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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死後二婚配偶有繼承份額,我是二婚,老公的房子是婚前財產,他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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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婚前財產死後二婚配偶有繼承份額,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我是二婚,老公的房子是婚前財產,他去世后,我有繼承權嗎,另外,還有人想問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財產另一半有沒有繼承權,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我和老公是二婚,他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他死後我有繼承權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我是二婚,老公的房子是婚前財產,他去世后,我有繼承權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前財產死後二婚配偶有繼承份額

1、我是二婚,老公的房子是婚前財產,他去世后,我有繼承權嗎

1、我是二婚,老公的房子是婚前財產,他去世后,我有繼承權嗎

1、按現行的規定,你的婚前財產,你死後你的配偶和你自已的子女是可以繼承擔,至於你配偶的子女,因為你與他們沒有形成扶養關係,對方子女沒有權力繼承你的財產。

2、如果你婚前的財產不想被配偶繼承的話,可以事先立遺囑的。

《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遺囑由遺囑人經機關。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

2、婚前財產死後二婚配偶有繼承份額: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財產另一半有沒有繼承權

2、婚前財產死後二婚配偶有繼承份額: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財產另一半有沒有繼承權

享有繼承權。

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

我和老公是二婚,他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他死後我有繼承權嗎?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

3、我和老公是二婚,他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他死後我有繼承權嗎?

3、我和老公是二婚,他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他死後我有繼承權嗎?

和老公是二婚,他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他死後有繼承權。老公死後,他的房產就屬於遺產。對於他的遺產的處理,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需要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由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妻子屬於順位的繼承人。關於法定繼承,是這樣子規定的:法定繼承一般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規定遺產繼承人的基礎下由直接規定其繼承順序、分配原則。法定繼承並不是所有有血緣關係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還分級,一級繼承人沒有或放棄繼承權,才能第二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哪些?1、配偶、父母、子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代位繼承人、胎兒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

①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

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

繼承人配偶。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子女。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法》第15條規定,須登記,未登記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順序繼承人。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自己的父母參与繼承,當然是順序的繼承人。胎兒。胎兒的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②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与繼承,其在上的地位相當於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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