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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本人享受單位集資建房,其配偶就不能再享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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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本人享受單位集資建房,其配偶就不能再享受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了嗎?,另外,還有人想問買房時系首套房交契稅時結婚了老婆有房,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結婚後配偶有房還能繼續住廉租房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本人享受單位集資建房,其配偶就不能再享受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了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

1、本人享受單位集資建房,其配偶就不能再享受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了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你的配偶要不享受的話,我認為還是不合理的。

2、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買房時系首套房交契稅時結婚了老婆有房

去房管所出首套房證明沒,去了趕緊交稅。不然又要交二套房那種稅率了

3、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結婚後配偶有房還能繼續住廉租房嗎?

這個就看自己怎麼決定吧。誰都不想住廉價出租房,大家都希望能夠過上好生活。

至於為啥現在這樣,要根據實際情況。比如現在房子還沒有裝修好,空殼肯定住不了

要不就是他家裡長輩暫時在,所以很難趕走。

希望可以問清楚。

4、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集資房是以什麼時間介定為婚前或婚後財產的

若是取得了完全產權,則跟一般的商品房是一樣的處理方式:

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於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未取得產權的集資房,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且雙方協商不了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也就是說,未取得完全產權的集資房,不會判決房子歸誰。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歸誰居住。

5、集資建房買房后結婚配偶有房: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單位集資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查了一些資料,是關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希望有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結婚後配偶有房還能繼續住廉租房嗎?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婚外同居等,以及**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年11月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根據上述條文,你說的情況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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