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雙面性,法家文化的歷史局限
在法家倫理頭腦內容的三大看法中,義利觀是其中之一,跟我們的生涯也息息相關。法家以為道德看法會隨着社會物質生涯的轉變而轉變,是絕對功利主義者。那麼,下面就讓我們到法家文化中詳細領會義利觀的內容吧。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涯中追求道德的泉源,一定了“利”對“義”的決議性意義。不僅云云,法家還以為道德看法會隨着社會物質生涯的轉變而轉變,是絕對功利主義者。
韓非在《五蠹》篇中敘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難免於亂。”
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着直接且慎密的聯繫,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知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
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實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伍甚至是亡國的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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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以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現實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儀不只於民無益且有害,是虐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提倡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頭腦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
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來往的唯一動力。
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頭腦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一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固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眾。
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生死之本也。”由於“公私之明白,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氣到達公正、公正,才不會引起爭媾和爭取危害君王的統治職位。
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以是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里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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