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十二生肖 民間習俗 正文

你對威海民俗婚嫁了解多嗎

你對威海民俗婚嫁了解多嗎

 


解放前,兒女婚配一貫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門當戶對的律條。男子長到15歲左右,就要聘媒求親,但指腹為婚、搿娃娃親的也很普遍;女子過17歲而不嫁,則要受人恥笑,俗曰“窮人養活不起十八歲的大閨女”。女方向男方求親名曰“倒提媒”。議婚時,要交換庚貼,上書男女生辰八字。要找陰陽先生“合八字”,若生辰屬相、五行無衝剋和不中意處,雙方父母同意,即可訂婚。男女雙方婚前不得相見,素有“嫁雞隨雞,嫁犬隨犬”、“嫁出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之說。女子出嫁,須從一而終,丈夫夭折也不能改嫁;男子可以納妾,並且在妻子夭折后可以續娶。婚姻形式頗為陸離,有指腹婚、童養婚、童婚、換婚、表親婚、搶婚、冥婚等。凡此婚俗,毀掉了不少美滿姻緣。人民政府成立后,給予禁止。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后,廢除一夫多妻制,男女婚姻自由,雙方可以自由戀愛,然後結為伉儷。農村一般還是先由他人介紹(稱“介紹人”或“媒人”)。50年代中期,軍人實行軍銜后至60年代“文化大革命”開始前,女子擇偶標準曾為“一軍官,二政干,三工人,四教員,不行再嫁莊稼漢”。“文化大革命”期間也是與軍人配偶最為光榮。70年代后,男女擇偶觀念開始複雜化,容貌的俊丑,個兒的高矮,體質的強弱,文化技術水平的高低,職業的好壞,家庭經濟條件的優劣,都成為擇偶的條件。

     
  訂 婚

  建國前,由男方家父母托媒人向女家提婚,女家同意后,將女方的年庚、生日時辰轉告男方,如男女雙方的屬相和生辰無克,雙方家庭即書寫柬帖(婚約),由媒人從中交換,俗稱“下媒柬”,至此,即為訂婚。新中國建立后,定親過程一般由介紹人先向男女雙方介紹各自的情況,然後約定地點見面“相親”。雙方滿意后,介紹人陪同女方及其父母或兄嫂到男方家看住宅、陳設等情況,俗稱“看家”。如女方同意,男方要贈送女方一些錢和衣物(初為幾十元,後為幾百元不等),曰“看家禮”,是為定親。

  結 婚

  建國前,由男方家請人根據男女雙方的生辰選擇迎娶吉日,謂擇“好日”。然後用紅紙書寫,並備彩禮送交女方家。結婚前日,男方派人將妝奩搬回男家。下午新郎叩拜祖先牌位及父母尊長,然後吃餃子,乘轎到女方家(須落日後進女方家)迎親,當晚叩拜女方家祖先牌位及父母尊長,拜畢就宴。翌日早餐后,新郎至內室請新娘,新娘頭蒙紅布由兄長背入轎內,並選一人(一般是新娘的叔伯或兄長)騎騾馬相送,稱“送客”。到新郎家的時間要早,謂“搶福”。此日,男方家張燈結綵,門貼喜聯,沿來轎之街張貼“喜”字貼,賓客盈門,以待新人。花轎至,由兩儐婦扶新娘出轎,新郎以綵帶導引新娘,踏地毯,跨馬鞍,進庭院,先拜天地,后拜高堂(新郎父母),再夫妻互拜,然後入洞房。新郎新娘入洞房后,並排坐於炕上,互換酒盅,稱“坐床換盅”。至此結婚儀式完畢。中午男方家大擺酒宴,款待賓朋。婚後第三日,新娘家兄弟到新郎家探親,曰“開箱”。第四日,新郎新娘到新娘家省親,稱“瞻久”(也有稱“瞻四喜”)。也有謂之“回門”,俗稱“站九”。俗語說:“站七回八,兩頭一齊發”、“站七回九,兩頭一齊有”。“站九”時,男女雙方要互送禮品,大多是食品,尤其是女方,要回贈小餅和“抓果”分送親友、鄰里。現“站九”一般是婚後第三天,儀式亦大大簡化。至此,婚期禮儀結束。
  建國后,結婚禮俗逐漸簡化,革除了封建迷信色彩,增添了新的內容。婚期仍擇“好日”(“好日”也有帶紀念色彩,如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好日”確定后,男方家長要帶衣料、糖果、現金等到女方家商討結婚事宜,俗稱“上門”。所帶現金,初為百把元,后漸擴大至幾百元、幾千元不等。迎娶前一天上午,男方家派人(一般是新郎的弟兄或叔伯)帶着豬肉到女家搬妝奩,稱“搬箱”或“搬嫁妝”。翌日早晨,新郎吃完餃子到新娘家迎娶。早晨,新娘家設宴招待新郎及親朋,宴后新郎偕新娘至新郎家,男方家鳴放鞭炮相迎。現多數人家有專人為新郎、新娘拍攝結婚照。中午在賓館、酒樓宴請賓客,有樂隊助興、司儀主持婚禮,新郎、新娘向賓客敬酒。宴後向賓朋回贈麵餅(俗稱“媳婦餅”)、香煙、糖塊等。“開箱”、“瞻久”仍沿舊俗,只在時間上不太強求。結婚迎娶乘坐的工具隨時代的變遷而變化,50年代由坐花轎改乘坐馬車,60~70年代初多騎自行車。80年代后城鎮一般坐汽車、小轎車,農村坐拖拉機。90年代始農村亦普遍乘坐汽車,並且城鎮興起結婚過程紀念錄像。結婚耗費從幾百元升至幾千元,甚至數萬元。擺闊氣之風,使一些家庭負債。對此,政府號召文明結婚、婚禮從簡,提倡舉行集體婚禮儀式或外出旅遊結婚,實行者開始有之。

  〔附〕舊時幾種特殊婚姻形式簡介,此俗已不存。
  指腹婚 孕婦懷孕時,雙方家長約定,待嬰兒出生后,若為異性者定為未婚夫妻,長大后結婚。
  童養婚 貧家無力撫養子女,以一定數量的錢、糧為代價,將幼女儘早許人,寄居婆家生活。她們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備受欺凌,長到結婚年齡時,與丈夫成親。
  童 婚 富裕人家為治家業或急於生孫立嗣,為未成年的男童娶成年女子為妻。
  換 婚 雙方兄妹互為夫妻的一種婚姻形式,多是家境貧困無力迎娶之家,父母做主,強迫子女成婚。
  表親婚 舊時,視姨家兄妹、姑舅兄妹之近親結婚為“親上加親”,近親結婚者屢見不鮮。
  搶 婚 一為紈絝子弟,相中良家之女,差媒不成,則搶為妻子;二為娶不起媳婦的男子,約幾個力壯漢子,夜間去搶年輕寡婦,回家成婚。
  搿 伙 夫死子幼,或因丈夫在外久居不回,生計難以維持,女方招姘夫以養其家,謂之“搿伙”。搿伙多住女家,不以夫妻相稱,子女亦不以父母相稱。若女方丈夫歸來,其關係自動解除,所生子女歸男方撫養。
  服內成親 訂下吉日忽遭喪事,只能在喪服期內成婚,不過一切從簡。新娘娶回后,立即脫下吉服,換上喪服守孝。如女方父母有孝,男方將女方轎抬至墳地,女方孝衣致祭,然後脫去孝服,換上吉服到男家成婚。
  典 妻 甲方負債累累,無力養活妻子,乙方無力結婚而不願絕嗣,經人說合,甲可將妻子典給乙,言明身價和期限,通常以二年或生一至二胎為限。至期只將妻子領回即可。境內稱這種借妻生子的行為是“借模子磕花兒”。
  冥 婚 未婚男女早故,經人與雙方父母說好將女屍棺木移於男塋合葬,結為冥間夫妻,俗稱“搿鬼親”。此後兩家按正常親戚走動。易的軒為你進行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