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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覲曰:人說,忘其勞死,而後可散之以征役,離之以家邦,故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渙。渙者,離也”。
(坎下巽上)。渙:亨。
虞翻曰:否四之二成坎巽,天地交,故“亨”也。
王假有廟,
虞翻曰:乾為王。假,至也。否體觀。艮為宗廟;乾四之坤二。故“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利涉大川,利貞。
虞翻曰:坎為大川。渙,舟楫象。故“涉大川”。乘木有功,二失正,變應五,故利居貞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四,來居坤中,剛來成坎,水流而不窮也。坤之六二,上升乾四,柔得位乎外,上承貴王,與上同也。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荀爽曰:謂陽來居二,在坤之中,為立廟。假,大也。言受命之王,居五大位,上體之中,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虞翻曰:巽為木,坎為水,故“乘木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荀爽曰:謂受命之王,收集散民,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陰上至四承五,為享帝。陽下至二,為立廟也。離日上為宗廟,而謂天帝宗廟之神所配食者。王者所奉,故繼於上。至於宗廟,其實在地。地者陰中之陽,有似廟中之神。
虞翻曰:否乾為先王。享,祭也。震為帝、為祭。艮為廟。四之二,殺坤大牲。故以享帝立廟。謂成既濟,有噬嗑食象故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
虞翻曰:坎為馬。初失正,動體大壯。得位。故“拯馬壯吉”,悔亡之矣。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虞翻曰:承二,故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虞翻曰:震為奔,坎為棘,為矯輮。震為足。輮棘有足,艮肱據之,憑機之象也。渙宗廟中,故設機。二失位,變得正,故“渙奔其機,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虞翻曰:動而得位,故“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荀爽曰:體中曰躬。謂渙三使承上,為志在外,故“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王弼曰:渙之為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咎。
六四:渙其群,元吉。
虞翻曰:謂二已變成坤,坤三爻稱群,得位順五,故“元吉”也。
渙有丘,匪夷所思。
虞翻曰:位半艮山,故稱丘。匪,非也。夷謂震,四應在初,三變坎為思,故“匪夷所思”也。盧氏曰:自二居四,離其群侶,渙其群民得位承尊,故“元吉”也。互體有艮,艮為山丘。渙群雖則光大,有丘則非平易,故有匪夷之思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虞翻曰:謂三已變成離,故四“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
《九家易》曰:謂五建二,為諸侯使下君國,故宣布號令。百姓被澤,若汗之出身,不還反也。此本否卦。體乾為首,來下處二,成坎水,汗之象也;陽稱大,故曰“渙汗其大號”也。
渙王居,無咎。
荀爽曰:布其德教,王居其所,故“無咎”矣。《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虞翻曰:五為王。艮為居,正位居五,四陰順命。故“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虞翻曰:應在三。坎為血,為逖。逖,憂也。二變為觀,坎象不見。故“其血去逖,出,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虞翻曰:乾為遠,坤為害,體遁上,故“遠害”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崔覲曰:離散之道,不可終行,當以節止之。故言物不可以終離,受之以節。
(兌下坎上)。節:亨,
虞翻曰:泰三之五,天地交也。五當位以節,中正以通,故“節亨”也。
苦節不可貞。
虞翻曰:謂上也,應在三。三變成離,火炎上作,苦位在火上,故“苦節”。雖得位乘陽,故“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盧氏曰:此本泰卦。分乾九三升坤五,分坤六五下處乾三,是“剛柔分而剛得中”也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虞翻曰:位極於上,乘陽,故“窮”也。
說以行險,
虞翻曰:兌說,坎險,震為行,故“說以行險”也。
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虞翻曰:中正謂五。坎為通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
虞翻曰:泰乾天,坤地;震春,兌秋。坎冬。三動,離為夏。故“天地節而四時成”也。
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虞翻曰:艮手稱制。坤數十,數度。坤又為害,為民,為財。二動體剝,剝為傷。三出複位,成既濟定,坤剝不見。故“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象》曰:澤上有水,節。
侯果曰:澤上有水,以隄防為節。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虞翻曰:君子,泰乾也。艮止為制,坤為度,震為議,為行,乾為德,故“以制數度,議德行。”乾三之五,為“制數度”。坤五之乾,為“議德行”也。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虞翻曰:泰坤為戶,艮為庭,震為出;初得位應四,故“不出戶庭,無咎”矣。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虞翻曰:坎為通,二變坤土壅初為塞。崔覲曰:為節之始,有應所四。四為坎險,不通之象。以節崇塞,雖不通,可謂知通塞矣。戶庭,室庭也。慎密守節,故“不出”焉,而無咎也。
案:初九應四。四互坎艮。艮為門闕。四居艮中,是為內戶,戶庭之象也。
九二:不出門庭,凶。
虞翻曰:變而之坤,艮為門庭。二失位不變,出門應五,則凶。故“言不出門庭,凶”矣。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虞翻曰:極,中也。未變之正,失時極矣。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虞翻曰:三,節家君子也。失位,故節若。嗟,哀號聲。震為音聲,為出。三動得正,而體離坎,涕流出目,故“則嗟若”。得位乘二,故“無咎”也。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王弼曰: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己所至,無所怨咎,故曰“又誰咎”矣。
六四:安節,亨。
虞翻曰:二已變,艮止坤安。得正承五,有應於初,故“安節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家易》曰:言四得正奉五,上通於君,故曰“承上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虞翻曰:得正居中,坎為美,故“甘節吉”。往謂二。二失正,變往應五,故“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虞翻曰:艮為居,五為中,故“居位中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虞翻曰:二三變,有兩離,火炎上作苦,故“苦節”。乘陽,故“貞凶”。得位,故“悔亡”。干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稟險伏之教,懷貪狠之志,以苦節之性,而遇甘節之主,必受其誅,華士、少正卯之爻也。故曰“貞凶”。苦節既凶,甘節志得,故曰“悔亡”。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荀爽曰:乘陽於上,無應於下,故“其道窮也”。
《序卦》曰: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崔覲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則人信之,故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也。
(兌下巽上)。中孚:
虞翻曰:訟四之初也。坎孚象在中,謂二也,故稱“中孚”。此當從四陽二陰之例。遁陰未及三,而大壯陽已至四,故從訟來。二在訟時,體離為鶴。在坎陰中,有“鳴鶴在陰”之義也。
豚魚吉。
案:坎為豕。訟四降初折坎,稱“豚”。初陰升四,體巽為魚。中,二。孚,信也。謂二變應五,化坤成邦,故“信及豚魚”,吉矣。虞氏以三至上體遯,便以豚魚為遁魚,雖生曲象之異見,乃失化邦之中信也。
利涉大川。
虞翻曰:坎為大川。謂二已化邦,三利出涉坎。得正,體渙。渙,舟楫象。故“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利貞。
虞翻曰:謂二利之正,而應五也。中孚以利貞,乃應於天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
王肅曰:三、四在內,二、五得中,兌說而巽順,故“孚”也。
乃化邦也。
虞翻曰:二化應五成坤,坤為邦,故“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荀爽曰:豚魚,謂四、三也。艮為山陸,豚所處。三為兌澤,魚所在。豚者卑賤,魚者幽隱,中信之道,皆及之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王肅曰:中孚之象,外實內虛,有似可乘,虛木之舟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虞翻曰:訟乾為天,二動應乾,故“乃應乎天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崔覲曰:流風令於上,布澤惠於下,中孚之象也。
君子以議獄緩死。
虞翻曰:君子,謂乾也。訟坎為獄;震為議,為緩;坤為死。乾四之初,則二出坎獄。兌說震喜,坎獄不見,故“議獄緩死”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荀爽曰:虞,安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無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四者承五,有它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荀爽曰:初位潛藏,未得變而應四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虞翻曰:靡,共也。震為鳴;訟離為鶴,坎為陰夜,鶴知夜半。故“鳴鶴在陰”。二動成坤,體益。五艮為子,震巽同聲者相應,故“其子和之”。坤為身故稱“我”。吾,謂五也。離為爵,爵,位也。坤為邦國,五在艮,閽寺庭闕之象。故稱“好爵”。五利二變,之正應坎,故“吾與爾靡之”矣。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虞翻曰:坎為心,動得正應五,故“中心愿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荀爽曰:三四俱陰,故稱“得“也。四得位,有位。故鼓而歌。三失位,無實。故罷而泣之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王弼曰:三四俱陰,金木異性,敵之謂也。以陰居陽,自強而進,進而礙敵。故‘或鼓“也。四履正位,非三敵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也。四履謙巽,不報仇敵,故“或歌”也。歌泣無恆,位不當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虞翻曰:訟坎為月,離為日。兌西震東。月在兌二,離為震三,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乾坎兩馬匹,初四易位,震為奔走,體遁山中,乾坎不見,故“馬匹亡”。初四易位,故“無咎”矣。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虞翻曰:訟初之四,體與上絕,故“絕類上”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虞翻曰:孚,信也。謂二在坎為孚,巽繩艮手,故“攣”。二使化為邦,得正應已,故“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案:以是成五,有信。攣二使變已,是“位正當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
虞翻曰:巽為雞,應在震,震為音。翰,高也。巽為高,乾為天。故“翰音登於天”。失位,故“貞凶”。《禮》薦牲,雞稱翰音也。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侯果曰:窮上失位,信不由中;以此申命,有聲無實;中實內喪,虛華外揚。是“翰音登天”也。巽為雞,雞曰翰音。虛音登天,何可久也。
《序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韓康伯曰: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也。故曰“小過”。
(艮上震上)。小過:亨,利貞。
虞翻曰:晉上之三。當從四陰二陽,臨觀之例。臨陽未至三,而觀四已消也;又有飛鳥之象,故知從晉來。杵臼之利,蓋取諸此。柔得中而應乾剛,故“亨”。五失正,故利貞。“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可小事,
虞翻曰:小謂五。晉坤為事。柔得中。故“可小事”也。
不可大事。
虞翻曰:大事,四。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虞翻曰:離為飛鳥,震為音,艮為止。晉上之三,離去震在,鳥飛而音止。故“飛鳥遺之音”。上陰乘陽,故“不宜上”。下陰順陽,故“宜下,大吉”。俗說或以卦象二陽在內,四陰在外,有似飛鳥之象,妄矣。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荀爽曰:陰稱小。謂四應初,過二而去。三應上,過五而去。五處中,見過不見應。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虞翻曰:謂五也。陰稱小,故“小事吉也”。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虞翻曰:謂四也。陽稱大,故“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
宋衷曰:二陽在內,上下各陰,有似飛鳥舒翮之象,故曰“飛鳥”。震為聲音,飛而且鳴,鳥去而音止,故曰“遺之音”也。
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王肅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過於大,故曰“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
虞翻曰:君子,謂三也。上貴三賤,晉上之三,震為行,故“行過乎恭”。謂三致恭以存其位,與謙三同義。
喪過乎哀,
虞翻曰:晉坤為喪,離為目,艮為鼻,坎為涕洟。震為出,涕洟出鼻目:體大過,遭死喪,過乎哀也。
用過乎儉。
虞翻曰:坤為財用,為吝嗇。艮為止,兌為小。小用密止,雲不雨。故“用過乎儉”也。
初六:飛鳥以凶。
虞翻曰:應四。離為飛鳥。上之三,則四折入,大過死,故“飛鳥以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虞翻曰:四死大過,故“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
虞翻曰:祖謂祖母,初也。母死稱妣。謂三坤為喪,為母,折入大過死,故稱“祖”也。妣二過初,故“過其祖”五變,三體姤遇,故遇妣也。
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虞翻曰:五動為君,晉坎為臣;二之五隔三;艮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體姤遇象,故“遇其臣,無咎”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虞翻曰:體大過,下止,舍巽下,故“不可過”。與隨三同義。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虞翻曰:防,防四也。失位從或,而欲折之初。戕,殺也。離為戈兵,三從離上入坤,折四死大過中,故“從或戕之,凶”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虞翻曰:三來戕四,故“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
《九家易》曰:以陽居陰,行過乎恭。今雖失位,遇則進五,故“無咎”也。四體震動,位既不正,當動上居五,不復過五,故曰“弗過遇之”矣。
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荀爽曰:四往危五,戒備於三,故曰“往厲必戒”也。勿長居四,當動上五,故“用永貞”。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虞翻曰:體否上傾,故“終不可長”矣。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虞翻曰:密,小也。晉坎,在天為雲,墜地成雨。上來之三,折坎入兌,小為密。坤為自我。兌為西。五動乾為郊。故“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
公弋取彼在穴。
虞翻曰:公謂三也。弋,矰繳射也。坎為弓彈。離為鳥矢。弋無矢也,巽繩連鳥,弋人鳥之象。艮為手,二為穴,手入穴中,故“公弋取彼在穴”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虞翻曰:謂三坎水,已之上六,故“已上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虞翻曰:謂四已變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過之”。離為飛鳥,公弋得之,鳥下入艮手而死,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故“是謂災眚”矣。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之。
虞翻曰:飛下稱亢。晉上之三,故“已亢也”。
《序卦》曰: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韓康伯曰:行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離下坎上)。既濟:亨小。利貞。
虞翻曰:泰五之二。小,謂二也。柔得中。故“亨小”。六爻得位,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故“利貞”矣。
初吉,
虞翻曰:初,始也。謂泰乾。乾知大始,故稱“初”。坤五之乾二,得正處中,故“初吉,柔得中也。”
終亂。
虞翻曰:泰坤稱亂。二上之五,終止於泰,則反成否。子弒其父,臣弒其君天下無邦,終窮成坤,故“亂,其道窮”。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荀爽曰:天地既交,陽升陰降,故“小者亨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侯果曰:此本泰卦。六五降二,九二升五,是剛柔正當位也。
初吉,柔得中也。
虞翻曰:中,謂二。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虞翻曰:反否終坤,故“其道窮也”。侯果曰:剛得正,柔得中,故“初吉”也。正有終極,濟有息止,止則窮亂,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一曰:殷亡周興之卦也。成湯應天,初吉也。商辛毒痛,終止也。由止,故物亂而窮也。物不可窮,窮則復始,周受其未濟而興焉。
《乾鑿度》曰:既濟未濟者,所以明戒慎,全王道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荀爽曰:六爻既正,必當復亂,故君子象之。思患而豫防之,治不忘亂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宋衷曰:離者兩陽一陰。陰方陽圓,輿輪之象也。其一在坎中,以火入水,必敗,故曰“曳其輪”也。初在後,稱“尾”。尾濡曳,咎也。得正有應,於義要以危而無咎矣。
六二:婦喪其佛,勿逐,七日得。
虞翻曰:離為婦。泰坤為喪。佛發,謂鬒髮也。一名婦人之首飾。坎為玄雲,故稱發。《詩》曰:鬒髮如雲。乾為首,坎為美;五取乾二之坤為坎,坎為盜,故“婦喪其佛”。泰震為七,故“勿逐,七日得”。與睽喪馬勿逐同義。佛,或作茀。俗說以佛為婦人蔽膝之茀,非也。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王肅曰:體柔應五,履順承剛,婦人之義也。佛,首飾。坎為盜。離為婦。喪其茀,鄰於盜也。勿逐自得,履中道也。二五相應,故“七日得”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虞翻曰:高宗,殷王武丁。鬼方,國名。乾為高宗,坤為鬼方;乾二之坤五。故“高宗伐鬼方”。坤為年,位在三,故“三年”。坤為小人,二上克五,故“三年克之,小人勿用”。《象》曰:“憊也”。干寶曰:高宗,殷中興之君。鬼方,北方國也。高宗嘗伐鬼方,三年而後克之。離為戈兵,故稱“伐”。坎當北方,故稱“鬼”。在既濟之家,而述先代之功,以明周因於殷,有所弗革也。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侯果曰:伐鬼方者,興衰除暗之徵也。上六暗極,九三征之,三舉方及,故曰“三年克之”。興役動眾,聖猶疲憊,則非小人能為,故曰“小人勿用”。虞翻曰:坎為勞,故“憊也”。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虞翻曰:乾為衣,故稱“繻”。袽,敗衣也。乾二之五,衣象裂壞,故“繻有衣袽”。離為日,坎為盜,在兩坎間,故“終日戒”。謂伐鬼方三年乃克。旅人勤勞,衣服皆敗,鬼方之民,猶或寇竊,故“終日戒”也。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盧氏曰:繻者,布帛端末之識也。袽者,殘幣帛,可拂拭器物也。繻有為衣袽之道也。四處明暗之際,貴賤無恆,猶或為衣或為袽也。履多懼之地,上承帝主,故終日戒慎,有所疑懼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虞翻曰:泰震為東,兌為西,坤為牛,震動五殺坤,故“東鄰殺牛“。在坎多眚,為陰所乘,故“不如西鄰之禴祭”。禴,夏祭也。離為夏。兌動二,體離,明。得正承五,順三。故“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崔覲曰:居中當位。於既濟之時,則當是周受命日也。五坎為月。月出西方,西鄰之謂也。二應在離,離為日。日出東方,東鄰之謂也。離又為牛,坎水克離火,東鄰殺牛之象。禴,殷春祭之名。案《尚書》:克殷之歲,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於豐。丁未,祀於周廟。四月殷之三月,春也。則明西鄰之禴祭,得其時而受祉福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盧氏曰:明鬼享德不享味也。故德厚者,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虞翻曰:乾為首,五從二上在坎中,故“濡其首,厲”。位極乘陽,故“何可久”。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荀爽曰:居上濡五,處高居盛,必當復危,故“何可久也”。 《序卦》曰: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崔覲曰:夫易之為道,窮則變,變則通。而以未濟終者,亦物不可窮也。
(坎下離上)。未濟:亨。
虞翻曰:否二之五也。柔得中,天地交。故“亨”。濟,成也。六爻皆划錯,故稱未濟也。
小狐汔濟,
虞翻曰:否艮為小狐。汔,幾也。濟,濟渡。狐濟幾度,而濡其尾,未出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
虞翻曰:艮為尾。狐,獸之長尾者也。尾謂二,在坎水中。故“濡其尾”。失位,故“無攸利,不續終也”。
干寶曰:坎為狐。
《說文》曰:汔,涸也。
案:剛柔失正,故未濟也。五居中應剛,故“亨”也。小狐力弱,汔乃可濟。水既未涸,而乃濟之。故尾濡而無所利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荀爽曰:柔上居五,與陽合同,故“亨”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虞翻曰:謂二未變,在坎中也。
干寶曰:狐,野獸之妖者,以喻祿父。中,謂二也。困而猶處中故也。此以記紂雖亡國,祿父猶得封矣。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虞翻曰:否陰消陽,至剝終坤,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乾五之二,坤殺不行,故“不續終也”。干寶曰:言祿父不能敬奉天命,以續既終之禮,謂叛而被誅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荀爽曰:雖剛柔相應,而不以正,由未能濟也。
干寶曰:六爻皆相應,故微子更得為客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侯果曰:火性炎上,水性潤下,雖復同體,功不相成,所以未濟也。故君子慎辨物宜,居之以道,令其功用相得,則物咸濟矣。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虞翻曰:君子,否乾也。艮為慎。辨,別也。物謂乾陽物也,坤陰物也;艮為居,坤為方;乾別五以居坤二。故“以慎辨物居方”也。
初六:濡其尾,吝。
虞翻曰:應在四,故“濡其尾”。失位,故“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案:四在五后,故稱“尾”。極,中也。謂四居坎中,以濡其尾,是不知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姚信曰:坎為曳,為輪,兩陰夾陽,輪之象也。二應於五,而隔於四,止則據初,故“曳其輪”。處中而行,故曰“貞吉”。干寶曰:坎為輪。離為牛,牛曳輪。上以承五命,猶東蕃之諸侯,共攻三監,以康周道,故曰“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虞翻曰:謂初已正,二動成震,故“行正”。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荀爽曰:未濟者,未成也。女在外,男在內,婚姻未成。征上從四則凶。利下從坎,故“利涉大川”矣。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干寶曰:吉凶者,言乎其得失也。祿父反叛,管蔡與亂,兵連三年,誅及骨肉,故曰“未濟征凶”。平克四國,以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坎也。以六居三,不當其位,猶周公以臣而君,故流言作矣。
九四:貞吉,悔亡。
虞翻曰:動正得位,故吉而悔亡矣。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邦。
虞翻曰:變之震,體師:坤為鬼方。故“震用伐鬼方”。坤為年,為大邦,陽稱賞,四在坤中,體既濟離三,故“三年有賞於大邦”。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案:坎為志,震為行,四坎變震,故“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
虞翻曰:之正則吉,故“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虞翻曰:動之乾,離為光,故“君子之光”也。孚謂二。二變應已,得有之,故“有孚吉”。坎稱孚也。干寶曰:以六居五,周公攝政之象也,故曰“貞吉無悔”。制禮作樂,復子明辟。天下乃明其道,乃信其誠。故“君子之光,有孚,吉”矣。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虞翻曰:動之正,乾為大明,故“其暉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虞翻曰:坎為孚,謂四也。上之四介四,故“有孚”。飲酒流頤中,故“有孚於飲酒”。終變之正,故“無咎”。乾為首,五動首在酒中,失位,故“濡其首”矣。孚,信。是,正也。六位失正,故“有孚失是”。謂若殷紂沉湎於酒,以失天下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虞翻曰:節,止也。艮為節,飲酒濡首,故“不知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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