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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撫養費與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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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撫養費與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關係,另外,還有人想問我再婚沒有工作付不起撫養費,可以少給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再婚後繼子女的撫養費與再婚者有關係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撫養費與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關係,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

1、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撫養費與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關係

1、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撫養費與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關係

再婚後從前夫或前妻得到的子女撫養費,本質上屬於子女,與再婚後的家庭共有財產無關。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子女的撫養費,有節餘的,原則上應該存下來以備小孩的不時之需。

2、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我再婚沒有工作付不起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2、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我再婚沒有工作付不起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你好!像你說的這件事,如果對方答應了少給一些撫養費,那我你就能少給一些錢了,但是,如果對方不願意,那麼按照來說,你該給多少還要給多少,這必定是經過判定的,不能說了不算,算了不說吧。

再婚後繼子女的撫養費與再婚者有關係嗎?

3、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再婚後繼子女的撫養費與再婚者有關係嗎?

3、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再婚後繼子女的撫養費與再婚者有關係嗎?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主要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即使未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但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說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離婚後,男方再婚想把孩子要給女方撫養,撫養費應該怎麼解決?

4、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離婚後,男方再婚想把孩子要給女方撫養,撫養費應該怎麼解決?

您好。您的案子涉及變更撫養權和調整撫養費的問題。若您在離婚時已對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有約定,而現在也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女方再婚,但沒有工作,撫養費應怎麼給

5、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女方再婚,但沒有工作,撫養費應怎麼給

再婚對象有工作就會有夫妻共同財產

怎麼給協商,協商不成起訴,酌情判決

6、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離婚後再婚以前的孩子撫養費應該新配偶支付嗎

6、撫養費失業再婚配偶:離婚後再婚以前的孩子撫養費應該新配偶支付嗎

新配偶支付不支付是另外一回事。那個撫養費跟新配偶沒關係。

以前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應該繼續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成年以後。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支付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責任、附則,共51條。

年9月10日,第五屆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婚姻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年4月28日第九屆常務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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