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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不知道對方有神經病,跟他結婚有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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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大家都知道,有人問不知道對方有,跟他結婚有保護嗎?,另外,還有人想問家裡有精神病人,配偶是第一監護人還是子女是第一監護人,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精神病人婚前的監護人在婚後是不是不經過任何,下面就一起來看看不知道對方有,跟他結婚有保護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

1、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不知道對方有,跟他結婚有保護嗎?

1、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不知道對方有,跟他結婚有保護嗎?

《婚姻法》第七條**款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第十條**款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婚姻。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離婚還是**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應當宣告其婚姻**。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於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精神病人婚前的監護人在婚後是不是不經過任何

2、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家裡有精神病人,配偶是**監護人還是子女是**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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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精神病人婚前的監護人在婚後是不是不經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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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複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4、精神病結婚配偶不知情時的監護:婚姻里男方有精神病女方有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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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方擁有對其的監護權。如男方為精神病患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女方有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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