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相婚配與八字婚配哪個准(為什麼古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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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直接支配性對世性耐久性以及穩固性等特徵解釋墓地使用權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徵然而由於墓地使用權的怪異征其在現行法上無法被定性為土地承包謀划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物權物權法定原則有其自身的僵硬性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是戰勝物權法定這一壞處的利器墓地使用權相符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條件其在現行法上的物權效力以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為理論支持然而習慣有其自身的不確定性要從基本上解決墓地使用權問題就應將其規範化在未來制訂民法典或者修改物權法時將墓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自力的用益物權類型予以劃定,
要害詞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墓地使用權,目錄,緒論,一墓地及墓地使用權概述,一墓地概述,二墓地使用權概述,二墓地及墓地使用權現狀,一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1歷史遺留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2新建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二司法實踐對墓地使用權的態度,三民間習慣中墓地使用權的特徵,一墓地使用權具有直接支配性,二墓地使用權具有對世性,三墓地使用權具有耐久性穩固性,四墓地使用權與物權法中用益物權的關係,一墓地使用權無法被定性為土地承包謀划權,二墓地使用權難被定性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三墓地使用權不宜被定性為宅基地使用權,四墓地使用權無法被定性為地役權,五註釋論墓地使用權是習慣法中一種自力的用益物權,一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與物權法定主義,二墓地使用權和習慣法的關係,三墓地使用權相符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條件,六立法論墓地使用權應作為自力的用益物權類型予以劃定,七結語,
本文共計10377字建議閱讀時間21分鐘,緒論,現在我國農村存在着大量因墓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的泉源還要從我國的土地制度提及解放前我河山地私有宅兆的權力人和土地的權力人合一解放后國家逐步執行土地改造實現了土地從私有到公有的轉化此歷程中土地的權力人不能阻止地發生了轉變致使宅兆的權力人也即墓主後裔和宅兆所在承包地的權力人也即土地承包人紛歧致的徵象相當普遍1然而因兩者祭祀利益和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導致墓主後裔基於習慣而享有的墓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人基於物權法而享有的土地承包謀划權之間發生衝突這就是墓主後裔和土地承包人之間頻仍發生糾紛的主要緣故原由背後反映的是執法應若何珍愛墓主後裔的權益也即若何看待墓主後裔基於習慣而享有的墓地使用權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墓地使用權是何種性子的權力對此不僅執法沒有明確劃定理論上也鮮有研究本文首先通過對現實的考察展現墓地使用權在習慣中所具有的性子然後從執法上剖析從實然的角度對墓地使用權的該種性子在現行法中的規範依據舉行探討最後從立法論的角度在剖析現行執法制度解決墓地使用權問題不足的基礎上對未來制訂民法典或修改物權法時若何設計墓地使用權制度舉行探討以期為墓地糾紛的解決提供理論參考,一墓地及墓地使用權概述,
一墓地概述,在羅馬法中墓地並未被納入人法中舉行規調整羅馬法對物舉行的基天職類是易發生執法關係的物與不易發生執法關係的物前者稱為生意物後者稱為非生意物2非生意物依據調整它們的是人世規範照樣神的規範早期叫做神法分為人法物和神法物對於神法物因其所服務的神聖目的而被清掃在生意之外其可以分為神聖物神息物神護物其中神息物是指墓地和陪葬物品3可見在羅馬法中墓地作為神息物不由人世規範調整也即在墓地上並不發生民事上的權力義務關係然則在不認可神法的現代社會其缺失已經由人法得以填補另外墓地作為土地行使的主要形式也應該納入人法的調整局限,在現行法中墓地是一個自力的特定物墓地是指宅兆所在的地塊包羅宅兆直接用地以及宅兆周圍一定局限內的土地4宅兆是由地上的墳冢和地下的墓穴兩個基本部門組成的修建物5其中墓穴中的棺木和棺木中的遺存是宅兆的焦點部門墳冢墓穴遺存以及棺木已經失去其自力性成為一個連繫物宅兆在現實天下中墓地和宅兆合一但在執法天下中墓地和宅兆是兩個相互自力的物由於我國挂號制度的不完善墓地作為不動產的職位並沒有以挂號的方式確立因此墓地的局限不能憑證挂號薄來確定然而憑證墓地的特點其局限可以憑證墳冢的位置予以確定,關於墓地憑證其確立時間的差異可以分為歷史遺留墓地1997年前和新建墓地1997年後61997年的殯葬治理條例對墓地有兩條阻止性劃定第一阻止在耕地林地等區域製作墓地7第二在有公墓的區域阻止在公墓外製作墓地8對於歷史遺留墓地憑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其均為正當墓地9對於新建墓地違反上述兩條阻止性劃定的墓地是非法墓地由於非法墓地不能取得正當的土地使用權本文不予討論憑證墓地是否在公墓內又可以將其劃分為公墓內的墓地和公墓外的墓地本文所要研究的墓地問題主要是指公墓外的歷史遺留墓地此外還包羅數目相對較少的公墓外的正當新建墓地不包羅公墓內的墓地之以是云云限制是由於公墓外的歷史遺留墓地和公墓外的正當新建墓地的墓地使用權問題在我國現行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制度可供適用而公墓內的墓地的墓地使用權問題則可以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獲得妥善解決另外當墓地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時雖然在理論上會發生矛盾然則實踐中並不會發生糾紛因此本文研究的墓地僅指在他人承包地的墓地,歷史遺留墓地和公墓外的正當新建墓地在我國大量存在而且將耐久存在自1997年殯葬治理條例頒布後天下農村最先陸續執行殯葬改造由於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因素制約公益性公墓的生長對照緩慢數目較少公墓外的新建墓地不停增添10另外對已有公益性公墓的區域若要將歷史遺留墓地遷至公益性公墓墓地則會遭到民眾的強烈否決由於在他們看來被掘墳實乃奇恥大辱尤其是將祖先的宅兆移送到相對簡陋的公墓里是對祖先的不敬和不孝11,
二墓地使用權概述,墓地使用權和墓地密不能分權力是受執法珍愛的利益12所謂墓地使用權是指特定主體對墓地享有的受執法珍愛的利益墓地使用權是財富權的一種傳統財富權分為物權和債權13對墓地使用權的執法性子舉行剖析實在是探討墓地使用權是物權照樣債權墓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墓主後裔14客體是墓地的物權人15的行為當墓地使用權是債權時或墓地當墓地使用權是物權時主要內容是保有宅兆的所有權因此所謂的墓地使用權就是墓主後裔對墓地的物權人標的物為墓地或墓地享有的保有宅兆所有權等內容的權力16,墓地使用權的主要內容是保有宅兆所有權墓地使用權人和宅兆的所有權人合一宅兆的焦點部門是其所埋葬的遺體因此宅兆的所有權人也就是遺體17的所有權人遺體的所有權人是死者家族詳細來說是死者的繼續人因此所謂墓主後裔即墓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指死者的繼續人,二墓地及墓地使用權現狀,
一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本文討論的墓地問題是指當宅兆的權力人和宅兆所在土地的承包人紛歧致時若何解決墓主後裔和土地承包人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筆者通過對我國北方區域的河南河北天津以及我國南方區域的江蘇江西浙江舉行實地調研領會到從外面上看各區域劃分對歷史遺留墓地和新建墓地有着差其餘處置息爭決方式但實質上各地看待墓地的習慣做法卻驚人的相似18,
1歷史遺留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土地制度的變遷墓主後裔的遷徙以及整體土地的頻仍調整是導致宅兆的權力人和宅兆所在土地的承包人紛歧致徵象的主要緣故原由對於歷史遺留墓地問題實踐中有三種差其餘處置方式第一整體在發包土地時將墓地刨除墓地並未算入發包地的總面積之中也即整體並未將墓地發包河南浙江第二整體在發包土地時並未思量墓地問題但墓主後裔會抵償土地承包人和墓地相同面積的土地或一定數目的款項江蘇19第三不僅整體在發包土地時未思量墓地問題而且墓主後裔也未思量墓地問題河北天津江西然而不管整體在發包土地時是否思量墓地問題也不管墓主後裔是否思量墓地問題土地承包人都市尊重宅兆的存在既不會故障墓主後裔的祭祀也不會在墓地上耕作而且縱然承包地流轉新的土地承包人仍然會尊重宅兆的存在另外只要一塊土地被選作墓地除天災人禍或政府徵收等破例情形該土地將永遠作為墓地使用,
2新建墓地問題的處置方式,關於新建墓地發生宅兆的權力人和宅兆所在土地的承包人紛歧致徵象的主要緣故原由是風水看法對村民葬墳的影響以及墓主後裔要往在他人承包地的自家祖墳地里葬墳就新建墓地問題來說各地做法因土地承包限期的差異而差異20當土地的承包期較短時為解決新建墓地問題墓主後裔需要取得整體的贊成並給予整體一定數目的款項同時整體會從靈活地21里劃出和墓地相同面積的土地給土地承包人河南天津當土地承包期較長時墓主後裔往往通過和土地承包人交流承包地或給予土地承包人款項抵償的方式來解決該問題河北江蘇江西浙江22當墓主後裔通過上述方式獲得整體或土地承包人的贊成時其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設計自己想要製作的宅兆而不受整體或土地承包人的約束,
二司法實踐對墓地使用權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差其餘法官對墓地使用權有着差其餘態度有明確認可墓地使用權的好比在王秀花王班與張楊一樣平凡人格權糾紛案中法院以為宅兆是寄託情緒悼念死者的客觀載體表達了死者支屬對逝者的紀念敬仰感恩之情屬於特殊財富對歷史形成的墓地使用權理應珍愛23有默認墓地使用權的好比在渝水區珠珊鎮鵬湖村委會謝家村民小組不平渝水區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處置決議案中因被告李家村村民要往位於謝家村承包地的自家祖墳地里建新墳而引起糾紛區政府做出將爭議地收歸國有把葬有李姓墳的土地劃歸李家村謀划治理的處置決議法院以為區政府從有利於生產有利於清閑團結的目的出發對土地的使用情形作出調整的做法並不違法24有迴避墓地使用權的好比在韓立生訴中鐵六局團體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一樣平凡人格權案中因建設公司施工緻使韓立生家位於施工地內的墓穴周圍地貌發生轉變引起糾紛法院並沒有談及墓地使用權而是從民間規範對宅兆珍愛的角度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25有否認墓地使用權的好比在黃衍其等不平博白縣那卜人民政府遷墳詳細行政行為並要求行政賠償案中二審法院以為博白縣人民政府有權宣布遷墳通告並將未在劃定限期內遷徙的宅兆視為無主墳可見法院以為黃衍生等對墓地並不享有權力26,三民間習慣中墓地使用權的特徵27,
一墓地使用權具有直接支配性28,債權是對人的請求權因債權發生對物的支配需要依賴債務人的協助是一種對物的間接支配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權力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支配物而不需要其他義務人的協助是一種對物的直接支配墓主後裔取得墓地使用權后根據自己的意志製作宅兆保有宅兆所有權並不需要其他義務人的協助體現的是對墓地的直接支配,
二墓地使用權具有對世性,債權具有相對性若是墓地使用權是債權在墓主後裔通過和土地承包人簽署條約的方式獲得墓地使用權的情形下當承包地流轉時新的土地承包人將能夠依據其土地承包謀划權請求墓主後裔遷墳然而習慣的做法是新的土地承包人並不能依據其土地承包謀划權請求墓主後裔遷墳可見墓地使用權具有匹敵第三人也即新的土地承包人的效力另外若是墓地使用權僅具有相對性即僅具有匹敵債務人這裏的債務人是墓地所有權人整體或土地承包人的效力政府在征地時縱然土地上存在宅兆也不需要徵得墓主後裔的贊成現實卻與此相反政府不僅會取得墓主後裔的贊成在給予墓主後裔拆遷抵償的同時還會給予其響應的土地抵償29,
三墓地使用權具有耐久性穩固性,在我國農村宅兆耐久存在已經成為人們心目中不能搖動的看法對於農村墓地一樣平常沒有限制的使用年限都是耐久使用30因此墓地使用權具有耐久性我國傳統文化以為宅兆不能被隨便移動宅兆的移動將使祖先不得安息進而影響在世的後裔31傳統文化賦予了宅兆穩固性的特徵宅兆建在墓地之上墓地使用權存在的最大價值甚至唯一價值是保有宅兆所有權宅兆的穩固性決議了墓地使用權的穩固性,四墓地使用權與物權法中用益物權的關係,我國物權法劃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種類型農村墓地的所有權歸整體所有或國家所有32作為自力權力的墓地使用權也不能能是隸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因此若是墓地使用權是物權就應該是一種用益物權而且墓地使用權也符適用益物權佔有使用的特點,用益物權是否一定包羅用益權能現在存在爭議立法機關以為收益是對物的行使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其並沒有明確用益物權是否必須包羅用益權能33司法機關所接納的是王利明教授的看法收益是指收取物發生的利益即孳息包羅自然孳息如樹木的果實農地的莊稼和法定孳息如出租衡宇而取得的租金34另外王利明教授以為用益物權並不一定包羅用益權能35對於該問題司法機關接納了迴避的態度學界對用益物權的明白也存在分歧有的學者以為用益物權應兼具使用和收益兩項權能36有的學者以為用益物權不必同時兼具使用和收益兩項權能37筆者讚許王利明教授的看法物權法對用益物權權能的枚舉只是一種提醒性劃定這三種權能中使用權能為各種用益物權所通用的權能而收益權能並非種種用益物權必須具備的權能38因此把墓地使用權歸為用益物權並不需要墓地使用權具有收益權能退而求其次縱然用益物權必須包羅用益權能此處的用益也可以註釋為包羅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而墓地使用權具有祭祀等精神利益的收益權能這樣墓地使用權也符適用益物權關於用益權能的劃定,從我國用益物權的系統來看共有四種用益物權土地承包謀划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此外也確認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的用益物權的性子這些用益物權均用稀奇法來劃定也叫做准物權由於准物權是設立在土地之外的權力墓地使用權不能被歸入准物權之列那麼墓地使用權是否可能被定性為土地承包謀划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地役權呢,
一墓地使用權無法被定性為土地承包謀划權,對於土地承包謀划權其權力目的及功效是在承包地上從事農林牧等農業生產謀划流動並保有收穫物的所有權製作宅兆不是以農業生產為目的的生產謀划流動也不會有收穫物故不能能屬於土地承包謀划權因此雖然大量墓職位於承包地之中但墓地使用權與土地承包謀划權並非統一事物,
二墓地使用權難被定性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目的及功效是製作修建物修建物及其隸屬設施並保有其所有權39宅兆屬於修建物從外面上看墓地使用權相符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本要求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其存在於土地所有權的種類和性子的差異可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整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類農村墓地一樣平常屬於整體所有因此墓地使用權不能能被定性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那麼墓地使用權能否被定性為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呢,筆者以為墓地使用權難被定性為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理由如下第一墓地使用權不相符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劃定整體土地舉行建設只能用於州里企業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40製作宅兆顯然與州里企業用地無關所謂公益事業主要是指興辦中小學校醫院等建設單獨宅兆也不能被註釋為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則是指為州里村农民提供公共服務產物的種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好比農村蹊徑的修建公共水利設施以及種種文化設施的建設等就農村的公益性公墓來說其可以歸類為農村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屬於公共設施然則公益性公墓之外的歷史遺留墓地和新建墓地都是為了墓主後裔小我私人的利益而存在其難以註釋為公共設施第二墓地使用權不相符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劃定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執法行為條約而歷史遺留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事執行為宅兆的確立另外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由縣級人民政府挂號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就墓地使用權而言在習慣中其取得並不需要挂號機關的挂號第三墓地使用權的主體和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差異墓地使用權的主體僅包羅自然人墓主後裔即死者的繼續人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羅法人州里企業公益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整體經濟組織41第四墓地使用權不相符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的劃定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種有限期的用益物權在實踐中墓地使用權永遠存在是一種無限期的用益物權42第五墓地使用權不相符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劃定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自動流轉然則當州里企業停業吞併以及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修建物抵押時其可以被動流轉然而墓地使用權和倫理道德息息相關若是允許墓地使用權流轉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墓地使用權無論何時都不能流轉,
三墓地使用權不宜被定性為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製作住宅及其隸屬設施此處的住宅僅指村民生涯棲身用房43宅兆顯然不能被註釋為住宅不外能否對住宅舉行擴張註釋使之包羅陰宅宅兆呢筆者以為該做法有欠穩健理由有二第一阻止對物權的內容舉行擴張註釋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第二縱然允許對住宅舉行擴張註釋也不能把宅兆註釋為住宅由於宅兆在住宅的文義局限之外文義是執法註釋的最先也是執法註釋的終點尊重文義為執法註釋的正當性基礎44住宅的一樣平常寄義是自然人棲身的衡宇45其邊際灰色地帶如漁民的漁船養蜂人的蜂車等對住宅舉行註釋使之包羅陰宅已經逾越執法註釋的局限進入另一階段的造法流動,
四墓地使用權無法被定性為地役權,墓地使用權不能被定性為地役權的主要理由是兩者的目的及功效差異地役權的目的及功效是行使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墓地使用權的主要內容包羅佔有墓地使用墓地製作宅兆和墓碑修繕宅兆保有宅兆所有權祭祀取得宅兆周邊蒔植的樹木的所有權等其目的及功效是行使他人不動產土地保有自己不動產宅兆的所有權不外為祭祀之便墓地使用權人需要通過地役權或者相鄰關係來處置通行問題,由上述剖析可知我國物權法並未劃定墓地使用權我國物權法未劃定墓地使用權導致了以下三方面晦氣結果第一實踐中墓地及墓地使用權糾紛難以解決第二理論上的矛盾無法消除如債權的短期性不穩固性和墓地使用權的耐久性穩固性之間發生矛盾第三影響農村社會穩固46,五註釋論墓地使用權是習慣法中一種自力的用益物權,物權法第五條劃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執法劃定該條中的執法應作何明白物權法定的法是否包羅習慣法立法機關以為物權是一項主要的民事權力物權制度屬於民事基本制度遵照立法法的劃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執法劃定47而立法法中的執法僅指天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執法司法機關以為物權法定的法原則上應限製為制訂法由於從中國的現真相形出發尤其是思量到我國正處於轉型時期物權類型的生長轉變相對會對照頻仍因而物權法定的法不包羅律例司法註釋和習慣法48我國大陸學者對物權法定的法也有差異看法有學者以為這裏的法僅指天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執法其理由和上述理由大要類似49有的學者以為這裏的法應當包羅習慣法其理由是若是嚴苛貫徹物權法定主義有時會將現實上普遍存在而法無明文劃定的物權類型視為非法這既難以被人們所接受又晦氣於社會的穩固50,物權法定的法是否包羅習慣法實則執法註釋的問題從立法機關的註釋理由可以看出其接納的註釋方式是文義註釋和系統註釋文義是註釋的基石但看法用語具有多義性須藉助其他註釋方式加以說明所謂系統註釋是指依執法系統上的關聯去尋找執律例范意旨並維護執法秩序的統一性然而系統註釋只是從外在形式上對執律例范意旨的探討正如王澤鑒教授所言系統在法註釋學上的價值不宜太過高估而以之作為唯一或主要依據51若是對物權法定的法舉行系統註釋使其僅包羅狹義的執法一定會使物權法定過於僵化而無法順應社會的生長因此筆者以為立法機關的註釋有欠穩健司法機關的註釋理由是我國現在物權類型的生長轉變相對對照頻仍筆者以為該理由並不充實理由有二一則若是由於物權類型轉變頻仍而否認新型物權的物權效力執法與社會生涯相脫節將抑制社會經濟的生長二則可以對認可習慣創設物權賦以嚴酷的適用條件使其相符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旨趣以維持物權法定的應有之意執法有其自身的滯后性執法頒布之時即是其落伍之始若是物權法定過於僵化物權制度將與社會生涯相脫節成為社會生長的桎梏因此筆者以為為阻止物權法定過於僵化而限制社會經濟的生長應當在一定水平上緩和物權法定主義,
一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與物權法定主義,對於若何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的問題我國大陸學者主要有兩種看法52一種看法是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此說主張物權法定的法並不包羅習慣法但若是因習慣發生的物權相符物權法定的立法宗旨而且又有適當的公示方式即可認可其物權效力53另一種看法是物權法定緩和說此說以為新生物權若是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的立法旨趣而且又有適當的公示手段應該通過從寬註釋現有物權的方式將其納入現有物權之中54持物權法定緩和說看法的學者以為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並沒有對執法和習慣法之間的適用順序作出說明有損執法的權威55筆者以為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適用條件是執法未對某種物權作出劃定習慣法的效力位於執法之後因此適用該說並不會泛起損害執法權威性的徵象然而物權法定緩和說通過從寬註釋現有物權的方式將新生物權歸入現有物權之中由於新生物權未必完全相符現有物權的規則未免生搬硬套之嫌因此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更為合理,
二墓地使用權和習慣法的關係,所謂習慣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訂而是通過執法配合體成員的耐久實踐而且對其已形成執法效力之信心的執法56意大利學者彭梵得以為對於執法習慣的形成或者說習慣法的確立來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執法信心或者叫以為應當把規範當做法來遵守的信心二為對規範的自覺遵守57民國民法典第1條前段劃定民事執法所未劃定者依習慣1928年最高法院一項判例要旨則稱習慣法之確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通俗一樣平凡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58台灣司法實務上一直以為習慣法之確立要件有四一則執法未作劃定的事項二則在一準時代內就統一事項頻頻為統一行為三則人人對其有執法簡直信四則不違反公序良俗59另外在形式上仍須透過法院之適用始認其有法之效力60大陸學者一樣平常以為民事接納習慣法必須具備以下要件其一須有習慣之存在其二須為人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其三須屬於執法所未劃定之事項其四須不悖於公共秩序與善良習慣其五須經國家法院昭示或默示認可61就墓地使用權而言第一其為習慣上的一種客觀存在第二其作為一種習慣並不像一樣平常的商業習慣一樣可以被當事人的約定改變人人對其有執法簡直信第三現行法並沒有對其舉行劃定第四其並未違反公序良俗第五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昭示認可其存在62因此墓地使用權是習慣法中的一種權力,
三墓地使用權相符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條件,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有限即習慣物權被現行法認可的條件學者一樣平常以為包羅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該習慣物權相符物權法定的立法旨趣第二該習慣物權有適當的公示方式63筆者並不完全讚許該看法維持物權對世性的效力和珍愛生意平安維護生意秩序是物權法定的立法旨趣兩者都是對物權公示的要求維持物權對世性的效力是從物權人的角度來說對世性也即匹敵物權人之外的任何人只有物權人將其享有的物權予以公示才氣發生此種對世性的效力珍愛生意平安維護生意秩序是從第三人的角度來說只有物權被公示第三人知道某物上是否有除所有權外的其他物權在生意時才不至於陷於無所適從的狀態第三人的利益才氣獲得保障第三人利益現實上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化身市場秩序的整體是由一個個第三人的利益構建起來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即珍愛生意平安維護生意秩序64由上述剖析可知物權法定的宗旨中已經包羅對物權公示的要求因此筆者以為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中的有限僅指相符物權法定的立法旨趣物權法定的立法旨趣除了維持物權對世性的效力和珍愛生意平安維護生意秩序外學者一樣平常以為還包羅以下兩方面內容維護本國基本經濟制度整理舊有物權65,墓地使用權是否相符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條件筆者將逐一檢驗由於維持物權對世性的效力和珍愛生意平安維護生意秩序都是對物權公示的要求筆者將一併討論公示包羅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對權力的內容舉行公示執法的劃定就是為了知足該要求第二提供獲知何人享有該權力的方式挂號簿就是為了知足該要求對於墓地使用權其內容保有宅兆所有權已被習慣所承以為人們所知曉另外憑證農村熟人社會的特徵通過佔有的方式可以確定權力的享有者因此墓地使用權相符物權法定對公示的要求對於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主要和所有權制度有關作為他物權的墓地使用權並不會影響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關於整理舊有物權墓地使用權作為一種新生物權從形式上看相符該立法旨趣整理舊有物權的目的是剔除不合理的物權以順應經濟的生長墓地使用權物權性子簡直立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固促進經濟生長因此從實質上看墓地使用權也相符該立法旨趣由上述剖析可知墓地使用權相符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的條件其是我國習慣法中一種自力的用益物權,六立法論墓地使用權應作為自力的用益物權類型予以劃定,從對照法的角度來說墓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的性子已被韓國美國所確認韓國通過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宅兆基地權為習慣法上的地上權所謂宅兆基地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上設置宅兆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宅兆基地周圍土地的類似地上權的習慣法上的物權66美國則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墓地役權家庭墓地一旦設立就發生排他性的墓地役權其不因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轉變由墓主繼續人享有直至權力人甩掉墓地或有權主體掘走遺體時祛除67,不外習慣有其自身的不確定性加之要證實習慣的存在也對照難題晦氣於界定權力和珍愛權力故要從基本上解決墓地使用權問題就應將其規範化在未來制訂民法典或者修改物權法時將墓地使用權作為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相併列的一類自力用益物權予以劃定,七結語,物權法定的僵硬將因習慣而獲得事實上存在的墓地使用權清掃在物權法的大門之外墓地使用權物權效力在現行法中的缺失導致現在我國部門農村區域圍繞宅兆發生的糾紛頻發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穩固為了珍愛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固筆者以為應該藉助習慣法物權有限認可說緩解物權法定主義的僵硬性將墓地使用權併入物權法系統之中隨着我國殯葬改造的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數目的增添68農村公益性公墓之外的農村宅兆一定走向消亡墓地使用權也將隨之消逝然而周口平墳69運動的失敗告訴我們農村公益性公墓之外的農村墓地的消亡將是一個耐久的歷程墓地使用權將在我國農村耐久存在,
注本文將作為優異結業生投稿揭曉於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學術刊物學術法大第47期2018年秋季出書,
註釋,1新中國確立后各地舉行土地改造分田地但分的是耕地並沒有分過墓地從低級社到高級社幾經變遷墓地也沒有作為生產資料收歸整體進入人民公社時期后以及1963年舉行四牢靠時一樣平常以為墓地已歸人民公社所有往後的1982年憲法第10條第2款明確劃定農村土地除由執法劃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整體所有但現在並無執法劃定農村的墓地歸國家所有因而應屬於整體所有整體一樣平常根據地域原則發包土地致使宅兆的權力人和宅兆所在土地的承包人紛歧致的徵象相當普遍肖澤晟墳主後裔對祖墳的權益載法學2009年第7期,2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2005年修訂版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42頁,3前引2意彼得羅彭梵得書第143頁,4宋剛我國墓地不動產權力簡直立載法學2013年第11期墓地也叫墳地寄義相同稱謂差異而已另外在丘陵以及山區地帶一樣平常叫做墳山參見郭建中國財富法史稿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57頁,5何小平清代習慣法墓地所有權研究人民出書社2012年版第7頁轉引自宋剛我國墓地不動產權力簡直立載法學2013年第11期,6這裏的時間尺度是殯葬治理條例的生效日期即1997年7月21日,7殯葬治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劃定阻止在下列區域製作宅兆一耕地林地二都會公園景物勝景區和文物珍愛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周圍和水源珍愛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8殯葬治理條例第十五條劃定在允許土葬的區域阻止在公墓本條中的公墓是指都會謀划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製作宅兆該條文必須做限縮註釋阻止在公墓外製作墓地僅指已經存在公墓的區域由於若是在尚未製作公墓的區域也阻止在公墓外製作宅兆無異於阻止人的殞命而阻止人的殞命顯然是不能能的公墓包羅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城鎮謀划性公墓參見公墓治理暫行設施第三條,9殯葬治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劃定前款劃定區域內現有的宅兆除受國家珍愛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徙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對於該條文第二款似乎使該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否認了歷史遺留墓地的正當性實在否則該條只是說明在阻止性區域的歷史遺留墓地的處置方式並未否認歷史遺留墓地的正當性另外在殯葬治理條例頒布之前關於墓地的劃定另有1992年的公墓治理暫行設施以及1985年的國務院關於殯葬治理的暫行劃定已失效本文所指的歷史遺留墓地並不完全是正當的1985年之前確立的墓地都是正當墓地1985年到1992年之間確立的墓地耕地之上的是違法的耕地外的是非法的國務院關於殯葬治理的暫行劃定第六條1992年到1997年之間確立的墓地在耕地景物勝景區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的墓地是非法墓地上述地方之外的墓地是正當墓地公墓治理暫行設施第四條為行文利便本文以歷史遺留墓地指代正當的歷史遺留墓地,10好比南陽市絕大多數州里都沒有設計建設村級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在新農村建設中基本就沒有涉及到村級公益性墓地建設項目市糾風辦民政局團結調研組南陽市殯葬改造事情調研講述載南陽糾紛網年5月2日最後接見公益性墓地的建設需要花費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農村尤其是經濟生長落伍的區域的村整體無力遭受而地方政府也不具有響應的資金能力給予資助湖南民政關於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設的現狀問題息爭決設施載年5月2日最後接見,11武崢劉賓新農村殯葬改造問題探討載山西農業大學學報2012年第7期,12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487頁,13另外知識產權是後世泛起的新型財富權,14現在墓地使用權的主體在理論界有三種叫法喪主墳主後裔墓主後裔三者語義相同稱謂差異而已選擇墓主後裔只是小我私人偏好肖澤晟墳主後裔對祖墳的權益載法學2009年第7期候丁華我國農村墓地使用權研究海南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崔婷婷我國喪主墓地使用權問題探析載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年第5期,15墓地的物權人是指墓地的所有權人抑或墓地的土地承包謀划權人,16這裏只是對墓地使用權所做的的簡樸說明目的是讓讀者對墓地使用權有一個開端領會並不是一個準確的看法,17對於遺體其屬性是不是物的問題尚存爭議梅迪庫斯教授以為無論若何有關物的一樣平常規則不適用於遺體除非遺體已經釀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死者家族對遺體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是一項差異於所有權的死者照管權力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執法出書社2001年版第876頁施啟揚教授以為對於遺體的性子從實在體性推論以為是物但不能適用有關財富性子的劃定從其人格性考察則否由於遺體具有殘餘人格的性子以是繼續人並不是財富法上的所有權人施啟揚民法總則修訂第八版中王法制出書社2010年版第180頁史尚寬先生稱遺體為物固無異議然除為學術研究及正當目的的使用外不得為財富權之標的故原則上為不融通物也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251頁梁慧星先生合身體之一部一旦與人星散應視為物人死後遺骸亦屬於物梁慧星民法總論執法出書社2001年版第100頁筆者以為遺體作為存在於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的特定自力的有體物相符民法中物的一樣平常特徵而且現行物權法並沒有否認此類所有權故應適用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一樣平常劃定但行使所有權時須受物權法第7條劃定的公序良俗原則的約束,18詳細調研地址是河南省鄭州市港區王莊村天津市薊縣桑梓鎮頭營村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楊店村田莊組河北省邢台縣南石門鎮南先賢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新灣鄉飯坑村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金川鄉分水岩村文中用省份來指代詳細調研地址是為了表述加倍利便所調研的地址並不能代表整個省份,19現實中墓主後裔對土地承包人的抵償因人而異一樣平常情形下墓主後裔會給予土地承包人一定的款項抵償也有給予土地抵償的抵償的土地面積或與墓地面積相等或大於墓地面積,20沿海蓬勃區域城鎮郊區執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是土地承包期較短,21所謂靈活地是指整體經濟組織在承包土地時為以後可能舉行的土地調整而預先留出的土地,22交流承包地的方式在江西和浙江對照盛行,23參見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2011欒民一初字第171號民事訊斷書,24參見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餘行初字第3號行政訊斷書,25參見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8門民初字第771號民事訊斷書,26參見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終字第50號行政訊斷書,27就民間習慣中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的問題因歷史遺留墓地和新建墓地在取得方式上的差異筆者將劃分敘述第一歷史遺留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確立之初的歷史遺留墓地有在自己土地上的也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對於前者土地收歸整體所有前並沒有確立墓地使用權的需要土地收歸整體所有時墓主後裔對墓地的所有權轉化為墓地使用權對於後者在與他人訂立的墓地使用條約生效時墓主後裔取得墓地使用權土地收歸整體所有時墓地使用權繼續存在另外對於因土地流轉致使確立在自己土地上的宅兆存在於他人土地的情形土地流轉時墓主後裔對墓地的所有權轉化為墓地使用權土地收歸整體所有時墓地使用權繼續存在第二新建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當整體或墓主後裔通過上文所述方式解決新建墓地問題時雖然整體土地承包人以及墓主後裔之間並不存在書麵條約但憑證一定的事實可以認定整體和墓主後裔之間或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後裔之間存在關於墓主後裔使用墓地的條約墓主後裔通過條約取得墓地使用權好比憑證墓主後裔在取得整體贊成並給予整體一定數目的款項后在響應土地上建墳的事實認定整體和墓主後裔之間存在關於墓地使用的條約又如憑證墓主後裔給予土地承包人和墓地相同面積的土地抵償或一定數目款項抵償的事實認定墓主後裔和土地承包人之間存在關於墓地使用的條約土地承包人將承包地的一部門改變用途給他人用作墓地獲得整體和習慣的認可墓主後裔享有的墓地使用權做為一種習慣上的權力從執法權源的角度看是缺乏保證的但從民間秩序來看由習慣支持的權力是有保障的張小也清代的墳山爭訟以徐士林,為中央載清華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轉引自彭艷華農村墳山糾紛的執法應對載湖州師範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另外有學者以為宅兆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宋剛我國墓地不動產權力簡直立載法學2013年第11期筆者對此持有異議財富與人格的相互關係泉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自己為身外之物外在物的內化即象徵人格或寄託情緒二是自己為人身器械的外化即財富直接泉源於人的身體或智慧遺體遺骨骨灰作為源於人特定身體的物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財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執法若干問題的註釋第3條第3項劃定自然人殞命后他人非法行使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損害遺體遺骨其近支屬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可見我國以制訂法的形式確定了遺體遺骨骨灰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而且司法實踐也認可了包羅於遺體遺骨骨灰中的人格利益易繼明周瓊論具有人格利益的財富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1期遺體遺骨骨灰具有人格利益埋葬遺體遺骨骨灰的宅兆以及保有宅兆的墓地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呢就宅兆來說墳冢墓穴棺木遺存遺體遺骨骨灰失去其自力性成為一個連繫物宅兆因此其具有人格利益對於墓地而言現實天下中宅兆和墓地合一但在執法天下中宅兆和墓地是兩個相互自力的物宅兆具有人格利益並不能導致墓地具有人格利益,28然則這種支配要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約好比不能行使墓地從事謀划流動或者對墓地使用權舉行處分而獲得收益,29政府在遷墳時往往會取得墓主後裔的贊成參見趙靜山西最牛釘子墳家族稱是被釘子載年4月30日最後接見宅兆被拆遷後置換出的墓地由於所處位置的差異其價值也完全差異由此就泛起了差異宅兆的拆遷價錢的偉大差異這個差異應該歸因於墓地發生的價值差異宋剛我國墓地不動產權力簡直立載法學2013年第11期也就是說政府往往將土地抵償隱藏在拆遷抵償之中,30劉火合理行使墓地初探載謀划治理者2013年第6期,31如以為車禍火災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與宅兆的移動存在相關性,32參見憲法第10條土地治理法第8條物權法第47條公墓治理暫行設施第13條,33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執法出書社2007年版第257頁,34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條文明白與適用人民法院出書社2007年版第348頁,35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07頁,36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1991年版第347頁房紹坤用益物權三論載中王法學1996年第2期,37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07頁,38王利明尹飛程嘯中國物權法教程人民法院出書社2007年版第285頁,39參見崔建遠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289頁,40土地治理法第43條劃定任何單元和小我私人舉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然則興辦州里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整體經濟組織农民整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州里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农民整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村民建設住宅已被划為宅基地因此整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用於州里企業或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41另外還存在極個體自然人作為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的情形如住宅類整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區別於宅基地使用權和用於住宅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995年國家土地治理局宣布簡直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劃定第48條劃定非農業戶口住民含華僑遠在農村的宅基地衡宇產權沒有轉變的可依法確定其整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衡宇拆除后沒有批准重修的土地使用權由整體收回該情形和墓地使用權主體是自然人完全差異,42對於墓地使用權的限期問題學界存在爭議從註釋論的角度來說墓地使用權是一種習慣物權其在實踐中永遠存在是一種無限期的用益物權然則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土地資源有限若是允許那些百年千年甚至幾千年的墓地存在中國的土地資源終有一日會枯竭必須對墓地使用權的限期舉行限制借鑒英國的治理履歷2009年倫敦政府為領會決墓地資源主要的問題提出雙層墓地政策對那些存在了75年的墓地將老墓地的主人遺體挖出深埋然後在原址引入新的主人以此對現有墓地資源舉行重新行使侯丁華我國農村墓地使用權研究2012年海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張莎墓地治理英國履歷及對中國的啟示載金融博覽2011年第5期然則牢靠限期無法知足到期之後仍然有需求的民眾有學者提出在墓地使用權限期屆滿之後其限期可以延續且延續次數不受執法的限制但要繳納一定的用度這樣不僅解決了墓地循環行使的難題更思量了墓地購置者以及其家族的情緒因素另外鑒於現在我國執法劃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耐久限是70年而且一樣平常三代之內對照親情緒對照粘稠祖孫歲數差距也不跨越70歲學者建議將墓地使用權的限期限製為70年臧博何永新物權法視角下的殯葬用地問題探析載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1年第2期可見從立法論的角度學者以為墓地使用權的存續限期是70年到期之後可以續期且延續次數不受執法的限制但要繳納一定的用度筆者以為此立法論的意義甚微第一在實踐中宅兆永遠存在並沒有泛起什麼問題第二宅兆的永遠存在將導致我河山地資源的主要只是一個假設該假設是否確立有待探討在實踐中年月久遠的宅兆經常作為無主墳處置墓地被重新行使並不會泛原由宅兆的存在導致土地資源主要的問題,43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執法出書社2007年版第337頁江平主編中國物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第355頁魏振瀛主編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297頁王利明主編民法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37頁崔建遠物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318頁,44王澤鑒民法頭腦請求權基礎理論系統北京大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173頁,45現代漢語詞典編委會編現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出書社2009年版第2421頁,46這三方面晦氣結果詳述如下第一實踐中墓地及墓地使用權糾紛難以解決在墓地使用權以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後裔之間條約的形式存在的情形下當承包地流轉時新的土地承包人可以基於其取得的土地承包謀划權匹敵墓地使用權墓主後裔的權益得不到執法的珍愛進而引發糾紛土地被徵收時政府和墓主後裔之間的遷墳糾紛是墓地使用權物權效力缺失引起的最嚴重的糾紛相對於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後裔之間的衝突政府和墓主後裔之間的衝突則更為猛烈由於墓地僅僅是承包地的一小部門墓地的存在並不會對承包人的耕作發生偉大影響差其餘是政府征地是為了搞建設搞建設所導致的結果是墓主後裔必須遷墳好比當政府因公路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通過徵收的方式取得墓地所有權請求墓主後裔遷墳時墓主後裔只能遷墳卻無權向政府主張任何權力墓主後裔的權益得不到執法的珍愛引起墓主後裔和政府之間的衝突例如地方政府在宣布遷徙宅兆的通告後身處外地的墓主後裔因沒有看到遷墳通告而未在劃定的限期內解決宅兆遷徙挂號並遷徙宅兆以致地方政府將其作為無主墳處置進而引發糾紛肖澤晟墳主後裔對祖墳的權益載法學2009年第7期類似事例參見錢芳行知園遷墳風浪載現代快報2010年12月12日類似案例參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2001博行初字第6號行政訊斷書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終字第50號行政訊斷書當人們不惜以犧牲生命為價值去珍愛宅兆的完好和完整以維護死者和墓主後裔的尊嚴時不認可墓地使用權的物權效力顯然是背離民意的彭艷華農村墳山糾紛的執法應對載湖州師範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人們生涯在現實天下中一樣平常生涯的習慣規則就是其行為準則執法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工具平衡當事人利益的天平執法在面臨遷墳糾紛時似乎失靈了由於它的天平會偏向一邊習慣對墓地使用權對世性的認可使得有些地方政府遷墳時對照鄭重執法對墓地使用權對世性的忽視使得另一些地方政府遷墳時相對囂張限期不遷即視為無主墳蘇群湯思輝都會可視局限內宅兆遷墳停止9月25日逾期將視為無主墳處置載年4月30日最後接見政府的這種做法在一定水平上促使糾紛的發生可見對於墓地問題執法不僅未能解決糾紛更促使遷墳的發生第二理論上的矛盾無法消除債權的短期性不穩固性和墓地使用權的耐久性穩固性之間發生矛盾債權人僅能根據條約的約定在債務人的協助下使用物和墓主後裔可以憑證自己的意志支配墓地並不需要他人的協助之間發生矛盾第三影響農村社會穩固當前農村的土地不能進入市場只有政府作為第三人的身份介入整體或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後裔之間的執法關係中遷墳糾紛相對較少十八大以來改造已經成為國家當前的事情重點其中土地改造就是一大亮點如十八屆三中全會講述指出在相符設計和用途管制的條件下允許農村整體謀划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現與國有土地一致入市同權同價參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宣布全文載年4月30日最後接見隨着農村的土地進入市場大量的企業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其執法關係中墓主後裔的權益得不到執法珍愛因遷墳而引起的侵權案件將不停湧現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穩固妨害社會主義協調社會的建設,47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執法出書社2007年版第30頁,48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條文明白與適用人民法院出書社2007年版第61頁,49寇志新總編民法學陝西人民出書社1998年版第311頁房紹坤吳兆祥論物權法定原則載執法科學1996年第6期,50崔建遠我國物權法應選取的結構原則載法制與社會生長1995年第3期,51王澤鑒民法頭腦請求權基礎理論系統北京大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189頁,52江平主編中國物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第133頁另外在外洋還存在兩種學說一為物權法定無視說該說以為因習慣而發生的物權可以無視物權法定的劃定而加以認可二為習慣法包羅說該說以為物權法定的法包羅習慣法尹田物權法定原則批判之思索載法學2004年第6期物權法定無視說從基本上否認物權法定原則未免過於激進習慣法包羅說則不能知足物權法定主義整理舊有物權的功效不足取,53日舟橋諄一物權法有斐閣1960年版第18頁轉引自尹田物權法定原則批判之思索載法學2004年第6期持該看法的學者如崔建遠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遠我國物權法應選取的結構原則載法制與社會生長1995年第3期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1998年版第9596頁,54日原島重義高島平藏民法課本2物權有斐閣1982年版第17頁轉引自尹田物權法定原則批判之思索載法學2004年第6期持該看法的學者如梁慧星教授陳華彬教授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執法出書社1998年版第9596頁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1998年版第77頁,55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執法出書社1998年版第70頁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書社1998年版第77頁申衛星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解讀我國,的兩把鑰匙載法制與社會生長2013年第5期,56EnneccerusNipperdeyAllgemeinerTeildesBurgerlichenRechtsBandI15Aufl1959S261StaudingerCoingHonsell2004Einl238zumBGB轉引自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40頁,57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2005年修訂版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42頁,58林紀東等編纂新編六法參照法律判解全書台灣五南圖書出書公司1986年改訂版第63頁轉引自自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40頁,59大理院1913年上字第三號判例轉引自楊仁壽法學方式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269頁,60楊仁壽法學方式論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269頁,61何孝元主編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六冊執法學台灣商務印書館1971年版第302頁轉引自梁慧星民法總論執法出書社2011年版第28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12頁,62參見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2011欒民一初字第171號民事訊斷書,63申衛星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解讀我國,的兩把鑰匙載法制與社會生長2013年第5期,64王利明物權法定原則載北方式學2007年第1期,65江平主編中國物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第128130頁崔建遠物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20頁梁慧星主編物權法第四版執法出書社2010年版第44頁王利明物權法定原則載北方式學2007年第1期另外有學者以為降低生意成本也是物權法定的立法旨趣江平主編中國物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第129頁筆者並不讚許該看法降低生意成本是一個似是而非的理由毋庸置疑物權法定有降低當事人之間生意成本提高生意效率的功效然則降低當事人之間生意成本的同時社會成本在提高這裏的社會成本詳細是指立法資源挂號資源等成本是否會真正的降低生意成本有待法經濟學上的剖析,66大判19959294288民上210大判197322672da2464轉引自韓金玄卿論韓國民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以宅兆基地權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6期,67HeiligmanvChambers338P2d144147148Okla1959轉引自肖澤晟墓地上的憲法權力2011年第7期,68黎光海口農村設計建設15個公益性公墓面積5452畝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朱勤昌圖建成38個農村公益性公墓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朱勤瀋陽將再建17個公益性公墓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趙濤安徽出台公益性公墓治理新規到2016年各縣將建一所公墓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丁華盧科霞寧波象山設計指導和推進海葬現在在實驗統一和規範公益性墓地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潘涌燚溫州今年推進87座公益性公墓建設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朱煒陶望平馬貝貝江西婺源設計172座墟落公益性墓地全民遺體免費火葬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李強王妍山東高密增強村居公益性公墓規範化建設載年3月22日最後接見,69參見恭弘=叶 恭弘飆周口平墳復耕紀錄報刊薈萃2013年第1期,原文刊載於天同訴訟圈2018年5月15日,

生辰八字案例(一命主的八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