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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嗎

1、離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嗎: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記的時候是显示離異還是未婚

1、離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嗎: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記的時候是显示離異還是未婚

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罰

我國規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婚姻法修改后規定了和可撤銷婚姻,這對重婚罪的處理上賦予了新的精神。本文就此進行一些探討。

一、重婚罪及狀態

男女雙方結婚後,婚姻關係被合法解除或一方當事人死亡前的期間,是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如在此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則構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法同時禁止重婚。根據這一原則,在我國,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只能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經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自己雖然沒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對方已經結婚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構成重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自己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然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為的類型

由於承認了事實婚姻,同樣對事實婚姻中的配偶關係就應當予以保護,如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樣構成重婚罪。與婚姻關係相對應,重婚也有兩種情形:

1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重婚),即經過婚姻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重婚是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是否進行等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

2事實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年12月14日關於同居的重婚案件給四川省的批複中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於重婚對造成的危害較大,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家庭破裂、解體,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會引發青少年走向,因此應當放寬重婚罪的構成條件,加大打擊力度,筆者認為除構成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係,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等嚴重後果的。

(三)重婚罪形態之比較

鑒於重婚行為包括重婚與事實重婚兩種情形,對重婚的狀態也應分別進行考察:

1重婚,即重婚行為須經過婚姻登記。行為人提供虛假的婚姻證明,騙取結婚證,這時的婚姻關係即告成立。重婚行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關係一直持續,但重婚行為並不以同居的行為或後果作為其成立的要件,同居僅是重婚行為所導致的不法婚姻狀態的客觀表現形式,重婚登記行為終了就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構成。因此,重婚為行為犯,行為人騙取婚姻登記、領取結婚即為既遂。但是,由於重婚而導致的婚姻關係呈持續狀態,故追訴期仍應從婚姻關係終了之日起計算。

夫妻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躲起來不見面這…

2事實重婚。事實重婚與重婚的顯著區別在於,後者僅以重婚登記的完成作為既遂標準,前者則是以實施一定的行為作為成立要件。事實重婚的特徵合繼續犯的構成理論:(1)同居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的關係存續一定的期間才能構成重婚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同居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2)同居所致的婚姻關係與同居同時存在,且為繼續狀態,同居不停止,的婚姻關係就始終繼續。因此,事實重婚為繼續犯,追訴期應當從婚姻關係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關於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婚姻制度

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不具備結婚條件,不具有效力的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合規定的結婚條件甚至是禁止的,其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效力。的原因,一般與婚姻的形式要件無關,其與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相對應:

1重婚的。重婚的行為導致後序婚姻,個婚姻關係仍繼續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這裏應當把握:(1)婚前已經患有疾病。如婚後才得的,不屬於婚姻;(2)該疾病婚後未治癒。如婚後已經治癒的,也不能宣告婚姻。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4未到法定婚齡的,即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確認婚姻的程序,有二種:(1)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效力持異議的,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確認婚姻的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證該婚姻關係確屬的,撤銷其婚姻關係,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訴訟。(2)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持異議的,可以向提起婚姻的訴訟。一旦受理就應作出該婚姻有無效力的判決。

(二)婚姻中的重婚

婚姻,在被宣告前不僅不應輕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還應當加以必要地限制。婚姻是民事制度,而結婚登記以及發放結婚證是一種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在撤銷前具有恆定的效力,不得輕易否定其效力,相反地一個婚姻,在被宣告前還應當受到適度地保護,否則一個人就會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就會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亂。

1對婚姻宣告前的重婚問題。在宣告前,其婚姻關係受到結婚證效力的約束,如又與他(她)人結婚,就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重婚罪。如果輕易認定一個婚姻關係,勢必造成一個人有多個婚姻關係存在,而又不受制裁。

2關於重婚中的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又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結婚登記,形成婚姻規定的婚姻,如一對錶兄妹在各自結婚後,又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血親關係,騙取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雖然後一個屬於婚姻,但后一個婚姻行為了一夫一妻制,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

(三)對重婚行為的追訴

婚姻在被宣告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一個新的問題,被宣告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為刑事責任時是否具有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所規定的自始,是指或者可撤銷婚姻在被宣告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保護。被宣告后的婚姻自始,該當推定婚姻自成就之初就,同時也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就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個婚姻“”的僅是一個不受任何保護的婚姻關係,顯然失去構成重婚罪的基礎,當然也就不構成重婚,如果認定重婚成立,實際上就等同於對一個被已宣告的婚姻關係的認可與贊同。特別地,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再認定后一個婚姻是重婚,就等同於對禁止結婚情形的許可,顯然有悖於。

三、關於可撤銷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婚姻實質要件,經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脅迫”這定情由的理解:所謂脅迫就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婚姻一方當事人給予精神上的強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人精神、造成痛苦的行為。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迫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時間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為結婚上載明的時間,該時效既不能,也不能中止、中斷。撤銷權完全由受脅迫者行使,這裡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預。婚姻也是一種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夾雜着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開始一方當事人是不自願的,受到脅迫,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比如生兒育女、生活改善等,雙方會產生感情,如果當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請求撤銷,該婚姻關係就得到的認可與保護。當事人在一年內沒有提起撤銷請求,視為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當事人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且為自始,雙方當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使婚姻撤銷權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存在於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於可撤銷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確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後果也不同: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應當追究脅迫者重婚的行為責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婚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為都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如牽連則應按罪定罪處罰。

與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后,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四、對的理解與處罰

對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時一度曾討論得非常激烈,成了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是一個新詞,“包”在漢語中是一個多義詞,而在此處是約定俗成的意思,亦如包車、包場等,是商品化的概念,是一種金錢與美色的交易。“”行為嚴重了家庭、的穩定,敗壞了風氣,損害了公德,了計劃生育,也造成了許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危害性,應當制裁。

包者與她人經過結婚登記,領取結婚的,或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兩種形式都構成重婚。在實踐中,“”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多數並不公開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對外以秘書、兄妹、保姆等名義相稱,甚至在生了幾個孩子之後都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對不具有重婚罪構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處罰。對此應當通過非刑罰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處罰(包括處罰)。

在實踐中,我們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認定重婚,同時我們不應簡單地把重婚罪的訴權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機關報案,或機關發現有重婚的事實,都應當立案偵查,加大對重婚行為的打擊力度,更好地維護好一夫一妻的制度,促進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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