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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婦女自殺徵象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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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婦女自殺徵象普遍

導語:明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走向祛除的最先。那時婦女自殺與以往相比泛起了鮮明的特色。明代婦女自殺者之眾是前代無可對比的,自殺的原由多種多樣

明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走向祛除的最先。那時婦女自殺與以往相比泛起了鮮明的特色。明代婦女自殺者之眾是前代無可對比的,自殺的原由多種多樣,自殺的方式之多也於史罕有。

明代婦女自殺徵象中最為普遍的是烈婦烈女的殉夫行為。烈婦是指堅持從一而終,在丈夫死後以死相殉的婦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殺註釋貞節的女子。明代湧現了大批烈婦烈女。《明史•列女傳》中說,以貞白自砥的婦女“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不下萬餘人”。並紀錄有300多名婦女殉節的史實。《罪惟錄》卷28也紀錄有烈婦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謂的“徐州十六烈”、“豐縣二烈”、“蕭縣八烈”、“沛縣八烈”、“碭山縣十六烈”、“豐縣五烈”、“歙縣六烈”等。另外,這一時期天下各地地方誌中也紀錄有大批烈婦、烈女。如安徽《休寧縣誌》紀錄,該縣在明代就有烈婦、烈女400多人。由於中國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殺的歲數一樣平常在14--19歲之間,正值青春幼年之時。

明代婦女自殺徵象中另一類較為普遍的就是為保全名節的自殺行為。那時,“男女有別”、“男女授受不親”的看法生長到了極端的境界。許多婦女往往因極小的事便了卻自己的生命。若有因被人誣衊與他人私淫而自縊,有人在丈夫死後因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姿色感應畏懼而自焚,有人僅因身體被人接觸便投江而死,在盜賊搶掠時,更有許多人為制止污辱而自殺。

另外,在戰爭時代,不少仕宦和通俗國民常因戰敗而以身殉城、殉國。在這類殉城、殉國的自殺行為中團體自殺的情形居多,婦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楨帝自縊煤山後,許多大臣及所謂烈婦烈女相隨而死,導演出一幕“甲申殉難”的悲劇。1645年,揚州城被清兵攻陷后,一時間官員、醫生、海員及儒生以死殉城者許多,婦女死義者也不少。江首都陷后,殉城者更多,婦女中就有譽之為“江都程氏六烈”、“孫道升一門節烈”等。

因其它緣故原由而自殺的明代婦女也有許多。若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殺,有人在怙恃死後以死相報,等等。這裏紛歧一枚舉。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婦女自殺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自溺、自縊、自焚、自刎、自刺、絕食、觸石、投崖、仰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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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婦女自殺成風絕不是有時的,它是在特定社會靠山下,儒家“輕生重義”看法與婦女“從一而終”看法在明代極端生長的效果。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輕生重義”頭腦已經形成。孔子說:“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生以成仁。”孟子以為,當“生”與“義”發生衝突時,應當“捨生而取義”。在這種頭腦影響下,自殺就能以全名節、制止或洗清羞恥。到宋署理學發生后,“輕生重義”的頭腦向極端片面的偏向生長。他們提出“存天理。滅人慾”,二程宣稱,人的慾望都是欠好的,應該戰勝人慾,保持以天理為內容的個性。程頤說:“不是天理,即是私慾,無人慾即皆天理。”以為“天理”與“人慾”是勢不兩立的。並提出了未亡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教。朱熹進一步施展了二程的頭腦,以為“人之一心,天理存,則人慾亡;人慾勝,則天理滅。”厥後的理學家基本上繼續了這種禁慾主義頭腦。

明代是我國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最先,統治階級在政治、頭腦、文化方面鼎力增強封建專制統治,理學在頭腦界佔有了主導職位。在這種社會環境下,生命的價值遭到亘古未有的貶低,自然不貪戀生命就成為一種美德,為“義”而死就更值得稱頌了。《明史•列女傳》紀錄:桐城吳仲妻楊氏在丈夫死後因家貧,自殺前說:“以吾口累舅姑,不孝。無所助於貧,不仁。失節則不義。吾有死而已。”嘉靖年間,倭賊進犯慈溪。章氏等婦女聚積族中婦女盟誓:“男子死斗,婦人死義。無為賊辱。”厥後賊入,族中婦女自殺者達30餘人。可見,“義理”看法對婦女頭腦影響之深。

另一方面,宋代以後,貞操看法不停強化。二程提出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教,要求婦女殉夫、守寡,否決未亡人再嫁。朱熹也以為“夫喪再醮,皆是無恩”,並以為未亡人殉夫守寡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到了明代,“從一而終”的貞操觀生長到了絕對化的境界,不只婦女在婚後要“從一而終”,而且還被推廣到婚前。同時,“男女授受不親”的看法也得以強化,對婦女行為的禁錮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密。致使許多婦女往往因極小的事便了卻自己的生命。

明代統治者也鼎力提倡婦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巡方督學,歲上其事,著為規條,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獎勵貞節”。為殉夫、守寡的婦女修建祠堂、牌樓,還立傳表彰。王守仁做官時代,多次令人召集鄉鄰老幼之人,張揚烈婦烈女“志節”之美,還通過給人寫銘、箴、書等來張揚仁義道德。在統治者的鼎力旌揚表彰下,未亡人殉夫、守寡形成為一種習慣。對那時婦女來說,丈夫死後,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有子則守志奉主,妻道也;無子則潔身殉夫,婦節也”。並以“從夫地下為烈”。對於殉夫、守寡的婦女社會給以很高的讚譽。《明史•列女傳》載:潁州劉氏本是一平民女子,夫死殉節后,連知府也親臨其喪,鄰人前來悼祭者如市,靈柩前祭祀的物品高達丈余。可見那時眾人對殉夫者的崇敬之心。而與此相反,由於婦女“從一而終”已經形成為一條社會行為規範,未亡人再嫁就被視為圖謀不軌的行徑。再嫁婦女四處遭人唾棄,連自己的親人也不會體貼。

由此可見,明代婦女自殺成風正是在特殊社會環境和頭腦看法支配下發生的一種病態社會徵象。這種病態的社會徵象乃是對婦女人身、人格的極大漠視與蹂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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