過…等等之有
力、無力之單式根的功效。
等至於日主與名目之誰強誰弱,俱皆可以用根之輕重,作為
權衡方式之一種。
二、輕重製
輕重製是指八字成了-個名目,而這一個格,必須要另外的
十
神來輔助,否則就不能成為美妙的名目。
譬如:官格要財、印,食神格要財星…等等。
這一種推論固然已經是屬於常法理論之所涵蓋,可以說很少
人不知道這些看法
。沈氏之輕重製是對常法的寄義中,再度子以深入說明。
譬如:正印格喜官或者是殺相互輔助。
正印帶官,是謂官印雙清。只要不是冬水生木的官印
雙
清,險些是無人不貴。
正印帶殺,是謂殺印相生的一種,也是佳良的配屬。
然而,正印帶官與正印帶殺。二者在配屬先天條件之中,是有
顯著差異之
處。絕對不是指只要是正印格,隨便帶官或者是帶殺,就可以視
之為一佳
良之造。這一種差異重點,並不是以日主強弱為依憑。也不是常
法所論的觀
點,即以以為印格可以扶身,可以不忌日主弱的推論。然而,也
不是否認印格不
忌日主弱的態度,而是加以彌補常法看法的細節。
沈氏的輕重製是指*
印格帶官,只要官星出干,不見沖、刊、合印、合官、七
殺即可。
印格帶殺,除了忌官的常法以外。它之以是能用殺成貴,
或者竟
是用殺無效。除了沖、刑、合印、合殺以外,尚須要加上印、
殺之間的
輕重.問題。這一項輕重,不是指七殺與日主之間的輕重,而
是指
印與日主之間的輕重。那就是:
印格帶殺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身輕印重或者是身重印輕之
下,始可論
可以用殺或者是用殺無效。若是是身印二強,或者是身印二弱。
即若
是八字不見沖、刑、合印、合殺、混官…等一切不良的因素在
內,也只視作通俗命
造的論法。並不是指印格帶殺,即作佳造的單純論法。
其中之身輕印重與身重印輕,看起來像又是日主強弱問題。
然而,這一種身重、身輕,不是以日主與格,二者求中和的看法,而是以
身
重身輕調停殺、印之間的問題,與常法之身弱不能托財官,才去
求身強
氣旺方的看法、�h然差異,以是不屬於日主強弱的主流,而是指
名目相輔相
成的輕重問題。
以及一些很單純的天干二見正官、正財,即常法所稱之重官
不貴。
三、成敗異途通關制
異途通關制,是指通關這一種情形而言。這種異途制最為
易於誤用的
實例莫過於正官與傷官之間。
有一種普遍性的看法,以正官與傷官之間,所取用的方式,
不外乎下
列三種方式:
一:正官格遇傷官:A:以印製傷官。
B:以財星通關。
C:以合傷官為依憑。
二:傷官格遇正官:A:以財通關。
B:以印製傷官。
C:以合正官為依憑。
異途通關制,是以上三項病葯中的一項。即是以財星作通關
的一
項而言之。即是::
傷官格遇正官,以財星通關有用。
正官格遇傷官,以財星通關無效。
其次,即是指同樣一種神,在四柱上見之不妨,而在大運上
見之則不
可,故而亦稱之為成、敗異途制。
譬如:印格帶食傷,若是天干見正官。只要與食、傷離隔,
並無
大礙。然而,豈論天干有沒有正官,大運皆行不得正
官運。
此外,尚有特殊情形,雖然克、泄皆可以通達中和之旨,然
而又有可泄
不能克、可克不能泄的區別存在。
譬如:七殺格帶時上劫刃,設若是殺強,不取印化之途,而
一定
是接納制殺(食傷)之方式
四、日主強弱制
日主強弱,在論命常法之中,險些是列為第一優先的地
位。這個緣故原由,括
深深受了日主弱,不能托財官之福。因而認定任何八字,縱然
是完善無缺的名目,
假設是日主弱。就是有福難享的命,第一優先是扶身,運行日主
氣旺
之方。
這種看法,固然不能說是紕謬。若是以為絕對唯一的規則,
則又是過當之論。
為什麽要說成日主強弱,不是論命唯一的規則,甚至可以說
在某種情形下日
主強弱並不視為第一優先的。不外日主強或者是弱,確實也有與
八字休咎有
著相當水平上的比例,這一種比例是屬於有條件性的。也就是說
某種八字有某種強弱的
條件,而不是任何八字都是一樣的看法。
設若,日主的強弱,確實與八字有休咎影響的情形下。這一
種影響,是有二噸
局限的差異影響
一:是指對照單純一些的名目。
譬如:七殺格的殺重身輕,固然是喜日主的氣旺方。又或
者是
殺輕身重,又不入他格,自然是喜財殺之途徑。
這些單純式的日主強弱,人人都是很容易領會的。
二:是指某一些名目,先天帶有它的怪異的忌神。要在不抵觸
這一種特
忌之下,再來論日主的強弱。。
而所論之日主強弱,又不是完全以日主弱、扶日主的單純條
件而論,
反而是以名目為重。
譬如:正官格佩印。
它有先天的忌:合官,七殺。
先在沒有合官與七殺的條件之下,才可以論日主的強弱。
正官佩印:(身旺印重),則喜財、食傷運。
正官佩印:(身輕佩印),則喜比、劫、祿、又運。
注:豈論身輕身重,都不喜入正官運,這一點不是中和看法之所
能涵
蓋之局限。
三:是名目上沒有稀奇所禁忌之事。行運,則完全依據日主強弱
而決議之
八字。這一種的八字,比例是相當多的。然而,其中要注重
的是,日主
強弱制的八字,前能又兼帶其餘制式的局限,也可能只是屬
於很單純的
日主強弱制。
譬如:
食神格八字又帶殺、印。
這固然是要對照龐大一些了,以:
食神必須生財。而財字對所隸屬的殺、印,生克寄義是兩相
反的一種。
財可以生殺,日主則呈克泄交加
財可以克印,則將失去扶日主的氣力。
故而,大運喜忌的決議,則以日主在八字上的強、弱為唯一依准
之事
A:身旺:喜食、傷、官、殺運。
B:身弱:喜印運。
附:食神帶煞、印者,豈論身強、身弱,皆不能入財運
(參閱無日主強弱制一節)
五、無日主強弱制
無日主強弱制,不是指論命可以不必去思量日主強與弱的問
題。而指的是
某一些八字,日主強或者是弱,只是很次要的事項。
無日主強弱制有三種。
一:譬如前一節所論的食神格帶煞、印。
它的日主強與弱,與八字的行運有完全差其餘取捨。也就
是以日主的
強、弱來決議大運之喜忌。
唯一的破例情形,是食神格帶煞、印,又見財星。云云就
是以為
豈論日主是強是弱,一入財運,俱皆論敗。故此以這一個
財運的
局限而言,就是屬於日主強弱制的局限。
二:財格佩印,原本是日主強弱制。即是:
身弱:行印旺之運。
身強行官旺之運。
然而這種大運取用之中,它有一項大條件為原則。就是八
字上的財
、印必須隔位,譬如:年印時財、月財時印等。若是是
財、印並位
譬如:年印月財。云云就豈論八字是身強或者是身弱,都
沒有什麽差異了。
財格帶印只要不是財、印並位,是可屬於日主強弱制。若是
是
財、印並位,則是屬於無日主強弱制。
至於印格帶財,則是屬於輕重製:
印重:喜官、印之大運。
印輕:喜比、劫之大運。
三:雙格無強弱論。
譬如:單純的財格,常然是喜日主身旺鄉。
然而,類似財格帶傷官,(不是傷官生財格)。財格帶七殺
等:::
日主是不是中和,只是屬於一項很枝節的事。吉因不在日主中
和上
來推論的,而是以雙格木身的喜忌所決議。
舉例於下:
財格帶傷官:豈論日主強、弱,喜用皆同。
喜:財運忌:官、殺、印運。
則格帶七殺:豈論是合殺,或者是制殺。也豈論是日
主強,或
者是日主弱,喜忌俱皆相同:
喜:比、劫、印、食、傷之大運。
忌:官、殺、財之大運。
類似這種八字休咎寄義,不是受日主強弱影響者,實例很
多。
非獨沈氏用神,以名目的態度可以否決日主強弱之主要性。
縱然是
在余氏調候用神之中,以十天干之五行屬性,亦屬之以五行屬性
優先於
日主強弱的職位,而立下很詳細的規則。
譬如:余氏以丙日主生於亥、子水,寒水壓制喜火之時,仍
然以壬水
為第一優先的調候。而捨去木火扶丙日主的態度:……
有鑒於這項看法,即可以脫節論命以日主強弱為第一優先之
逆境矣!
六、比、印異用制
比、印異途制,是比、印都是扶助日主之神,然而二者並不
是可以互
相代用。比是包羅比肩、劫財、臨官(祿),帝旺(刃)。印是
印綬
包羅正印、偏印在內。
常法以比、劫、祿、刃、印都是扶日主之神。劃分似這些字
漫衍在天干
、四支的位置,而發生出清代末恭弘=叶 恭弘命理上之淺易日主論法。就是
常法所
稱之謂得令、得地、得黨的入門門路。
常法對比、劫、祿、印扶身的喜忌,通常是屬於二種看法的
入階使用
方式。這二種入階的方式,正是造成日後難以深入之困擾。耐久
停留在此一階段之
中,禮貌性稱之謂:子夷易學難精。
比、印之入階二段論是::
一:視比、劫、祿、刃、印都是可以扶日主之神。不外在扶
日主之時,兼
帶沈氏之名目順逆喜忌的單式思量。即是:,
A:分格:不能用比、劫、刃扶身,由於比、劫、刃制財,乃破
格
之兆,用之無益。
B:官格:亦不宜用比、劫、刃扶身,若用印則要好些。以正
官格喜
財生官。用比、劫、刃扶日主,雖然是有幫扶日主之
功,卻顯然是比、劫、刃制財。那是會失去財旺生官的喜神之優
點:…c:食格:不宜用印扶日主,以印可以克食神,尤其是偏印。
這
是屬於盡人皆知的梟印奪食。用印扶身,非但沒
有扶身之效,
反而足以破格有餘。
等等。這種看法,失之過於拘泥,由於這是以名目的第一因
次而論,只能
適用於單純的名目。由於這一種論式,無法普遍滴用於類似::
財格帶殺刃兼食,官格帶傷刃見財:…。
簡而言之,它無法適用於任何情形之中。
二:視比、劫、祿、刃、印,五者完全是相同之物,完全不
必思量名目順
、逆用之看法。任何名目,只要是以為日主弱,就喜
比、劫、刃、
祿、印以扶身。
這一種的論法,失之空曠,疏而無當,持第二項扶身的觀
點,心理上能舍
棄名目順逆,譬如:以為財格,日主弱,及身弱不能托財,就可
以無條件
用比、劫、刃來扶身者,此乃近乎有體無用的狹義中和論。
基於比、劫、祿、刃、印都是扶身之神。然而日主弱,須要
扶日主的
引用,卻不是可以自由引用的。它的引用程序也不是單純的名目
而作定論,而是須
要兼顧到名目所附帶的十神而作定論。在引用分類上,大致是可
以分為三個組
別。即是:(假定是日主弱,從扶日主著手)
一: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
二:比、劫、祿、刃、印俱皆相同。
三: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
今依據上述的三項的歸類,各舉出一些例式於後。
一:只能用比,而不能用印的名目。
官殺混雜、合殺留官而日主刃弱,云云只能用比扶身,而
不能用
印扶身。
二:比、劫、祿、刃、印俱皆可以扶身的名目。
財格逢食神生。財格帶正官。
財格帶七殺。財格兼食神、印。
七殺格帶印。
三:只能用印,而不能用比的名目。
正官格帶財。正財格帶印。
財格帶殺、印。印格帶財。
食神格帶殺、印。食神格帶七殺。
傷官格帶七殺。
這三種用印扶身,或者是用比來扶身,都是以名目所附帶的
條件而形
成。譬如:財格帶正官,而日主弱,則可以用比、劫、祿、刃、
印來
扶身。而正官格帶財,就只是用印而不能用比。
它的推理也是容易領會的,以財格帶官者,財雖然怕比劫制
財,
但有官星可以制比、劫,以是不忌比、劫。而正官格帶財者,則
以正官雖然不怕比、劫。而官星若是沒有財星相輔,也只是一種
孤官
,以是財星遇比、劫,不若取印扶身的為好
七、格神合休咎異途制
格神合異途制,是指命造上的名目天干這個字被合,可以論
吉,亦可以論
之為凶。以是名目被合的結論是休咎二途,因而稱之為異途制。
然而名目被合,在命造之中,有下列四種主要的情形
一:沈氏以為任何名目,天干最好不要重疊。
譬如:正官格年月天干皆為正官,正財格天干年月皆為
正財
等等,稱之為重官不貴、疊財不鉅。
因此設若是正官格天干並見二個正官者,合去一個正
官,是可以
不作凶論的。
二:設若一個命造之中,有二個名目,主格是屬於沈氏論為順
用
的一種,受另外一個名目所克。就可以合去隸屬的名目
的天干。
譬如:月支透時干為正印格,月支根透年為正財格。如
此,就形成財克印的破格。因此年乾的財星就可以被合去,這也是格
局被合,論吉的一種。等至於食神格見偏印,合去偏印:::-:;俱皆相同
論斷。
三:設若是屬於沈氏所列為逆用的名目,所隸屬的名目就不能以
合去了。
譬如:七殺格帶食神格,食神本是克七殺的。由於七殺
是屬於逆用的*喜食神之相制,若是食神在四柱中被合,則
反而是壞了美妙的局形。
四:是複式的二忌相合。
譬如:陰日主的正官格,天干並見七殺與傷官。正官格單獨
見七殺即是官殺混雜。單遇傷官即為傷官混官,況且同時遇
七殺與傷官。
然而,通常陰日主的天干合,正好是傷官合七殺。云云則反而
是忌神相合,不作凶論矣!這一種複式相合,最宜先明了天干相合之時,若以十神來表
達;是有一組
牢靠的方式,即是區分出陽日主與陰日主的二組區別。
陽日主:
比肩合正財。劫財合七殺。
食神合正官。傷官合偏印。
偏財合正印。。
陰日主:
比肩合正官。劫財合偏財。
傷官合七殺。食神合不印
正財合偏印。
基於此,吾人就可以在上述陰、陽日主,對天干合所發生的
牢靠之十祈相合的關聯。聯帶而明了,一旦成格之時,什麼格怕遇見鄰位的什
麽十神。
臂如:食神與正官,在生、阻止,或者是順、逆制之中,二者
原本是沒什麽關聯的。然而,設若是屬於陽日主,就二者相見即
會互合。而對陰日主的命造,就沒有這種不優越徵象。
傷官是可以佩印,印也沒有一定指定是正印或者是偏印
,然而設若是陰日主的傷官格,佩偏印就要稀奇注意是
否有與傷官並位相合的可能:::::。
破格之忌神被合,則論吉,云云就以神合論,不作格合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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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中走�優c出���Y��蘇I,八字中走�優c出���Y��蘇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