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十二生肖 民間習俗 正文

滕州民俗--婚嫁

滕州民俗--婚嫁

一 嫁 娶
傳統婚禮
議婚。民國年間,男女十幾歲,父母即托媒說合,為兒女求親。只要年齡合適,門當戶對,生肖相合,便由家長作主,相約吉期,通啟定婚。定婚。男送禽鱗、糕點、美酒、布帛、首飾為彩禮,女回以鞋帽(或《尚書》與文房四寶)、禽鱗等物回聘。
請期(俗稱要“八字”)。至婚齡,男家先期遣人往女家索取女方生辰,非數往而不得。既得庚帖,便請人擇定婚期、進門時辰。嫁女。嫁前,多由姑嫂操持擺盒、裝櫃,交待婚儀事項,傳授新婚之道。屆時,嫁女梳網頭,裹棉衣、扎褲腿、赤襪底,外罩鳳冠霞帔,頭頂蒙臉紅子。嗚咽上轎出門。放炮啟程、兄弟扶轎,送至村外。
迎親。娶日,男方門庭掛紅結綵,親朋好友登門志賀。民國時,有錢人家多採用大娶儀式。新郎披紅戴花,穿緞靴,戴禮帽,乘坐綠網官轎,前有旗鑼傘扇喝道,後有人馬相隨。或迎親於途,或迎於女家。一般人家小娶,只新娘乘轎至夫家。新郎或迎於村口,或迎於門前。花轎到,放鞭炮,去轎頂,進大門,跨馬鞍,到院中。迎女客扶新娘出轎,坐於椅上,抬到香台前。
拜天地。香台上燃香燭,置糧斗,擺托盤。司儀贊禮,新人拜天地,拜畢,迎女客邊唱歌謠邊撤棗、栗入洞房。
坐帳入洞房,新人拜過床公床母,升床朝一定方向坐下。迎女客唱着歌謠,挑蒙臉紅子。隨後,新人飲交心酒,喝同心面。
鬧房。鄰里少年,群入洞房,戲謔喧鬧,俗謂之“吵喜”。子夜,仍有童稚潛伏窗下竊聽,人稱“聽房”。
上拜。翌日晨起,新人拜謁公婆。爾後,近門嫂輩用紅絲線為新人縛臉,俗謂之“開臉”。
叫對月。民初,此俗已大變,僅近日回門而已。婚後月內,娘家接送兩趟。接送時間,均由公婆決定。
現行婚俗
戀愛。50年代以來,青年人多自由戀愛,但大都需經人介紹相識,雙方通過接觸、觀察、了解,徵得家庭意見,最後自己作主。
定婚。農村青年男女一旦認為合適,雙方進城照一半身合影相,各執一張。即算相愛定情之物。此後,男方逢年過節,則向女方送節禮。女方即可出入男家,―般在婚儀前夕領取結婚證書,擬定婚禮日期。城鎮青年自由戀愛的較多。許定之前,男女要分別去對方家庭非正式做客。若無異議,婚事即定,叫人便到所在地政府領取結婚證書準備婚禮。
婚儀。60年代以前,農村婚儀仍循舊制,而後稍有變通。1966年以後數年,迎娶送嫁皆步行,使用紅旗和鑼鼓迎送。新人進門不拜堂,向毛澤東主席畫像鞠躬、致禮、祝禱、背語錄、合唱《東方紅》。隨後,撒喜糖、入洞房。婚禮若由村“文化大革命”小組包辦,新娘不得入洞房,要下地參加勞動。城鎮婚儀,多於“五一”或“國慶節”舉行,並多去北京上海旅遊結婚。此時,無論城鄉,嫁妝必備“紅寶書”。1970年以後,鄉村送嫁用排車、花席為棚。送親婆另坐排車隨後,兒童挎雞的習俗仍存。拜堂仍以敬毛主席像為先,再敬公婆。坐帳、拜上一如舊儀,婚事尚儉。城郊婚儀,新娘坐人力三輪車,戴墨鏡。送女客、挎雞童隨後而行,婚禮漸復舊儀。城鎮青年雖旅遊結婚,但歸來仍大宴賓客,吵喜遵循舊俗。1980年以後,城鄉迎娶競以乘小汽車為榮,少則二三輛,多則四五乘。搭彩棚,懸音箱,宴賓狂飲,喧囂達旦。結婚競尚奢侈。儀式漸趨繁瑣。
二 再 婚
新中國建立前,婚後再嫁,主要是為貧困生活所迫的寡婦。寡婦再婚,事先秘密議婚、定婚、屆時,攜包袱悄悄回娘家。夜晚,或坐男方的大車。或步行去男家結婚。進門時,放火鞭、焚香、祭祖、拜堂、吵喜。一般除攜帶隨身換洗的衣服外,絕大部分財產由於前夫家族的干涉不得不放棄。離異再婚,亦由娘家出門。婚禮視男方而定,若為初婚,比續弦婚禮較為隆重。
新中國建立后,絕大部分喪偶的中青年婦女,都能再次組成家庭。城鎮再婚,也要經歷介紹相識了解過程。 中年再婚,請幾天婚假,把家庭布置一番,帶喜糖、喜煙向各自單位分散分散,以告成婚。農村再婚,仍循舊俗。
70年代以後,喪偶老人再婚,多為有經濟收入的老人。定婚後,男方兒女回家,團圓聚餐,以此致賀。兒女稱繼母為姨,稱繼父為叔伯,一般不改口。孫輩稱謂如親出。
三 特殊婚姻
女娶男。舊俗謂之“倒插門”,為貧困所迫,無力婚娶的男子方走此路。婚後沒社會地位,備受歧視。1970年以前,娶男仍以招贅為主。此後,政府大力提倡女娶男,並從住房、生育、升學招工等方面加以照顧。婚煙由青年人自己做主。婚禮如常,子女隨父姓。老人謝世后,歸留自主。
娃娃媒。山區盛行。男女尚幼,父母即議婚、下啟,為其訂下婚姻。日後,節日慶弔相互來往、女亦以婚後稱謂稱呼男方親人。至婚齡,方定婚、請期、成禮。此俗延續至今。但是,棄約抗婚事件漸多,男方違約,聽任女方咒罵吵鬧,女方棄約,退賠彩禮了事。
私奔男女。多為本村近鄰,他們自由戀愛,―旦遭到家庭干涉,緩和無望,兩人便結伴逃往他鄉。或藏匿親友家中。成婚後請人說和,再歸故里,或在外謀生,數年後,抱孩子回來謝罪認親。
換親。多發生於窮鄉僻壤。男子或年齡大,或醜陋,或無力支付彩禮,則由家長作主包辦,雙方以妹換妻。亦有三方轉換。建國后,此舉雖為社會輿論和法令所不容,但至今未絕。逼親、抗婚事件屢有發生。
童養媳。俗謂之“團圓兒媳婦”。貧困之家,有女無力撫養,便寄養於男方家庭。待成人後,擇日成禮相配。1946年以後,此類婚姻消失。
中表親。俗謂之”親上親”。即姑舅親和姨娘親。50年代以前,較為普遍。60年代城鄉仍以為常,多是家庭原因或貧困所致。80年代,已十分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