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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結婚的區別,結婚與不結婚的區別 嫁人和嫁錯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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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婚姻和結婚的區別,大家都知道,有人問結婚與不結婚的區別 嫁人和嫁錯人的結果,另外,還有人想問事實婚姻和結婚證哪個具備效力,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結婚和婚姻的區別在哪裡,下面就一起來看看結婚與不結婚的區別 嫁人和嫁錯人的結果,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姻和結婚的區別

結婚和婚姻的區別在哪裡

1、婚姻和結婚的區別:結婚與不結婚的區別 嫁人和嫁錯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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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操心的事多了,責任也有了,顧慮也多了。嫁對人天天開心不吵架,嫁錯人天天鬱悶哀怨後悔。

2、婚姻和結婚的區別:事實婚姻和結婚證哪個具備效力

2、婚姻和結婚的區別:事實婚姻和結婚證哪個具備效力

劉學品和張艷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后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年11月,劉學品和張艷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結婚登記手續。后兩人感情惡化,遂向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艷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因此,劉學品和張艷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在《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同居關係;(2)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同居關係;(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從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艷是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起訴離婚,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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