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古的溫泉苗族婚俗
過去,劍河縣境內的各支苗族互不開親,均到百里以外的古州(今榕江縣)境屬的“西倒必對”去尋找配偶,因路途遙遠不便,後來縣境內的各支苗族才互相通婚。大約在“黨故松計”分遷以前,實行過嫁男不嫁女的婚姻制度,過後,才改為嫁女不嫁男,實行“姑舅表婚”、包辦婚、自主婚、自主與父母同意婚4種形式,從溫泉村的結婚禮節可以窺見劍河古老苗族婚俗。
說親是婚姻締結的重要一環,男女雙方通過“遊方”(苗語yex fangb意為談情說愛)交換信物一段時間后,男方就托媒人去女方家正式提親。媒人去時,不帶任何禮物,只帶1把用麻絲捆有3條棉花條的雨傘。到女方家后自稱來討“新酒喝”,若女方家不同意,就回說:“新酒沒有,我們喝老酒吧!”對方即知是謝絕。若同意,女方家長也用不肯定的語氣說:“這件事要問問年輕人,過幾天再說吧!”幾天後,媒人再次去女方家,女方父母正式答應。雖然正式答應,但並不就代表可以開親,還得殺雞看眼來決定。
男方家擇吉日(一般擇子、午日,其次為丑、未日)選派“福人”(即有兒有女,父母兄妹俱全的男人)到女方家,女方家找來一隻雞,由“福人”殺后,去毛煮熟,撈起擺於桌上讓大家觀看,若是雞的雙眼全開或全閉,視為吉利,則婚事敲定,若雞眼一隻睜一隻閉,視為不吉利,不能開親。娶親一般晚上進行,當夜,新郎帶着幾個兄弟去迎娶,迎娶隊伍一般去單數,3人、5人或7人,――新娘姊妹一路唱着離別和祝福歌送到村邊,新郎送她們“姊妹節禮錢”(資助農曆二月十五日姊妹節生活開支)200元-600元。娶親也有在白天進行的,當天,新娘方全房族的未婚女子隨新娘一起到新郎家,回去時,新郎方答謝她們每人一隻鴨子,這種接親方式耗資大,一般少用。娶親隊伍轉回時每經過一個村子放一掛以上鞭炮,近家一里一路放鞭炮。新娘到新郎家門口,新郎家派一婦女點燃一把稻草,新郎的妹妹解去新娘頭上的帕繩,新娘才抬左腳跨火焰進門。新郎家通知全家族的12歲以上的男人聚齊,就動手殺豬,豬大小不論,視財力和家族大小來作,夠吃就行。
新婚三夜,新郎新娘不同房,新娘由新郎姐妹陪同。第二天一早,新郎家擺上酒席款待房族婦女,並安排兩人去新娘家報信。女方家先擺上一桌酒席(便餐)款待,臨近中午,再擺上酒席招待,此時,女方家族成年男女全部作陪,主客邊對歌敬酒,饋贈200-600元給女方家族中年婦女姊妹節聚餐費用,然後飲酒至日落西山,主客一路對歌一路敬酒,相互辭別。女方安排新娘的5、6個姊妹帶着新娘自己刺繡製作的嫁衣、裙子等裝一籃子陪同報信人到新郎家。
苗家有“灣灣田最深,娘舅爹最大”之說,溫泉村一直保留舅爹索“江錢”的習俗,如果姑媽家的女兒嫁的不是舅爹的兒子,那麼,所嫁的夫家必須給姑娘舅家一筆財禮,稱“還娘頭”(苗語:nix diangb),又稱“江錢”。歷史上,“江錢”一般要白銀16兩,少則幾兩,多達近百兩,現在,要2000元左右。議“江錢”數目時,男女雙方約定吉日地點,一般在半路或集鎮,新娘的舅舅、舅母來參加,雙方的房族男女都來,由新郎方出酒菜。席間,新娘的舅舅報出“江錢”數目,“江錢”時興討價,新郎方討價,最後議下的“江錢”都帶尾數,一般帶6或8。新娘的舅舅得“江錢”后,送些給新娘父母,送些給新娘,並請親族吃一餐飯。
婚後十三天,為新娘回門的日子(如逢日子不吉,可延遲),男方拉上一頭大肥豬,挑上糯米飯、糍粑、米酒、煙、糖、鴨子和7條魚等禮品,另備上一桶米和一壺酒的父母飯(專送新娘父母),帶領全家族男女身着盛裝送新娘回家。女方家備上盛宴款待,女方房族人員作陪,酒至半酣,新郎父母兄弟送禮,同來的房族男女也紛紛送禮錢。送禮畢,繼續喝酒對歌。第二天,女方房族人員作東,宴請來賓。第三天,復歸女方家,由女方家用新郎家帶去的禮物(糯米飯、糍粑、糖果分發房族各戶)宴請來賓及房族。宴畢,新郎方辭別,女方送一豬腿,其房族各戶分別送糯米飯、糍粑等,一路酒歌相送。至此,婚禮結束。
從過門到回門,最忌諱破碗破酒杯,若破碗破酒杯過多,則需另迎娶一次。另迎娶一次的禮節較簡單,在回門后,擇吉日,由新郎一個人來迎娶新娘回家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