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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流年印官是什麼意思(清代“起訴”細節頗具規範色彩)

八字流年神煞查詢(怎麼得知八字之中的神煞)

在中國古代打訟事又稱起訴顧名思義事主到衙門呈告之前須先作一紙告詞打開清代的訴訟檔案這些起訴的細節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厚實,,作狀嚴酷,在文學作品里我們時常看到攔轎喊冤的場景然則在司法實踐中攔輿喊控並不多見即便發生也要出具狀詞清末的訴訟習慣觀察显示州縣官外出時民眾攔轎喊控可以受理但之後仍須補遞呈狀巴縣檔案中的喊控主要發生在衙門前一樣平常事出緊要民眾在縣衙喊冤官府沒有禁絕之理但爾後也要出具喊狀或補詞清代訴訟的書面主義由此可見一斑,清代“起訴”細節頗具規範色彩,廣義的起訴泛指所有的呈詞狹義的起訴僅指呈請官府准理的狀詞早在宋代作狀之事就須通過官府認定的書鋪舉行迄至清代劃定更為嚴酷大清律例有雲內外刑名衙門必須考取官代書凡有呈狀據實填寫並挂號代書姓名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即便詞狀由民眾自行填寫也要註明自稿且須經官代書蓋戳自稿的情形巴縣檔案中很少見淡新檔案相對較多在巴縣有人因官代書收費多而另請野代書效果被官代書們團結扭送官府作狀若是不遵用狀式官府在准狀時會予以申斥或讓用狀式另呈甚至違式不閱倘若沒有代書戳官府也會以無戳為由禁絕或者申斥,清代的狀紙以雕版印行一則解釋狀紙的規範水平二則說明狀紙的需求可觀狀紙通常由狀式和條例兩部門組成狀式一樣平常包羅前批狀首正文被證和官銜五個部門,狀詞的前批多位於狀首之前也有的位於狀末所謂前批是此前起訴時官府的批語由於清代州縣衙門的理訟能力有限時常狀不輕准這裏的前批往往是上次駁回的理由目的是便於官府領會前情前批通常印有兩至三欄如某批某年某月某日其下供具狀人將前批內容照錄巴縣狀式條例劃定不錄前批者代書責處淡新狀式也有類似條款不全錄本衙節次指揮者禁絕在實踐中民眾初告被駁較為常見次告被駁也不稀奇但起訴三次官府一樣平常都市准理也許是由於事不外三吧,狀首一樣平常印有狀式或者正副狀字樣狀首的基本功效是載明詞狀的種別和具狀人的基本情形巴縣檔案的格狀通常以具某狀開頭在空格中填入告訴稟等字解釋狀別黃岩檔案則以蓋戳的形式標明呈訴等狀別同時在狀首中劃分填入具狀人的姓名歲數身份籍貫住以是及抱告等項此外官府收狀后還會在狀首部門註明新案或舊案,狀式條例以起訴禁絕的形式印於狀紙尾部主要涉及起訴資格代書規範和證據證人三個方面差異衙門的狀式條例常在一二十條之間巴縣咸豐元年的起訴禁絕達十九條之多狀式條例是作狀的基本規範正如鄧建鵬教授所說實在質是對大清律例之類國家法的重複詳解和彌補官府異常看重條例對詞狀的規制康熙年間的名幕潘杓燦曾言頒刻印狀不貴限字而貴合式如不合式不與准理則謊狀自少印官的官銜常位於正文之後旁邊留白以作官批即回答准或禁絕,,具狀明確,具狀人一樣平常為一人二至四人也常見四人以上則較少倘若兩人以上起訴姓名並排謄寫歲數注於其下具狀人的身份也要在姓名之前填寫若是是通俗青壯年男性聽憑自告其餘人等都不能自力訴訟須由他人代為告訴即抱告巴縣咸豐元年的狀式條例劃定紳衿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及雖有抱告年未成丁者或年已老憊者禁絕黃岩檔案也類似凡有職及生監婦女年邁廢疾或未成丁無抱告者禁絕在巴縣訟事中以婦女職員生監和老人這四類抱告最為常見孀婦尤多巴縣和黃岩檔案都显示抱告者多為近支屬僕役或僱工關於年幼者抱告以是否成丁為限清史稿食貨志載男子年十六為成丁巴縣檔案中有十四歲抱告的例子與此劃定相符此外多人起訴亦劃分或配合抱告,作狀還需具明籍貫和住所用以聯絡呈狀人的籍貫以本縣居多也有少量外省人住所地址一樣平常要詳細到里坊各地狀式之中還會註明離距城若干里以便官府估算差喚時間若是差喚時間過長難免給衙役帶來誆騙勒索的時機巴縣的具狀人離城大多在十里至一百多里之間淡新和黃岩檔案則多在數十里之內此乃轄區幅員差異所致具狀人的住所經常為城裡的歇家在通訊未便的時代歇家的作用不能或缺在咸豐年間的巴縣狀詞中泛起的歇家店名至少有十數家如太平坊萬鎰店上升店和義店積玉店楊柳坊人和店全順店凌雲店金紫坊萬太店大成店仁和坊德泰店等出現片區集中之勢少數都會住民則註明自宅或佃宅具狀人的聯絡信息在那時已十分規範,狀紙的正文是謄寫案情的字格案情部門以事由開頭一樣平常寫作為某某事多為四字或八字珠語此乃受訟師秘本的影響所致事由之後敘述案情雖然狀式條例時常劃定呈詞過三百字者禁絕但州縣詞狀的字格很少寫滿現實字數常在兩百以內控府詞狀的字數較多可達四百以上詞狀的謄寫要求一字一格若字數跨越少許會雙行疊寫於格狀末尾這種稍微逾規徵象官府一樣平常不會斥責之以是限制字數是由於恐字多則易入無情之詞雖然官府限制字數有壓制訴訟的思量但客觀上有助於歸納綜合案情阻止枝蔓,填注被證是作狀所必備為了阻止牽連狀式條例常有被證不得跨越三名之說案情龐大的狀詞若是被證跨越五人則需要以種種名目舉行裝點好比將被告中的某些人註明並喚主唆或詞內或將某些證人注為筆證拖救等這種行為既是代書訟師手法的體現也間接印證了狀式條例的約束力有些狀式還會印上保正甲長地鄰牌頭鄉約客官等也屬於被證的局限被證的位置多數狀式列於正文字格之後也有少數列在狀首,可以說清代的作狀制度對照成熟細節也異常厚實那時不僅確立了書面主義且用官代書加以羈繫還通過狀式條例舉行規範狀式一樣平常包羅狀首前批正文被證和官銜五個部門主要涵蓋狀別前批事由具狀人籍貫住址歇家抱告被證案情限格以及官銜十個方面經由官箴書幕學著作和訟師秘本的流傳各地清代檔案中的作狀和填注已經高度相同显示出強烈的規範色彩,,本文系司法部項目清代州縣的司法運作實態研究16SFB3007階段性功效,,作者單元同濟大學法學院,泉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作者汪雄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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