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同居小功以下親屬相隱,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在今天,“親親相隱”是否被允許??,另外,還有人想問親親相隱與罪定、面前人人平等相衝突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求一篇 親親相隱的現代意義 的外文翻譯,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您一定聽說過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非同居小功以下親屬相隱
在此,我就說一下自己對目前我國刑事法規對證人作證制度作最粗淺的看法。
“親親相隱”顧名思義就是親屬有權利為嫌疑人隱瞞事實而不負責任,也就是說,那是一個權利。
目前,我國並沒有認同這一個,是因為任何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倡導的是大家踴躍行為。
雖然,規定每一個知道事實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但因律制度沒有一套健全的保護證人的制度,導致大多數的人礙於擔憂事後遭到報復都不敢作證人。這樣的情況就直接導致了證人制度流於形式,出庭作證更多的是出於道德、正義感,而非義務。
同時,對於明知事實而不出庭作證的,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制度,這樣更了證人制度難推進。親親相隱制度。
所以,綜合各樣的因素,雖然,上並沒有“親親相隱”制度,但親屬確實隱瞞了事實,親屬拒絕作證證明,也不能對其用之以刑。
非同居小功以下親屬相隱:在今天,“親親相隱”是否被允許??
唐律疏議對親親相隱的規定。
我國中是否保留了親親相隱的原則親親相隱不為罪 規定。
沒有,我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吸納了古代關於親親相隱的制度中包含的人性化精神: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不用強制出庭作證。論述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
歷代君王是如衡親親相隱和大義滅親之間的緊張
古代有一條律法:親人隱瞞報算合法。算的律法叫什麼?
古代以宗族、禮法為基礎,人治大於法治,親親相隱在古代是被提倡的,的親人反而為世俗所不容,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十惡不赦的例外。
非同居小功以下親屬相隱:親親相隱與罪定、面前人人平等相衝突嗎?
這三個是互不衝突的概念…親親相隱是古代一種為了維護家和儒家的一種近親包庇不的制度…罪定是當代的基本原則…就是犯了什麼罪就應該按照來定不可以憑主觀隨意斷案…人人平等就不說了你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它親親相隱最早出現在。
親親相隱觸犯哪條規定親親相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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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第三百一十條[窩、包庇罪]明知是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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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親親相隱的理由, 要是現代的理由,急求,今天晚上就要,謝謝 !1月22晚上
中國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實行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親親相隱本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進一步得到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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