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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辯證法與陰陽學說,都是一種思辨學說。前者屬於西方人發現,傳播併流行在當今中國的一種思辨學說;後者乃我們祖先自己的思辨學說。
關於思辨方面,西方人是在黑格爾發現邏輯學開始的,距今也不過幾百年而已;而中國人從《三易》確立的時代就已經很成熟了。其目的,就是要對事物有一個整體的、動態的把握;以便真實而準確的認識世界。
故此,《易經》上說:“立天之道,曰陰曰陽”;“一陰一陽之謂道”。《老子》也說:“萬物負陰而抱陽“。《內經》又說“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神明之府也”。“天地者,萬物之上下也;陰陽者,血氣之男女也;左右者,陰陽之道路也;水火者,陰陽之徵兆也;陰陽者,萬物之能始也。”
很顯然,我們中國人的辯證思維具有自己的特點。這點,對於我們理解自己的祖先精神風貌;傳承祖先文化,以及了解中國人特有的人格魅力具有極大的關係。這也是,本人寫這篇小文的初衷。
其原因就是,筆者看到不少年輕人,雖然喜歡易學,或者易學應用的其他方術,老是用辯證法來套陰陽學說,故此,老是不得門徑。
你學任何東西,每個東西都有自己的方法論;如果你不用這個東西本身固有的方法論去學習和理解,自然很是困難,甚至得到錯誤的結論。
有人說,辯證法是人們一種高級思維方法,它能認識任何事物。這種理解,可能並不恰當,尤其是面對具體的事物,需要具體的把握。
比如:研究物理學的人,不能只是停留在總體的把握上,你的研究出具體的發現;反而需要形而上學的思維法,科學求證最為關鍵。
故此,思維方法,沒有高級和低級之分。每種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優勢,適用不同的認識領域和具體的對象。
對於研究易學,或者易學上的某種方術的人,尤其要注意訓練自己的陰陽思辨方法,理解陰陽思辨學說的方法體系。尤其是今天的時代,大部分年輕人,都是在接受主流辯證法思維訓練產生的一代人。
那麼,陰陽辯證思維究竟與科學辯證思維具有怎樣的不同呢?
1、辯證思維的範疇不同
唯物辯證法認為:一切事物內部所包含的對立都是矛盾。對於各對立面的性質,除了指出其對立統一外,不加任何其他限定。對立統一是宇宙中最普遍的現象。因此,矛盾範疇適用於一切領域,是事物和現象最抽象、最一般的概括。
而陰陽範疇,不僅具有對立統一的屬性,而且又有另外一些特殊的規定,屬於一類具體的矛盾。陰陽是標誌事物一定的趨向和性態特徵的關係範疇。
故此,陰陽儘管包羅萬象,具有普遍性;但陰陽運動是一種具體的矛盾形式,離不開矛盾的具體對象。只是對宇宙的具體事物和具體現象作出的具體的說明與概括。
其思維特點:一個是抽象的,一個是具象;一個是純粹理性的,一個是映像的直覺;一個是基於事物的科學理推斷,一個是基於事物的模擬象徵推斷;一個是精確的一個或者一組的結論,一個是模糊多重而又變化的結論。
2、矛盾主從變化性不同
唯物辯證法認為:具體矛盾的雙方,如有主有從,何者為主,何者為從,需要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但陰陽學說認為:在相互依存的陰陽矛盾中,一般情況下,陽為主導而陰為從屬,即陽主陰從。強調以陽為本,陽氣既固,陰必從之。
故此,《皇帝內經》上說“凡陰陽之要,陽密乃固……陽強不能密,陰氣乃絕”,“陽氣者,若天與日,失其所則折壽而不彰,故天運當以日光明”(《素問·生氣通天論》)。
總之,陰陽學說對矛盾雙方的性態作了具體限定,一方屬陰,一方屬陽,陽為主,陰為從。這種主從關係一經確定,就是固定的,不能再變的;這也就是陰陽學說的特殊性。
陰陽之間,雖然有消長變化,陰還是陰,陽還是陽;如果實現突變、質變,那就是另外一個事物,另外一個對象,需要另外分出陰陽。
3、辯證事物方法和層次不同
唯物辯證法觀察事物的方法,是建立在高度科學、高度抽象的基礎之上的,因而是宇宙根本的、整體的、發展的總規律。
而陰陽思辨法,對於事物的分析,總是建立在具體的、直觀的,直覺的透視與頓悟;因此,思辨的層次,大多是具體的事物,具體的對象,具體的層次。
因此,學習易學,學習中國傳統文化,你得學習和了解中國人的傳統思維方法。你得學會如何格物,進而學會模擬和象徵思維;學會直覺的觀照與透視,進而產生頓悟,以方便發現事物的本質。
其實,這些方面,古人給出了不少的路徑:比如:道家的坐忘,佛家的禪定,儒家的心房,都是為了你獲得直覺的頓悟而準備的。假如你,真的想學好易經或者易學上的其他方術,不妨從這裏開始,逐漸訓練自己的直覺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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