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結婚配的汽車算共同財產嗎,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該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前買的車子結婚後能算共同財產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請問女方在我們領取結婚證后陪嫁的車輛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該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結婚配的汽車算共同財產嗎
1、結婚配的汽車算共同財產嗎:該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費、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結婚配的汽車算共同財產嗎:婚前買的車子結婚後能算共同財產嗎
是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3、請問女方在我們領取結婚證后陪嫁的車輛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說來是個人財產,但是不排除是共同財產的可能性。
根據《婚姻法》
請問女方在我們領取結婚證后陪嫁的車輛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首飾等專門送給女方的,不論婚前贈與還是婚後都是個人財產。
被子傢具等不是明確指定贈與一方的,在登記前贈與的是個人財產,在登記后贈與的是共同財產。
汽車這種就不好說了,假如能夠證明是專門送給女方的,是個人財產。假如不是專門送給一方的,假如是婚前贈與的是個人財產,假如是婚後贈與的是共同財產。(不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4、結婚配的汽車算共同財產嗎:婚後個人買車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個人買車,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業軍人所得的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婚外同居等,以及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11月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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