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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再婚配偶繼承,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後對房產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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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再婚配偶繼承

1、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後對房產有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1、新的婚姻法對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後對房產有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中排除了時間長短的影響,8年不再是影響因素;其次,配偶去世以後,其所擁有的房產成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論是新婚還是再婚,婚姻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前一方所有。關於配偶去世,如果是個人財產,由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不用先分出配偶的一半份額。

若有遺囑,繼承人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再婚配偶可以和去世一方的子女、父母繼承該房產。

《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會、村民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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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關於再婚配偶繼承:關於配偶繼承與子女繼承

2、民法典關於再婚配偶繼承:關於配偶繼承與子女繼承

配偶與子屬順序的繼承人。在法定繼承時,一般平均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椐《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說的房產為再婚前存在的房產,應當歸為的個人財產。然後若百年之後,且未立遺囑,則根據《繼承法》規定,由順序繼承人繼承,即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再婚妻及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為各種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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