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中國法制史上親屬相隱制度的產生,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您一定聽說過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另外,還有人想問怎麼看待古代“親親相隱”的現象?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關於“親親相隱”制度,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老師一定知道“親親相隱”制度吧,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國法制史上親屬相隱制度的產生
哦,閣下是在做理論探討呀,報歉,我們沒有時間提供理論上的詳細論證。但親屬當然可以拒絕做證,因為上很少有強製作證的規定。
老師一定知道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
容隱的作律制度的容隱
老師一定知道“親親相隱”制度吧
哦,閣下是在做理論探討呀,報歉,我們沒有時間提供理論上的詳細論證。但親屬當然可以拒絕做證,因為上很少有強製作證的規定。
親親相隱制度對中國古代的影響
非常注意“人性”。古代中國,特別注重“動機”,更講究的是的“作用”。
但同時,
也一定程度上了原理,導致了屢遭詬病的“人治”。
中國法制史上親屬相隱制度的產生:您一定聽說過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
在此,我就說一下自己對目前我國刑事法規對證人作證制度作最粗淺的看法。
“親親相隱”顧名思義就是親屬有權利為嫌疑人隱瞞事實而不負責任,也就是說,那是一個權利。
目前,我國並沒有認同這一個,是因為任何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倡導的是大家踴躍行為。
雖然,規定每一個知道事實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但因律制度沒有一套健全的保護證人的制度,導致大多數的人礙於擔憂事後遭到報復都不敢作證人。這樣的情況就直接導致了證人制度流於形式,出庭作證更多的是出於道德、正義感,而非義務。
同時,對於明知事實而不出庭作證的,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制度,這樣更了證人制度難推進。
所以,綜合各樣的因素,雖然,上並沒有“親親相隱”制度,但親屬確實隱瞞了事實,親屬拒絕作證證明,也不能對其用之以刑。
中國法制史上親屬相隱制度的產生:怎麼看待古代“親親相隱”的現象?
關於“親親相隱”制度
如何看待古代的親親相為隱?
我可以不證明我的親屬有罪嗎——談容隱權及其制度在我國的確立
分享到:收推薦親屬本就是件令人痛苦的事,如果你了解案情,有義務揭發證明親屬,則更是件痛苦的事。我可以不證明我的親屬有罪嗎?這就是容隱權的問題,也就是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親親相隱”是我國古代一項重要的道德原則與制度,隨着新中國的誕生,它因被視為“腐朽的東西”而被扔進了歷史的桶。回顧數千年輝煌璀璨的文明,令筆者不解的是作為落後文化與流的“親親相隱”為何能在當今所謂代表先進制度與文明的開花結果,而在中國卻芳蹤難覓?筆者試圖在考察容隱權相關制度即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及的拒證權制度的基礎上,對優秀的文化進行繼承和移植,希冀能夠為我國構建一套系統的容隱權制度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一、容隱權的概念和特點關於容隱權的提法,筆者不知是否科學,在中國古代,容隱始終是以一項義務出現在之中的,人們一旦違反了這項義務,就要受到的追究。如《唐律·名例一》規定“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為“不孝”列入“十惡”中,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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