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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被強制執行后,夫妻一方離婚了,用還債務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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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被強制執行后,夫妻一方離婚了,用還債務了不?,另外,還有人想問請問,夫妻在同一所房子里住,但是一人一屋住呢,算不算分居?夫妻分居多久,可強制執行離婚呢?,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強制執行會執行夫妻另一半的財產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被強制執行后,夫妻一方離婚了,用還債務了不?,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

1、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被強制執行后,夫妻一方離婚了,用還債務了不?

1、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被強制執行后,夫妻一方離婚了,用還債務了不?

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否則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19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於離婚協議或者的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支持。

2、請問,夫妻在同一所房子里住,但是一人一屋住呢,算不算分居?夫妻分居多久,可強制執行離婚呢?

2、請問,夫妻在同一所房子里住,但是一人一屋住呢,算不算分居?夫妻分居多久,可強制執行離婚呢?

3、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強制執行會執行夫妻另一半的財產嗎?

3、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強制執行會執行夫妻另一半的財產嗎?

通常情況下,不會執行配偶財產。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不會涉及配偶的個人財產,即便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執行被執行人那一半。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是連帶責任人。

4、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執行中追加夫妻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4、強制執行追加已離婚配偶:執行中追加夫妻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是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沒有離婚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共同償還。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

該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只要存在被執行人的配偶無法舉證該債務是個人債務,可以依據上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被執行人配偶負有清償的義務。陶某某與陳某某系一對夫妻,雙方未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作出約定。年4至6月,陶某某先後三次向唐某某購買一批化肥,雙方約定貨款分期付清。到期后,陶某某無力支付剩下的元貨款,唐某某將其訴至。經審理判決陶某某給付唐某某貨款元。

判決生效后,唐某某向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亦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後,唐某某提供線索稱陶某某的妻子陳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里有農田補貼款。此種情形下,能否追加陳某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分歧]

本案中能否追加陳某某為被執行人,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種意見認為:**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工作規定)第76條至81條對可以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的情形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但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不在規定的內容之列,任意追加陳某某為被執行人,是對原執行依據的擴張,變相剝奪了陳某某的訴權,因此不能追加陳某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會執行夫妻另一半的財產嗎?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陳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農田補貼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陶某某無力承擔債務的情況下,追加陳某某為被執行人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

[分析]

1.陶某某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陳某某名下的農田補貼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理應共同清償債務。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陶某某向唐某某購買化肥發生在陶、陳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陶某某買化肥時並沒有向唐某某指明是個人債務,可以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陶、陳夫妻二人結婚多年,沒有對財產作出特別約定,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農田補貼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陶、陳二人應當共同清償買化肥的貨款。

2.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承擔作出了明確規定,為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提供了依據,相對於當前複雜的經濟環境,年實施的執行工作規定具有滯后性。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提起訴訟。”可見,陳某某有權提出執行異議,也有權向提起訴訟,其訴權並沒有剝奪。

3.追加陳某某為被執行人是執行工作的需要。執行實踐中,追加被執行人是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追加主體財產的根本前提,否則網絡查控系統便形同虛設。

即便是在執行查封、凍結、扣划財產中,協助執行單位也都要求執行執行依據上的被執行人與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人一致。當產權登記人或儲蓄記名人不是執行依據中的被執行人時,就必須通過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以排除執行阻礙。

綜上所述,本案中追加陳某某為被執行人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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