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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與驢的博弈

一切皆有轉機

獅子與驢的博弈

時間:2012-03-28 作者: 編輯:小故事

  《伊索寓言》中有這樣一則故事:

  一個墟落有兩個獵人。兩個獵人一起出去狩獵,才氣獵獲一隻鹿。若是一個獵人單兵作戰,只能打到四隻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四隻兔子能保證一小我私人四天不受餓,而一隻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小我私人吃上十天。這樣,兩小我私人的行為決議,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麼劃分打兔子,每人得四;要麼互助,每人得十。

  很顯著,與(4,4)相比,(10,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而且每小我私人都能獲得福利改善,互助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勢。

  但上面的情形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也就是說,兩個獵人的能力和孝順差不多,現實上並紛歧定云云,若是獵人甲能力強、孝順大,他就會要求獲得較大的一份,這樣,分配的效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能力較差的獵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於他獨自狩獵的收益,否則,他就沒有互助的念頭。

  若是互助的效果是(17,3),相對於獨自獵兔(4,4)就沒有優勢了,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我們就不能說境況獲得了改善。若是互助的效果云云,乙一定不願互助。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我們是假設獵人根據各人的孝順來分配獵物。若是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不同等,又會泛起什麼樣的情形呢?

  下面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狩獵,獅子氣力大,野驢跑得快。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說道:“這第一份該我拿,由於我是王。第二份也該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互助的待遇。至於第三份呢?若是你禁絕備逃走,也許,你會有生命危險。”

  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擁有較高的分配權。可以設想,獵人與獵人b互助獵鹿之後的分配不是兩人中分功效,而是獵人僅分到了夠吃两天的鹿肉,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在這種情形下,

知與不知

整體效率雖然提高,但危險到獵人的利益。假設具有特權的獵人b通過種種手段,使獵人乖乖就範,然則,獵人的狩獵熱情遭到危險,狩獵念頭不足,這一定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生涯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有兩小我私人合資做生意,一小我私人有錢,認真出資金,一小我私人有神通,認真疏通關係。在通力互助下,他們的生意很紅火。

  不久,誰人有神通的人想獨吞生意。他向出資者提出退還那些資金,這份生意算他一小我私人的。出資人固然不願意,雙方僵持了很長時間,矛盾越來越尖銳,最後訴諸公堂。誰人有神通的人暗地里使壞,出資人本是原告,卻因對方早就下好了套而輸了訟事,眼睜睜地看着對方獨吞了生意卻沒有設施。

  我們把視野再擴大一點,若是加入狩獵博弈的不是兩小我私人,而是多小我私人,而且在分配獵物的時刻,泛起了既得利益團體與弱勢群體,那麼,最後泛起的情形會是怎樣的呢?

  某煤礦取得了生產和平安的雙豐收,稀奇是在平安方面,生產一百萬噸原煤殞命率降到兩人以下,躋身偕行業的先舉行列。上級主管部門特撥十五萬元獎金作為獎勵。礦長召集中層幹部開了一個“分配平安獎金”集會,確定了獎金的分配方案:礦長五百五十元,副礦長五百元,科長四百元,一樣平常治理職員二百元,工人一律五元。獎金髮下后,全礦外面優勢平浪靜,但幾天後,礦里的平安事故就接連不停地發生:先是運輸區運轉隊的機車跳軌;接着是採區割煤機電機被燒,隨後是開拓區冒頂,兩人受傷……礦長坐不住了,率領事情組到各隊追查事故原由,首先追查跳軌事故。機車司機說釘道工釘的道釘鬆動,巡檢維修不仔細;而釘道工說是司機開得太快,造成了跳軌。

  背地里,人人說出了心裡話:“我們拿的平安獎金少,沒那份平安責任;幹部拿的獎金多,讓他們干吧。”礦嚮導舉行了多方面的調整事情,總算把平安事故壓了下去,然而,以前那種人人講平安、個個守規程的情景再也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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