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財產屬於什麼屬相,大家都知道,有人問離婚社保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還有人想問離婚時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什麼樣財屬老兩口一方享有?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哪些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財產屬於什麼屬相
黃志冶和錢菊於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感情進展很快,於年元旦結婚。婚後兩人生活,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雲,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於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便訴至。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的費、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會如何判決呢?
什麼樣財屬老兩口一方享有?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費、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後所購置的傢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的費及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於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屬於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費、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屬於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離婚財產屬於什麼屬相:離婚社保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養老等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什麼情形。
如果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時,一方已經退體,實際領取了保險金,應視為一方的財產。
鏈接:《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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