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婚檢醫學意見中不宜婚配的包括哪些,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有哪些,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哪些是醫學上不能結婚的疾病,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檢醫學意見中不宜婚配的包括哪些
1、婚檢醫學意見中不宜婚配的包括哪些: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婚姻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只是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甲型肝炎、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根據《婚姻法》(修正)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據《婚姻法》(修正)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哪些是醫學上不能結婚的疾病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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