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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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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1)。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2)。言生於象,故可尋言以觀象(3)。象生於意,故可尋象以觀意(4)。意以象盡,象以言著(5)。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6)。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7);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8)。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9)。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10)。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11)。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12)。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13)。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14)。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而畫可忘也(15)。

  (1)立象所以表出其意。作其言者,顯明其象。若乾能變化,龍是變物,欲明乾象,假龍以明乾。欲明龍者,假言以象龍。龍則象之意也。 (2)象以表意,言以盡象。 (3)“若言”能生龍,“尋言”可以觀龍。 (4)乾能明意,尋乾以觀其意。 (5)意之盡也,象以盡之;象之著也,言以著之。 (6)既得龍象,其言可忘;既得乾意,其龍可舍。 (7)蹄以喻言,兔以喻象,存蹄得兔,“得兔”“忘蹄”。 (8)求魚在筌,“得魚”棄筌。 (9)蹄以喻言,筌以比象。 (10)未得象者“存言”,言則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則非意。 (11)所存者在意也。 (12)所存者在象也。 (13)“忘象”“得意”,“忘言”“得象”。 (14)棄執而後得之。 (15)“盡意”可遺象,“盡情”可遺畫。若盡和同之意,忘其天火之象,得同志之心,拔茅之畫盡可棄也。

  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征(1)。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2)?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3)?而或者定馬於乾(4),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矣。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5)。一失其原,巧愈彌甚(6)。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7)。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1)征,驗也。觸逢事類則為象,魚、龍、牛、馬、鹿、狐、鼠之類。大人、君子,義同為驗也。 (2)《大壯》九三有乾,亦云“羝羊”。《坤》卦無乾,《彖》亦云“牝馬”。 (3)《遁》無坤,六二亦稱牛。《明夷》無乾,六二亦稱馬。 (4)唯執乾為馬,其象未弘也。 (5)廣推金、木、水、火、土為象也。 (6)一失聖人之原旨,廣為臂喻,失之甚也。 (7)失魚兔,則空守筌蹄;遺健順,則空說龍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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