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的命理實質
婚姻是構成家庭的因素之一,婚姻幸福是家庭幸福的基礎,婚姻穩定也是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從古至今,由於不同原因引起的婚姻悲劇,歷歷不斷,其後果小則破壞家庭幸福,大則影響社會安定。婚姻問題一直是社會學家感到頭痛的問題,一直沒有找到圓滿解決這一問題的妙法。可以說,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同程度地為婚姻問題而苦惱過。
命運,就是五行之氣的排布與運行對人體產生的作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的實質就是夫妻雙方人體五行之氣的親密組合。由於這種組合勢必導致夫妻雙方人體五行之氣的排布和份量較婚前發生變化,因而婚後便會不同程度地導致夫妻雙方的運氣變化。這種變化或趨於凶,或趨於吉,是吉是凶則由婚配雙方的五行之氣組合決定,換言之,由二人的命局組合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命理上所說的婚姻是廣義的,是指的事實婚姻。凡是男女之間在某一時間範圍里存在着本質上的配偶關係(精神上和肉體上的親密關係),命理上就稱這種關係為婚姻。這與人們通常所指的法定婚姻的概念不盡相同。實際上,人們通常所指的情夫情婦就是一種事實婚姻,熱戀而同居的未婚男女也是一種事實婚姻。雖然法律尚未認可,但雙方的人體五行氣場已實實在在地進行了親密組合,並由此而對雙方的人生運勢發生影響,所以從命理上講是婚姻關係。我們常見到或聽到一些風流韻事,其中有的人為此招致凶禍,如破財、傷身甚至喪命,這就是雙方人體五行之氣的不良組合導致的。
二、古今合婚法之正誤得失
古今合婚方法很多。列舉幾種:
(一)、生肖屬相合婚法。
此法認為: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相害、相衝者不宜婚配,相合、相生者宜婚配。如丑戌相刑,丑年生者不宜與戌年生者婚配;子未相害,子年生者不宜與未年生者婚配;子午相衝,子年生者不宜與午年生者婚配;寅亥相生相合,寅年生者宜與亥年生者婚配。(余者類推)這種方法簡單地從雙方四柱的年支生克沖合刑害關係合婚,忽視二者命局的整體配合,顯然是片面、粗糙而不足取的。??
(二)、神煞合婚法
此法以唐朝呂才神煞合婚法為代表,以男女雙方原命局的神煞為依據進行合婚。此法在命學界素有爭議。特別是明朝張楠對其痛加批駁曰:“只以男女命浪立數目,配合相成,名曰合婚。妄立天醫、福德為上婚,遊魂、歸魂為中婚,五鬼、絕命為下婚,其謬甚矣。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捨去月與日時,而能論人婚配者乎?若有是理,則天下之議婚者是俱擇上、中二婚者而配之,擇下婚者而舍之,其法甚易而不難,宜乎天下無失夫之婦,喪偶之男矣。夫何後世又有孤霜之患者?份雖出於宿世之所定,亦由於議婚者之不明也。然論婚之禮,人道之端,亦不可不慎也。其理當何如耶?但當看男命,帶比肩、劫財重者,必擇女命帶傷害、食神重者配之。若女命帶傷官食重者,必擇男命帶比肩、劫財重者配之。此合婚之正理,豈可以呂才上中下三婚無根之說,無據之理而設人之婚配也耶?呂才說之謬,不足信明矣。”但批駁歸批駁,直至今天,仍有一些批命者沿用呂才之法,並且在某些方面還有一定程度上的準確性,這說明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究的內核。張楠提出的比劫食傷相配之法,雖有一些道理,但也未免過於簡單、粗糙,尚需補充完善。
(三)、其他還有雙方年柱或日柱干支相配(宜生合、忌衝剋)、夫妻星相配(正財配正官、偏財配七殺)、年命相配(宜納音相生)等法。??
無論哪一種方法,都多少有可取之處,但都不夠完善。正是由於上述合婚法則的缺陷,再加上批命者技術水平的局限,往往將不宜配合的怨偶扯在一起,而將適宜婚配的佳偶無情拆散。錯誤婚配造成的悲劇將如影隨形地纏着命主走完痛苦的婚姻旅程。豈可當兒戲視之
三、盡善盡美的合婚方法
以男女雙方的命運全局組合為依據,以命理為準繩,是合婚的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導下,我們來尋求盡可能完美的合婚方法。
合婚的目的是為使婚配雙方都盡可能趨吉避凶,最大限度地改良婚姻運勢。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依靠合理的合婚方法。前面說過,婚姻的實質是男女人體五行氣場的親密組合,要使婚姻產生良好的命理效應,就必須使這種經過組合的人體五行新氣場對雙方都有益無害。五行之氣看不見摸不着,怎樣才能判別其是有益還是有害呢?這隻有從雙方的命運全局入手進行分析。從命理的角度講,合婚應盡可能達到以下標準:
(一)、雙方的命局組合后互不傷害對方命局中的用神。
(二)、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轉化為對方命局的喜用神;退而求其次,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對方命局所克制。
(三)、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對其補益。
(四)、雙方命局組合后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富貴福壽之氣。
(五)、雙方命局組合后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
(六)、雙方的行運最好能相互補益。
(七)、雙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嚙合。
(八)、雙方年齡壽數基本上能匹配,以避免中年喪偶的悲劇。
以上八條都能從命局中推斷,這是命理意義上的合婚。
在當今社會,婚姻大多是自主和自由的,婚姻大多萌芽於男女雙方的愛情。戀愛是婚姻的前奏,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戀愛、婚姻觀,但一般情況下,大多是從感情、色慾、物慾、時俗等幾方面進行考慮的,而很少有人從命理的角度去考慮二者婚配的合理程度。待請人合婚時,雙方的感情已趨向成熟,相互都已有結合的意願,這時去合婚,恐怕已不是最佳的時間了,因為如果命理認為適宜結合,倒是皆大歡喜;如果命理認為不適宜結合,雙方則會陷於感情與命理的矛盾之中――分手又舍不得,結合又怕帶來不幸;熱戀中的情侶,往往會為了愛情而不顧一切,即使是合理的命理建議,他們也會置之不顧,而違背五行法則最終難免受到五行法則的懲罰。這樣結合的夫妻,無論感情有多深,最終逃不過“悲壯”的結局。所以雙方最好是在能合能分的初戀之時,通過合婚從命理上去尋求雙方今後的婚配是否適宜的答案。合婚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一個利用命運規律趨吉避凶,改良婚姻運勢。命理上的選擇和愛情上的選擇有時是不同步的,魚和熊掌不能兼得,怎樣取捨,就看當事人自己的決定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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