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
《周易注》[三國]王弼 著 (十)
《周易注》周易略例
周易略例序
原夫兩儀未位,神用藏於視聽,一氣化矣。至賾隱乎名言,於是河龍負圖,犧皇畫卦,仰觀俯察遠物近身,入象窮天地之情,六位備柔之體。言大道之妙有,一陰一陽。論聖人之範圍,顯仁藏用。��三元之胎祖,鼓舞財成。為萬有之蓍龜,知來藏往。是以孔子三絕,未臻樞奧;劉安九師,尚迷宗旨。
臣舞象之年,鼓篋�@序,漁獵墳典,偏習《周易》,研究耽玩,無舍寸陰,是知卦之紀綱,周文王之方略矣。象之吉凶,魯仲尼之論備矣。至如王輔嗣略例,大則�K一部之指歸,小則明六爻之得失。承乘逆順之理,應變情偽之端,用有行藏,辭有險易。觀之者,可以經緯天地,探測鬼神,匡濟邦家,推辟咎悔。雖人非上聖,亦近代一賢。臣謹依其文,輒為註解,雖不足敷弘《易》道,庶幾有裨於教義,亦猶螢��增輝於太陽,涓流助深於巨壑。臣之志也,敢不上聞。
每日佔卜一卦
明彖
夫《彖》者,何也
(1)?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者也
(2)。夫眾不能治眾,治眾者,至寡者也
(3)。夫動不能制動,制天下之動者,貞夫一者也(
4)。故眾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
(5)。動之所以得咸運者,原必無二也
(6)。
(1)將釋其義,故假設問端,而曰“何”。(2)統論一卦功用之體。(明,辯也。)辯卦體功用“所由之主”,立主之義,義在一爻,明,辯也。
(3)萬物是“眾”,一是“寡”。“眾不能治眾,治眾者”,至少以治之也。
(4)“天下之動”,動則不能自製,制其動者,貞之“一者”也。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然則一為君體。君體合道動,是眾由一制也。制眾歸一,故靜為躁君,安為動主。
(5)致猶歸也。眾皆得存其存者,有必歸於一。故無心於存,皆得其存也。
(6)動所以運,運不已者,謂無二動。故無心於動,而動不息也。
物無妄然,必由其理
(1)。統之有宗,會之有元
(2),故繁而不亂,眾而不惑
(3)。故六爻相錯,可舉一以明也
(4)。剛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
(5)。是故雜物撰德
(6),辯是與非
(7),則非其中爻,莫之備矣
(8)。故處統而尋之,物雖眾,則知可以執一御也
(9)。由本以觀之,義雖博,則知可以一名舉也
(10)。故處璇璣以觀大運,則天地之動未足怪也。據會要以觀方來,則六合輻湊未足多也
(11)。故舉卦之名,義有主矣。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
(12)!夫古今雖殊,軍國異容,中之為用,故未可遠也
(13)。品制萬變,宗主存焉。《彖》之所尚,斯為盛矣
(14)!
(1)物,眾也,妄,虛妄也。天下之眾皆“無妄”,無妄之理,必由君主統之也。
(2)統領之以宗主,會合之以元首。
(3)統之有宗主,雖繁而不亂;會之以元首,雖眾而不惑。
(4)錯,雜也。六爻或陰或陽,錯雜交亂,舉貞一之主以明其用。
(5)六爻有剛有柔,或乘或據,有逆有順,“可立主以定”之。
(6)撰,數也。雜,聚也。聚其物體,數其德行。
(7)辯,明也。得位而承之,是也;失位而據之,非也。
(8)然則非是中之一爻,莫之能備。《訟》《彖》雲:“貞大人吉,以剛中也”之例是也。
(9)無為之“一”者,道也,君也。統而推尋,萬物雖殊,一之以神道;百姓雖眾,御之以君主也。
(10)博,廣也。本,謂君也、道也。義雖雖廣,舉之在一也。
(11)天地雖大,睹之以“璇璣”;“六合”雖廣,據之以要會。“天地之運”,不足怪其大;“六合輻湊”,不足稱其多。
(12)《彖》總卦義,義主中爻。簡易者,道也、君也。道能化物,君能御民。智者觀之,思過其半。(13)古今革變,軍國殊別,中正之用,終無疏遠。
(14)品變積萬,存之在一。
夫少者,多之所貴也。寡者,眾之所宗也
(1)。一卦五陽而一陰,則一陰為之主矣(2)。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為之主矣(3)。夫陰之所求者,陽也。陽之所求者,陰也(4)。陽苟一焉,五陰何得不同而歸之?陰苟只焉,五陽何得不同而從之?故陰爻雖賤,而為一卦之主者,處其至少之地也(5)。或有遺爻而舉二體者,卦體不由乎爻也(6)。繁而不憂亂,變而不憂惑,約以存博,簡以濟眾,其唯《彖》乎(7)?亂而不能惑,變而不能渝,非天下之至賾,其孰能與於此乎(8)?故觀《彖》以斯,義可見矣(9)。
(1)自此已下,明至少者為至多之所主,豈直指其中爻而已。(2)《同人》、《履》、《小畜》、《大有》之例是也。(3)《師》、《比》、《謙》、《豫》、《復》、《剝》之例是也。(4)王弼曰:“夫陰陽相求之物,以所求者貴也”。(5)王氏曰:“陽貴而陰賤”,以至少處至多之地,爻雖賤,眾亦從之。《小畜》《彖》雲:“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是也。(6)遺,棄也。棄此一爻而舉二體以明其義,卦體之義,不在一爻。《豐》、《歸妹》之類是也。(7)簡易者,道也、君也。萬物是眾,道能生物,君能養民。物雖繁,不憂錯亂;爻雖變,不憂迷惑。(8)萬物雖雜,不能惑其君;六爻雖變,不能渝其主。非天下之至賾,神武之君,其孰能與於此?言不能也。(9)觀《彖》以斯,其義可見。
明爻通變
夫爻者,何也(1)?言乎變者也
(2)。變者何也?情偽之所為也
(3)。夫情偽之動,非數之所求也
(4)。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
(5)。形躁好靜,質柔愛剛,何與情反,質與願違
(6)。巧曆不能定其算數,聖明不能為之典要
(7),法制所不能齊,度量所不能均也
(8)。為之乎豈在乎大哉
(9)!陵三軍者,或懼於朝廷之儀,暴威武者,或困於酒色之娛
(10)。
(1)將釋其義,假設問辭。
(2)爻者,效也。物剛效剛,物柔效柔,遇物而變,動有所之,故雲“言乎變者也”。
(3)變之所生,生於情偽。情偽所適,巧詐多端,故雲“情偽之所為也”。
(4)情慾偽動,數莫能求。
(5)物之為體,或性同行乖,情貌相違,同歸殊途,一致百慮。故《萃》卦六二:“引吉,無咎”。萃之為體,貴相從就,六二志在靜退,不欲相就。人之多辟,己獨取正,其體雖合,志則不同,故曰“合散”。《乾》之初九:“潛龍,勿用”。初九身雖潛屈,情無憂悶,其志則申,故曰:“屈伸”。
(6)至如風虎、雲龍,嘯吟相感,物之體性,形願相從。此則情體乖違,質願相反。故《歸妹》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四體是震,是形躁也。愆期待時,是好靜也。《履》卦六三:“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兌》體是陰,是質柔也。志懷剛武,為於大君,是愛剛也。
(7)萬物之情,動變多端,雖復“巧曆”“聖明”,不能定算其數,制典法、立要會也。(8)雖復“法制”“度量”,不能均齊詐偽長短。
(9)情有巧偽,變動相乖,不在於大,而聖明巧曆,尚測不知,“豈在乎大哉”!
(10)“陵三軍”,“暴威武”,視死如歸,若獻酬、揖讓,汗成�@�。此皆體質剛猛,懼在微小。故《大畜》初九:“有厲,利已”。九二:“輿說輻。”雖復剛健,怯於柔弱也。
近不必比,遠不必乖
(1)。同聲相應,高下不必均也。同氣相求,體質不必齊也
(2)。召雲者龍,命呂者律
(3)。故二女相違,而剛柔合體
(4)。隆墀永嘆,遠壑必盈
(5)。投戈散地,則六親不能相保(6)。同舟而濟,則吳越何患乎異心
(7)?故苟識其情,不憂乖遠。苟明其趣,不煩強武
(8)。能說諸心,能研諸慮
(9)。睽而知其類,異而知其通
(10),其唯明爻者乎
(11)?故有善邇而遠至,命宮而商應
(12)。修下而高者降,與彼而取此者服矣
(13)。
(1)近爻不必親比,遠爻不必乖離。《屯》六二、初九爻雖相近,守貞不從;九五雖遠,“十年乃字”,此例是也。
(2)初、四、二、五、三、上,“同聲相應”,“不必均”高卑也;“同氣相求”,“不必齊”形質也。(3)雲,水氣也。龍,小畜也。召水氣者水畜,此明有識感無識;命陰呂者陽律,此明無識感有識。
(4)“二女”俱是陰類而“相違”,“剛柔”雖異而“合體”,此明異類相應。
(5)隆,高也。墀,水中墀也。永,長也。處高墀而長嘆,遠壑之中,盈響而應。九五尊高,喻於隆墀;六二卑下,同於遠壑,唱和相應也。
(6)投,置也。散,逃也。置兵戈於逃散之地,雖是至親,“不能相保”守也。《遁》卦九四:“好遁,君子吉”,處身於外,難在於內。處外則超然遠遁。初六至親,不能相保守也。
(7)同在一舟而俱濟彼岸,吳越雖殊,其心皆同。若《漸》卦三四,異體和好,物莫能間。順而相保,似若同在一舟,上下殊體,猶若吳越。利用禦寇,“何患乎異心”?
(8)苟識同志之情,何憂吳越也。苟知逃散之趣,不勞用其威武也。
(9)諸物之心,憂其凶患,爻變示之,則物心皆說;諸侯之慮,在於育物,爻變告之,其慮益精。
(10)《睽》《彖》曰:“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
(11)知趣舍,察安危,辯吉凶,知變化,“其唯明爻者乎”?
(12)善,修治也。邇,近也。近修治言語,千里遠應。若《中孚》之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鳴於此,和於彼,聲同則應,有若宮、商也。
(13)處下修正,高必命之。《否》之初六:“拔茅”、“貞吉”。九四:“有命”“疇離祉”也。與,謂上也。取,謂下也。君上福祿,不獨有之,下人服者,感君之德。《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之例是也。
是故情偽相感,遠近相追
(1),愛惡相攻,屈伸相推
(2),見情者獲,直往則違
(3)。故擬議以成其變化,語成器而後有格
(4)。不知其所以為主,鼓舞而天下從者,見乎其情者也
(5)。
(1)正應“相感”是實情,《蹇》之二、五之例;不正相感是偽情,《頤》之三、上之例;有應雖遠而“相追”,《睽》之三、上之例;無應近則相取,《賁》之二、三之例是也。
(2)《同人》三、四,有愛有惡,迭“相攻”伐。《否》《泰》二卦,一屈一伸,更“相推”謝。
(3)獲,得也。見彼之情,往必得志。《屯》之六四:“求婚媾,往吉,無不利”之例。不揆則往,彼必相違。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之例是也。
(4)格,作括,括,結也。動則“擬議”,極於變化,“語成器”而後無結閡之患也。
(5)“鼓舞”,猶變化也,《易》道變化,應人如響,退藏於密,不知“為主”也。其為變化,萬物莫不從之而變,是顯見其情。《繫辭》曰:“聖人之情見乎辭”。又曰:“鼓之舞之,以盡神。”
是故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
(1),通乎晝夜之道而無體,一陰一陽而無窮
(2)。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哉
(3)!是故卦以存時,爻以示變。
(1)范,法也。圍,周圍也。模範周圍天地變化之道,而不過差;委曲成就萬物,而不有遺失。
(2)陽通晝。陰通夜。“晝夜”,猶變化也。極神妙之道,而無體可明。一者,道也。道者,虛無也。在陰之時,不以生長而為功;在陽之時,不能生長而為力,是以生長“無窮”。若以生長為功,各盡於有,物之功極,豈得無窮乎?
(3)非六爻至極通變,以應萬物,則不能與於此也。
明卦適變通爻
夫卦者,時也;爻者,適時之變者也
(1)。夫時有否泰,故用有行藏
(2)。卦有小大,故辭有險易
(3)。一時之制,可反而用也。一時之吉,可反而凶也
(4)。故卦以反對,而爻亦皆變
(5)。是故用無常道,事無軌度,動靜屈伸,唯變所適
(6)。故名其卦,則吉凶從其類;存其時,則動靜應其用
(7)。尋名以觀其吉凶,舉時以觀其動靜
(8),則一體之變,由斯見矣。夫應者,同志之象也;位者,爻所處之象也
(9);承乘者,逆順之象也;遠近者,險易之象也
(10);內外者,出處之象也;初上者,始終之象也
(11)。是故雖遠而可以動者,得其應也;雖險而可以處者,得其時也
(12)。弱而不懼於敵者,得所據也。憂而不懼於亂者,得所附也
(13)。柔而不憂於斷者,得所御也。雖后而敢為之先者,應其始也
(14)。物競而獨安於靜者,要其終也
(15)。故觀變動者,存乎應。察安危者,存乎位
(16)。辯逆順者,存乎承乘
(17)。明出處者,存乎外內
(18)。
(1)卦者,統一時之大義;爻者,“適時”中之通變。
(2)《泰》時則行,《否》時則藏。
(3)陰長則小,陽生則大。《否》卦辭“險”,《泰》卦辭“易”。
(4)“一時”有《大畜》之制,反有天衢之用。一時有《豐》亨之吉,反有羈旅之凶是也。
(5)諸卦之體,兩相反正,其爻隨卦而變。《泰》之初九:“拔茅”,“匯征,吉”。《否》之初六:“拔茅”“匯貞”。卦既隨時,爻變亦准也。
(6)卦既推移,道用無常,爻逐時變,故“故無軌度”,動出靜入,屈往伸來,“唯變所適”也。
(7)名其《謙》、《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8)尋《謙》、《比》、《蹇》、《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9)得“應”則志同相和。陰位,小人所處;陽位,君子所處。
(10)陰承陽則順,陽承陰則逆。故《小過》六五乘剛,逆也。六二承陽,順也。遠難則易,近難則險。《需》卦九三近坎,險也。初九遠險,易矣。
(11)內卦是處,外卦為出。初為始,上為終。
(12)上下雖遠,而動者有其應也。《革》六二去五雖遠,陰陽相應,往者無咎也。雖險可以處者,“得其時也”。《需》上六居險之上,不憂入穴之凶,得其時也。
(13)《師》之六五,為《師》之主體,是陰柔,禽來犯田,執言往討,處得尊位,所以不懼也。《遁》九五:“嘉遁,貞吉”。處遁之時,小人浸長,君子道消,逃遁於外,附著尊位,率正小人,不敢為亂也。
(14)體雖柔弱,不憂斷制,良田柔御於陽,終得剛勝,則《噬嗑》六五:“噬干肉得黃金”之例。初爻處下,有應於四者,即是體后而敢為之先,則《泰》之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之例是也。
(15)物甚爭競,已“獨安靜”,會其終也。《大有》上九:“自天�v之,吉,無不利”。余並乘剛,競其豐富,已獨安靜,不處於位,由居上極,“要其終也”。
(16)爻有變動在乎應,有應而動,動則不失,若《謙》之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之例。爻之安危在乎位,得位則安,若《節》之六四:“安節,亨”之例。失位則危,若《晉》之九四:“晉如��鼠,貞厲”之類是也。
(17)陰乘於陽,逆也。《師》之六三:“師或輿屍,凶”。陰承於陽,順也。《噬嗑》六三:“小吝,無咎”。承於九四,雖失其正,小吝,無咎也。(18)《遁》,君子處外;《臨》,君子處內。
遠近終始,各存其會
(1),辟險尚遠,趣時貴近
(2)。《比》《復》好先,《乾》《壯》惡道
(3)。《明夷》務暗,《豐》尚光大
(4)。吉凶有時,不可犯也
(5)。動靜有適,不可過也
(6)。犯時之忌,罪不在大;失其所適,過不在深
(7)。動天下,滅君主,而不可危也
(8)。侮妻子,用顏色,而不可易也
(9)。故當其列貴賤之時,其位不可犯也
(10)。遇其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
11)。觀爻思變,變斯盡矣。
(1)適得其時則吉,失其要會則凶。
(2)《遁》之上九:“肥遁,無不利”,此“尚遠”也。《觀》之六四:“觀國之光,處用賓於王”,此“貴近”也。
(3)《比》初六:“有孚”,“無咎”。上六:“迷復,凶”。《乾》上九:“亢龍,有悔”。《大壯》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之例是也。
(4)《明夷》《彖》雲:“利艱貞,晦其明也”。《豐》《繇》雲:“勿憂,宜日中”是也。
(5)時有“吉凶”,不可越分輕犯。
(6)“動靜”適時,不可過越而動。
(7)若《��》之九三:“壯於�,有凶”。得位有應,時方陽長,同決小人,三獨應之,“犯時之忌”,凶其宜也。《大過》九四:“棟隆,吉,有它吝”。大過之時,陽處陰位為美,九四陽處陰位,能隆其棟,良由應初,則有它吝,此所適違時也。
(8)事之大者,震動宇宙,弒“滅君主”。違於臣道,“不可”傾危。若《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例是也。
(9)事之小者,侮慢妻子,“用顏色”。若家人尚嚴,不可慢易。《家人》九三:“家人��郟�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是也。
(10)位有“貴賤”,爻有尊卑,職分既定,“不可”觸犯。
(11)吉凶之始彰也,存乎微兆,悔吝纖介雖細,不可慢易而不慎也。
明象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
(1)。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
(2)。言生於象,故可尋言以觀象
(3)。象生於意,故可尋象以觀意
(4)。意以象盡,象以言著
(5)。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
(6)。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
(7);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
(8)。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
(9)。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10)。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
(11)。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
(12)。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
(13)。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
(14)。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而畫可忘也
(15)。
(1)立象所以表出其意。作其言者,顯明其象。若乾能變化,龍是變物,欲明乾象,假龍以明乾。欲明龍者,假言以象龍。龍則象之意也。
(2)象以表意,言以盡象。
(3)“若言”能生龍,“尋言”可以觀龍。
(4)乾能明意,尋乾以觀其意。
(5)意之盡也,象以盡之;象之著也,言以著之。
(6)既得龍象,其言可忘;既得乾意,其龍可舍。
、(7)蹄以喻言,兔以喻象,存蹄得兔,“得兔”“忘蹄”。
(8)求魚在筌,“得魚”棄筌。
(9)蹄以喻言,筌以比象。
(10)未得象者“存言”,言則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則非意。
(11)所存者在意也。
(12)所存者在象也。
(13)“忘象”“得意”,“忘言”“得象”。
(14)棄執而後得之。
(15)“盡意”可遺象,“盡情”可遺畫。若盡和同之意,忘其天火之象,得同志之心,拔茅之畫盡可棄也。
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征(1)。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
(2)?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
(3)?而或者定馬於乾
(4),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矣。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
(5)。一失其原,巧愈彌甚
(6)。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
(7)。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1)征,驗也。觸逢事類則為象,魚、龍、牛、馬、鹿、狐、鼠之類。大人、君子,義同為驗也。
(2)《大壯》九三有乾,亦云“羝羊”。《坤》卦無乾,《彖》亦云“牝馬”。
(3)《遁》無坤,六二亦稱牛。《明夷》無乾,六二亦稱馬。
(4)唯執乾為馬,其象未弘也。(5)廣推金、木、水、火、土為象也。
(6)一失聖人之原旨,廣為臂喻,失之甚也。(7)失魚兔,則空守筌蹄;遺健順,則空說龍馬。
辯位
案:《象》無初上得位失位之文(1),又《繫辭》但論三五、二四同功異位,亦不及初上,何乎
(2)?唯《乾》上九《文言》雲:“貴而無位”
(3),《需》上六雲:“雖不當位”
(4)。若以上為陰位邪?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若以上陽位邪?則《乾》上九不得雲貴而無位也。陰陽處之,皆雲非位,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
(5)。然則,初上者,是事之終始,無陰陽定位也
(6)。故《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無位,未有處其位,而雲潛,上有位,而雲無者也。歷觀眾卦,盡亦如之。初上無陰陽定位,亦以明矣。
(1)陰陽居之,不雲得失。
(2)問其意也。
(3)陽居之也。
(4)陰居之地。
(5)不論當位、失位、凶吉之由。
(6)初為始,上為終。施之於人為終始,非祿位之地也。
夫位者,列貴賤之地,待才用之宅也
(1)。爻者,守位分之任,應貴賤之序者也
(2)。位有尊卑,爻有陰陽。尊者,陽之所處;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為陰位。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亦何得不謂之陽位?二四各在一卦之下,亦何得不謂之陰位?初上者,體之終始,事之先後也。故位無常分,事無常所。非可以陰陽定也。尊卑有常序,終始無常主
(3)。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然事不可無終始,卦不可無六爻,初上雖無陰陽本位,是終始之地也。統而論之,爻之所處則謂之位,卦以六爻為成,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
(1)宅,居也。二、四陰賤,小人居之;三、五陽貴,君子居之。
(2)各守其位,應之以序。
(3)四爻有“尊卑”之序,“終始”無陰陽之常主也。
略例下
凡體具四德者,則轉以勝者為先,故曰“元亨,利貞”也
(1)。其有先貞而後亨者,亨由於貞也(2)。凡陰陽者,相求之物也。近而不相得者,志各有所存也
(3)。故凡陰陽二爻,率相比而無應,則近而不相得
(4);有應,則雖遠而相得
(5),然時有險易,卦有小大
(6);同救以相親,同辟以相疏
(7)。故或有違斯例者也。然存時以考之,義可得也
(8)。
(1)元為生物之始,春也。亨為會聚於物,夏也。利為和諧品物,秋也。貞能幹濟於物,冬也。《乾》用此四德,以成君子大人之法也。
(2)《離》卦雲:“利貞,亨”。
(3)《既濟》六二與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4)《比》之六三,無應於上,二四皆非已親,是“無應,則近而不相得”之例。(5)《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應,則雖遠而相得”之例。
(6)《否》險《泰》易,《遁》小《臨》大。
(7)《睽》之初九、九四,陰陽非應,俱是睽孤。同處體下,交孚相救,而得悔亡,是“同救”“相親”。《困》之初六,有應於四,潛身幽谷;九四有應於初,來徐徐,志意懷疑,“同避”金車,兩“相疏”遠也。
(8)或有情偽生,違此例者。存其時,考其驗,莫不得之。
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
(1)。故《履》卦六三,為為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
(2)。《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A也。
(3)《訟》之九二,亦同斯義(4)。凡《彖》者,通論一卦之體者也。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為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1)《彖》統論卦體,《象》各明“一爻之義”。
(2)《彖》雲:“柔履剛,說而應乎乾,是以‘虎尾,不�A人,亨’”也。
(3)六三:“履虎尾,�A人,凶。”《彖》言不�A,《象》言見�A,明爻《彖》其義各異也。
(4)《訟・彖》雲:“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矣。”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也。
凡言無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無咎也
(1)。吉,無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2)。無咎,吉者,先免於咎,而後吉從之也(3)。或亦處得其時,吉不待功,不犯於咎,則獲吉也(4)。或有罪自己招,無所怨咎,亦曰無咎。故《節》六三曰:“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之謂矣。
(1)《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無咎”。若防失其道,則有過咎也。
(2)《師》:“貞,丈人吉,無咎”。注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3)《比》初六:“有孚,比之無咎”,“終來,有它吉”之例也。
(4)《需》之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注云:“近不逼難,遠不后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卦略
屯:此一卦,皆陰爻求陽也。《屯》難之世,弱者不能自濟,必依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故陰爻皆先求陽,不召自往。馬雖班如,而猶不廢,不得其主,無所馮也。初體陽爻,處首居下,應民所求,合其所望,故大得民也
(1)。
蒙:此一卦,陰爻亦先求陽。夫陰昧而陽明,陰困童蒙,陽能發之。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咨於暗。故童蒙求我,匪我求童蒙也。故六三先唱,則犯於為女。四遠於陽,則困蒙吝。初比於陽,則發矇也。
履:《雜卦》曰:“《履》,不處也”。又曰:《履》者,禮也,謙以制禮。陽處陰位,謙也。故此一卦,皆以陽處陰為美也。
(2)
臨:此剛長之卦也。剛勝則柔危矣,柔有其德,乃得免咎。故此一卦,陰爻雖美,莫過無咎也。
觀之為義,以所見為美者也。故以近尊為尚,遠之為吝
(3)。
大過者:棟橈之世也。本未皆弱,棟已橈矣。而守其常,則是危而旨扶,凶之道也。以陽居陰,拯弱之義也,故陽爻皆以居陰位為美。濟衰救危,唯在同好,則所贍褊矣。故九四有應,則有它吝;九二無應,則無不利也(4)。
遁:小人浸長。難在於內,亨在於外,與《臨》卦相對者也。《臨》,剛長則柔危;《遁》,柔長故剛遁也(5)。
大壯:未有違謙越禮能全其壯者也,故陽爻皆以處陰位為美。用壯處謙,壯乃全也;用壯處壯,則觸藩矣。
明夷:為暗之主,在於上六。初最遠之,故曰“君子於行”。五最近之,而難不能溺,故謂之“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三處明極而征至暗,故曰“南狩獲其大首”也
(6)。
睽者:睽而通也。於兩卦之極觀之,義最見矣。極睽而合,極異而通,故先見怪焉,洽乃疑亡也
(7)。
豐:此一卦,明以動之卦也。尚於光顯,宣揚發暢者也。故爻皆以居陽位,又不應陰為美。其統在於惡暗而已矣。小暗謂之沛,大暗謂之�。暗甚則明盡,未盡則明昧,明盡則斗星見,明微故見昧,無明則無與乎世,見昧則不可以大事。折其右肱,雖左肱在,豈足用乎?日中之盛,而見昧而已,豈足任乎
(8)?
(1)江海處下,百川歸之;君能下物,萬民歸之。
(2)九五:“��履,貞厲”。《履》道惡盈,而五處尊位,三居陽位,則見�A也。
(3)遠為童觀,近為觀國。
(4)《大過》之時,陽處陰位,心無系應為吉。陽得位有應則凶也。
(5)《遁》以遠時為吉,不係為美。上則肥遁,初則有厲。
(6)遠難藏明,《明夷》之義。
(7)火動而上,澤動而下,《睽》義見矣。
(8)《豐》之為義,貴在光大,惡於暗昧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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