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獻忠的沉銀謎蹤
昔人若何斷案“性騷擾”
現代人對“性騷擾”一詞都熟得很。“性騷擾”一詞為現代人所發現,但此類行為卻不為現代人所獨佔,晚清文人陳熾在他的《庸庵條記》里就有紀錄。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正好被一婦女撞見。此男子非但不迴避,反而大耍流氓,一邊繼續撤尿,一邊笑着用手指着自己的生殖器。彼時女子和現代女子紛歧樣,哪見過這排場,馬上號啕大哭,以為受了奇恥大辱,回家后就上弔自殺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數人以為該男子行為可惡,但一無手足誘惑,二無語言調戲,只能擬為“緩決”,也就是死刑暫緩執行。從今天的看法看,這一量刑已經是相當重了,但彼時執法與現代執法差異。清代律例劃定,凡調戲婦女妄想誘姦而未成,致使被調戲婦女羞憤自殺的,要判處“絞監候”,這是一個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審時再作決斷——殺照樣不殺。這是個對照模糊的問題,要由朝廷大員在秋審時一起決議,此前刑部必須拿出個意見供會審官員參考。一樣平常來說,這個意見都市獲得通過。誰人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這個節骨眼上。大多數刑部官員以為判個“死緩”就夠了,可刑部有個司員一口咬定“調戲雖無言語,誘惑甚於手足”。於是此案被制定為“情實”,也就是說該殺,這兩個字就送了誰人小流氓的命。
沒過多久,又出了個類似的案子。一個私塾先生,上課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鎮靜處小解,偶一仰面,卻見劈面樓上有一少女倚窗遠望,塾師不禁對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神色大變,馬上關了窗。私塾先生小解完畢,像沒事一樣回到課堂。沒過多久,就聞聲外面吵吵嚷嚷,說是劈面有一少女上弔身亡。私塾先生一聽,忍不住拍桌驚呼:“哎呀!今天錯了。”課堂里正好有一學生是少女的弟弟,急遽回家探視。女兒死得莫名其妙,怙恃百思不得其解,一聽兒子提及私塾先生的異常行為,以為大為可疑,立馬報官。私塾先生被捉到官府里去,判了個“絞監候”。案子到了刑部,照樣上次誰人司員,堅持“雖無實事,其心可誅”,最後擬為“情實”,又送掉一條性命。
讀了這兩則故事,那些有“性騷擾”癖好的大提要暗自慶幸——真是遇上了好時刻,否則,若干腦殼都是不夠砍的。“刀筆殺人”的厲害可見一斑。但我們不禁要問,誰人刑部司員為何道德感云云強烈,對可殺可不殺的嫌犯非得殺爾後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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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與其說誰人刑部司員心太狠,倒不如說那時的執法太嚴酷。在現代基本構不成犯罪的行為,在那時卻要問成死罪,執法嚴酷至此,緣故原由何在?案子發生在晚清,但根子卻在中國的執法傳統上。
昔人斷案,十分強調犯罪念頭。而這一傳統,最早發端於漢儒董仲舒。
西漢武帝時有一起危險案。甲的父親乙和另一人丙發生口角,由動口升級為著手。丙抽出佩劍要去刺乙,甲眼看着父親要虧損,趕快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沒想到丙沒有打着,卻結結實實打在自己父親自上。旁人瞥見甲打傷父親,就把他抓起來送到官府。漢律劃定,毆打父親是砍頭示眾的大罪。這個案子若何判法,漢朝的法官吵成一團,都拿不定主意,於是請出那時的大學者董仲舒。董仲舒說,父親是最親的人,見父親危險,固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為了救父親,不是為了害父親,“志善違於法者免”,沒有犯罪念頭怎能定毆父罪呢?以是甲應該定無罪。於是,“原心問罪”就成了昔人的執法傳統。後人更上一層樓,就有了“存天理,滅人慾”的那一套。執法道德化,道德執法化。不管外在行為若何,只要法官大人認定你心存惡念,就可治罪問刑,“腹誹罪”、“文字獄”、“頭腦犯”都是打那裡出來的。
昔人是否認同那時的執法,這個問題我們已無法去問昔人了,只能從他們的文字中尋找蛛絲馬跡。陳熾在他的條記里說,誰人心狠的司員在一年後與人打麻將時突然暴斃,就是“刀筆殺人”的報應,也許陳熾是不完全贊成這兩起案件斷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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