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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的典妻和租妻婚俗

古代中國的典妻和租妻婚俗

 

    典妻和租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古時稱“借肚皮”、“租肚子”等,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借用別人的老婆給自己生孩子,所以後稱借腹生子,是古代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此種現象萌芽於南北朝時期,盛行於宋朝,蘇軾於元�v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摺中提到,因欠苗,當時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勝數。《續資治通鑒長編》中亦有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現象極為普遍。
    借腹生子的盛行是由多種原因所致,從出租方看,大概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因為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而度日艱難;另一種情況是因丈夫賭博負債累累而變的窮困潦倒;丈夫為了度過難關,便把妻子借給了另外一個男人,這二情況一般由丈夫作主,不論妻子是否樂意,都必須同意。還有一種情況是由於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沒有着落而自己把自己借給別人。
    從承租方看,大概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部分家財富足的男人,由於妻子長久不育,丈夫為了延續香火,便去借妻生子。另一種情況,一些男子家境貧寒,沒有財力娶妻,他們只能以較少的錢財娶一個臨時的“妻子”,一則來滿足生理需要,二則指望“臨時妻子”生子傳代。
    但是,無論是典妻還是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這種現象也充分體現了古代社會男女之間的不平等。一個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成了男人的私有財產,任憑丈夫的處置。

 

    典妻與租妻的區別
    典妻:顧名思義,典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典當給別的男人,從而獲得一筆用於救急的錢財,但這筆錢財並不歸自己所有,等到了典當期滿后,那筆錢財要如數歸還。典妻的時間比較長,一般在五至十五年之間。
    租妻:則是承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同吃同住,生兒育女,期滿后再將女子送還其丈夫,雇金不收回。租妻的時間比較短,一般一到兩年。

 

    不管是典妻或是租妻,雖說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姻方式,但也要講究儀式,一般都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就是介紹人或叫擔保人,充當著證人的角色。如果在典妻或租妻的過程中出現了誤差,媒證是要承擔責任的。

    不管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既然叫典或租,那就要有契約。契約上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其它相關事宜。典租價一般以婦女的年齡大小、相貌以及典租的時間長短而定。
    對於承典(租)的人說來,對所典(租)的婦女會提出許多附加條件,比如該婦女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租)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發生性關係。有的承典(租)人為了保證將來出生的孩子絕對是自己的純血統,甚至苛刻地要求婦女在出典(租)期間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也不允許丈夫去看望,典(租)來的婦女必須居住到新的丈夫家,吃穿也由新的丈夫負責。也有寬厚的典(租)人,他們仍然讓典(租)來的婦女住在原來的家中,當自己需要與臨時妻子同居時,便跑到典(租)來的婦女家,讓原夫避開即可,但要原來的夫妻必須保證在合同期間不發生性關係,否則視為違約。

    我國古代的這種典(租)妻陋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更為盛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這種臨時的婚姻形式雖然被明令禁止。但直到現在,依然有極少數人還在偷偷地進行着類似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