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商人地位低?太有錢也是罪
中國古代,是封建社會,天子的權力至高無上,因此,為了天子的平安着想,就有了許多的酷刑,有許多的禮貌,把囚犯“虐”死才罷休,而在砍頭的時刻也考究時節,就有了“秋後問斬”這一詞。那麼民族文化來一探討竟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
“秋後問斬”一詞據載始於唐朝,文學作品最早泛起於《水滸》英雄傳中。追溯中國封建統治時期,有關“秋冬行刑”的紀錄,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敘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刻,人們不能準確註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徵象,以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難、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相符天意。刑殺、赦宥也不能與天意相違反。古代司法事情者以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間草木興隆生氣勃勃,人的生死應合於自然。秋天草枯恭弘=叶 恭弘落,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蕭殺之時。
之以是選擇秋冬二季執行,主要是思量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利便父母官發動民眾旁觀。再則也許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徵新生,夏日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相宜取人性命吧。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囚犯,成為古往今來的傳統,逐漸在執法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治罪,秋天問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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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中期董仲舒以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響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爾後刑”的,以是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樣平常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往後,“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劃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正法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舉行。隋唐以後,重案要案一樣平常需中央複審複核,死罪更要多次復奏後由天子親筆勾決。
明清兩代又引入了“秋審”和“朝審”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周圍的死囚,稱為“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朝審與秋審后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天子勾決后執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去死刑。
執行死刑一樣平常是在秋冬季節,這與昔人的自然神權看法有關,即順應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徵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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