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婚配偶繼承父母遺產,大家都知道,有人問關於再婚夫妻遺產繼承權問題,另外,還有人想問二婚家庭中的遺產繼承,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再婚配偶有繼承父母的遺產權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關於再婚夫妻遺產繼承權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婚配偶繼承父母遺產
1、二婚配偶繼承父母遺產:關於再婚夫妻遺產繼承權問題
一,再婚家庭的繼承權問題: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否則按法定繼承;
2,再婚對象作為夫妻財產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
3,剩下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其配偶(現任)、子女(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都是法定序位繼承人;
4,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遺產;
5,對分配份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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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調解會調解或者向提起訴訟。
2、二婚配偶繼承父母遺產:二婚家庭中的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
再婚配偶有繼承父母的遺產權嗎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則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分割遺產時,首先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或者母親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清償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應當清償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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