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出生時辰相同人的命運
有些人,他們的出生時辰相同。在這些時辰相同的人中,有一些人,他們後天的命運很相似,另一些人,他們後天的命運不那麼相似,還有一些人,他們後天的命運,則相去甚遠,這是難以理解的。 理論上說,命理推論,對於同一個時辰,應該只有一個答案。傳統的命理學相信,人的生辰與命運之間具有嚴格的對應的關係。依此推論可是,假如我們面對幾個,甚至更多的同辰的案例,我們有多大的把握去用同一個結果來解釋所有人的命運呢?我們總不能為同一個生辰準備若干不同的結論吧? 命理學研究的是人的出生時辰,而與具體的個人特徵無關。換句話說,命理學研究的是人的時辰特徵,而不是個人特徵。只要時辰相同,理論上說,他們就應該具有同樣的命理學結論。 如果我們為若干個同辰的人,準備若干個不同的結論,就等於說,我們為同一個人,準備了若干個結論,這是可以接受的嗎?
顯然,對於一門學科來說,這是基礎研究的內容。通過對命理學的基礎理論進行研究,我們可以獲得一系列全新的發現。
從研究方法來說,同辰是一種理想條件。使用同辰的案例,在邏輯上就控制了時辰的變項。換句話說,當時辰不變的條件下,我們可以觀察人們的命運是否也不變?如果我們發現,同辰的人可以具有不同的命運結果,那麼,傳統的命理學的基礎理論,就需要反省。
正是由於存在着同辰的人之間,包括孿生之間的命運存在着差異,所以命理學長期受到各方面的質疑。道理很簡單,同辰,包括孿生,具有完全相同生辰,理論上,按照時辰與命運的對應關係,這些人應該具有相同的命運,至少也應該極為相似。
如果發現同辰的人之間存在着命運差異,有時,這種差異還頗大,這就形成了對命理基礎理論的巨大挑戰。 實際上,在命理學中,學者常常使用模糊的手段,來回答類似的問題。概率策略就是其中之一:比如說,命理推論的準確率為"十之八九",等等。顯然,命理學界是承認命運的差異的。可是,誰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下面的研究,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的背後,隱藏着若干極其重要的理論奧秘。
案例分析 《命理用神精華評註》(王心田原著、鍾義明評註)中有一個案例:
乾造: 四柱: 癸酉 癸亥 丁丑 壬寅 大運: 壬戌 辛酉 庚申 己未 戊午 丁巳 王心田:"此命一式二人,一為銀行行長、一為中等商業帳司。然而行長生有二子,帳司則無子。推此八字,子息本少。何以一有一無?莫非妻妾分上,或陰陽宅之關係也。不過成敗方面,以個人之命為主。子息非一人之能力,是故有應、有不應者也。然,應驗居多。 此二人,壽元亦不同。帳司亡在巳運中,尚可理解。蓋巳酉丑會金局,而傷寅木用神。衰火之根既被損,豈不亡哉?行長亡於丁初,正在佳運之中,莫非亦在宅基及心田之關係也?所以談命最不易定壽元,於此可見一斑"。
藉此案例,我們可以對以上事實作出若干討論: 二者相似之處:事業,命理稱"祿",同為金融高層主管。 二者差異之處:子嗣,命理稱"子",一個兩子,一個無子;壽元,命理稱"壽",二者相差至少5年以上。 在妻、財、子、祿、壽等項,以上兩人,除了"祿"項具有相似以外,其餘諸項完全不同。
下面作個假想實驗: 如果將上面二人的生辰,先後交給同一個分析師去分析,難道這個分析師可以對同一個時辰給出兩份不同的答案嗎?
1,如果這個分析師給出的是同一個答案,那麼,說明命理學的推論方法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這兩個人的命運存在着顯著的差異。
2,如果這個分析師給出的是不同的答案,那麼,說明命理學的推論方法是前後矛盾的,因為同一個時辰,可以看成是一個人。我們總不能說一個人的命運,既是這樣,同時又不是這樣吧? 命理研究的是命運。
而上面的案例表明,即便是同辰的人也會存在不同的命運。顯然,生辰與命運之間,並非存在着嚴格的,或者說是唯一的對應關係。強調展開的惟一性,是古典命理學的基本特徵,但卻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由於傳統命理強調命運展開的惟一性,從而與宿命理論划不清界限。
對同辰現象的研究表明,人的生辰與命運之間,可能蘊藏存在着一種新的命理原理,即總量守恆。 由於上面的案例中,兩人具有相同的生辰,他們具有相同的稟賦,因此他們理論上共同擁有某種相同東西,而且可以用量的概念來表達。這個量,紀曉嵐稱之為"祿"。
在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同生辰的人可以存在命運上的差異,但是,相對的差異可以通過補償機制,使其遵循守恆定律。
上例中的行長,其社會地位高於帳司並且子嗣得意,但是,命運通過給予帳司壽元的補償過程,保持一種守恆關係。總體來看,各人的"量"卻保持一種平衡。
顯然,守恆定律調節的是命運的結構。上例中的命理結構重點是地位、子嗣、壽元,等等。行長與帳司的命運,就是選擇不同的結構的過程。
這樣,我們的研究表明,命運並非是時間的一元函數。上例中的兩個人,可以看成同一個人在不同的環境下的不同表現。也就是說,人在不同的條件下,可以有不同的命運。
守恆定律導致命理推論的多元化發展,顯然,它允許命運後天的可變性。所有命理元素,與時間一樣,都是變動因素,在某種量值一定的條件下,人有可能選擇自己的命運。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四柱,日元強旺,局中財氣虛弱,那麼請問是錢財的問題?或是妻子的問題?或是父親的問題?因為財的要素與妻子、父親以及錢財是處於同一個命理項目之下,概率各佔一部分。即便是加上宮位理論,也還是存在不確定性。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人,即便生辰完全一樣,他們的問題也會不同,更何況那些生辰不同的人呢?
命理是一個抽象程度極高的理論集合,例如上面提到的"財"的概念,是"父親"、"妻子"、"情人"、"異性"、"錢財",等等概念的抽象物。邏輯上說,把"財"的概念推論到"妻子",或者"情人"的過程,是概念具體化的過程,可以用還原的概念來描述。
命理學目前還沒有一種有效的推理方法,來起到還原的精確目的。如果推論者在此情況下,非要在具體的概念中進行還原推理,那麼,命理就成了概率。冒險是江湖術士的手段,它引導了社會大眾的神秘心理。實際上,與命理一脈相承的中醫,也需通過望、聞、問、切,等輔助手段,然後才能確診,更何況命理推理呢?
《三命通會?論女命》說:"若夫星不旺,或受克制,必嫁夫遲,或嫁夫不明,或夫不濟事,或有外情"。這裏,有幾個"或"字,表達的是邏輯上的並列關係。很清楚,《三命通會》所表述的是或然關係,什麼叫或然關係?就是邏輯上的概率關係。如果強行選擇其一,來進行概念還原,也就是從"或"中選擇一個,就是概率冒險。
從理論上講,"夫星不旺",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是一個指向丈夫的貶義的統稱。而將這個統稱可操作化的結果,就可能有"夫遲、不明、不濟、外情",等等選擇。至於現實中究竟會表現在哪個具體方面,則因人、因時、因地不同而不同,絕對沒有"天生註定"的絕對道理。
所謂"天生有命",按照守恆定律的理解,並不是說每件具體的事情都由生辰來決定,而是在一個總體的層次上,存在着一個總體的規定,人不能逾越。自然有很多守恆的現象,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為什麼不可以存在一個守恆問題呢?
守恆理論在命運的不確定的因素之間,尋找一種統籌的東西。在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強化某種命理要素,必然以弱化另一種要素為代價。我們常常感嘆人生總是不能全美,道理恐怕就在於此。 理論上說,我們可以通過試探法則,來尋找一個人的命理結構,就象中醫師對病人的望聞問切一樣。關於抽象的"財"的概念,如果不是金錢,也不是父親,又不是身體,那麼,還原到妻子的可能性就顯得很大了。
古人說:"每有貧寒之命,生於富貴之家,錦襁綉褓,享用太過。其福不足以當之,則必夭"(轉摘自《中國八字評註》,持明居士)。
這段話是說,一個稟賦了貧寒之命的孩子,如果生在富貴人的家庭,是沒有享福的承受能力的,一定會夭折。據此推論,一個稟賦了相同造化的孩子,如果生在貧寒人的家庭,由於沒有福祿的耗費,不一定會夭折。"貧寒"一詞有問題,應該是"量值低下"的意思。既然是貧寒之命,如何可以生在富貴人家呢?既然生在富貴人家,又如何稱其為貧寒之命呢?這是傳統命理的思維方式,認為稟賦與命運是惟一的對應關係。既然同一種稟賦,可以處於富貴與貧寒兩種狀態之下,那麼,稟賦與命運就不是惟一的對應關係。 由此看來,同樣一種稟賦,具有某種同樣,或者大致相當的福量。因為所處的家庭環境不同,對其福量的"消耗"也不同,從而命運的過程和狀況也不同。這種理論應該可以推廣到所有的命理分析中去。
命運可以在福量守恆的前提下,因環境不同而呈現出廣泛的差異性。
下面的案例來自於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袁樹珊在《中國古代命理探源》中也有摘錄。 "按推算干支,或奇驗,或全不驗,或半驗半不驗;余嘗以聞見最確者,反覆深思,八字貴賤貧富,特大概如是,其間乘除盈縮,略有異同。無錫鄒小山先生夫人,與安州陳密山先生夫人,八字干支並同。小山先生官禮部侍郎,密山先生官貴州布政使,均二品也。論爵,布政不及侍郎之尊;論祿,則侍郎不及布政之厚,互相補矣。二夫人並壽考,陳夫人早寡,然晚歲康強安樂;鄒夫人白首齊眉,然晚歲喪明,家計亦薄,又相補矣。此或疑地有南北,時有初正也"。
"奇驗"、"半驗半不驗"以及"全不驗",講的是推命的準確性問題。同一種推理手段,為什麼會推出有三種不同的結果呢?這麼嚴重的理論漏洞,居然沒有得到認真的對待,這真是不應該的事情。
顯然,紀曉嵐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概念:一是命理守衡概念("貴賤貧富,特大概如是");另一是差異補償概念("乘除盈縮,略有異同"),守衡是互補的前提。兩位夫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稟賦,所以她們具有相同的福量。由於後天的差異,二人在壽元、子嗣、錢財以及丈夫的爵祿方面,明顯存在互補現象,說明一種恆定的因素,在起約束作用。
我們可以做一個理想實驗:
兩位夫人的時辰一樣,理論上可以看成是一個人。因為命理是關於時辰分析的學說,既然是同一個時辰,那麼,理論上她們是一個人。
她們的命運,可以看成同一個人在不同的環境下的不同過程。這表明人的命運在後天是可以有差異的,這種差異並非全部由先天來決定,而是後天的環境,或者是自己的選擇來決定。例如,如果選擇爵,則可能付出祿的代價;選擇子,則可能付出壽的代價,等等。每一個人在後天都在一定程度上的選擇權利,從而,理論上說,每一個人都可以締造自己的命運,自然,人們的命運就可能偏離傳統命理的邏輯過程。 先天的稟賦強迫人遵循一種守恆規定,但不強迫人遵循惟一的展開邏輯,或者說宿命邏輯。 為了考察地域和時間對命理的影響,紀曉嵐又例舉了案例如下:
"余第六侄與奴子劉雲鵬,生時只隔一牆,兩窗相對,兩兒並落蓐啼。非惟時同刻同,乃至分秒亦同。侄至十六歲而夭,奴子今尚在。豈非此命所賦之祿,只有此數。侄生長富貴,消耗先盡;奴子生長貧賤,消耗無多,祿尚未盡耶?盈虛消息,理似如斯,俟知命者更詳之"。
紀曉嵐的記述,是罕見的命理案例:不但同辰,而且同地。此二人的命運毫無相同之處,但是守衡的概念可以對他們的命運作出合理解釋,而且只能如此。這就是所謂"全不驗"的情形。 對於上面兩個人,理論上可以理解成同一個人。是因為人在後天具有完全不同的環境,導致了他們完全不同命運。顯然,守恆定律肯定人的後天環境對人的命運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同時,也為這種影響提供了一定的模式。
一般命理強調格局的重要性,即,具有相同格局的人具有相似的命運。這雖然是命理現象的主流,但決不是命理理論的全部。一旦發生紀曉嵐所說的"全不驗,或半驗半不驗"的情形,格局理論將經受嚴峻的考驗。
如果命理邏輯展開的惟一性值得懷疑,那麼,它應該是一個可能性的集合。好比是一個多元方程組,具有多元的可能解法,不是嗎? 我認為,惟有將守衡定律引入命理理論,才能確立命理學的真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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