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怪我不給你機會
老外上司改禮貌
老外上司有一個雅緻的中文名字:鄧飛克。當初正是他把我招進公司的,聽到他要調過來的新聞,我很喜悅。
鄧飛克接手我們分部的第一個月月尾,我做好了人為冊,送去給他簽字。沒等我回到座位上,電話鈴響了,鄧飛克讓我再去他辦公室。
“請你告訴我,員工的人為為什麼有扣款一項?”
“先生,憑證分部劃定,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
他慣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見了,一臉嚴肅地說,員工手冊上沒有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員工的條約上也沒有。
“並不是所有劃定都在員工手冊上。”我無奈地註釋,“這是我們自己制訂的考勤治理制度,這種暫且制度再常見不外了。”
鄧飛克的神色變得難看起來,提高了嗓門:“豈非總部授權分部制訂規章制度了?我在公司十幾年,沒有一家分部獲得過這樣的授權。”
這樣的劃定還要總部授權?這豈非不是為了有用地治理公司?我無奈地問:“好吧,那您以為應該怎麼辦?這是前任司理批準的。”
“馬上廢止,同時整理其他類似的制度。”鄧飛克嚴肅地要求。
真是小題大做,不能理喻。我抓起人為冊,掉頭而去。
我正改着人為冊,電話鈴又響了,照樣他:“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我們要阻止這種事情的發生。給我一點時間,我會想出解決方案的。”
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你又有什麼高着呢?
一個下晝沒有聞聲鄧飛克的聲音,我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殼想破了沒有。
快下班時,郵箱里傳來了他的方案:
員工首次遲到,由部門主管和他談話,領會遲到緣故原由;
員工再次遲到,由分管部門的副總與他談話;
員工第三次遲到,由人事司理與他談話,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給予口頭忠告;
員工第四次遲到,由分部總司理與他談話,給予最後一次矯正時機;
員工第五次遲到,示意已經無可救藥,直接到人事部門排除勞動條約。
這個方案讓我快要昏厥了。正啼笑皆非間,鄧飛克的第二封郵件接踵而至:
親愛的麗達:
作為人事司理,你應該領會公司答應給員工的人為是受執法珍愛的。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的勞動待遇,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地行使你的權力。這可能造成公司在執法上的風險。
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一是客觀緣故原由導致他們意外遲到,這是可以體諒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人為。我們是講理的公司,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二是員工刻意遲到。這意味着員工沒有推行他的職責,違反了合約答應。
若是員工遲到就扣人為,意味着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事情時間,而這些時間是他贊成由公司支配,並支付給他待遇的。那麼,是否合約劃定的雙方答應都可以用錢做生意呢?約定的事情就不能以改變,這是原則。若是你不能準確地明白並根據公司希望的方式事情,那麼就是你失職。
讀完這封郵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語言。或許,這隻是中西文化的一個小衝突;或許,這是我們在左券精神上的偉大差異。
人生因幸福而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