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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卦者,統一時之大義;爻者,“適時”中之通變。 (2)《泰》時則行,《否》時則藏。 (3)陰長則小,陽生則大。《否》卦辭“險”,《泰》卦辭“易”。 (4)“一時”有《大畜》之制,反有天衢之用。一時有《豐》亨之吉,反有羈旅之凶是也。 (5)諸卦之體,兩相反正,其爻隨卦而變。《泰》之初九:“拔茅”,“匯征,吉”。《否》之初六:“拔茅”“匯貞”。卦既隨時,爻變亦准也。 (6)卦既推移,道用無常,爻逐時變,故“故無軌度”,動出靜入,屈往伸來,“唯變所適”也。 (7)名其《謙》、《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8)尋《謙》、《比》、《蹇》、《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9)得“應”則志同相和。陰位,小人所處;陽位,君子所處。 (10)陰承陽則順,陽承陰則逆。故《小過》六五乘剛,逆也。六二承陽,順也。遠難則易,近難則險。《需》卦九三近坎,險也。初九遠險,易矣。 (11)內卦是處,外卦為出。初為始,上為終。 (12)上下雖遠,而動者有其應也。《革》六二去五雖遠,陰陽相應,往者無咎也。雖險可以處者,“得其時也”。《需》上六居險之上,不憂入穴之凶,得其時也。 (13)《師》之六五,為《師》之主體,是陰柔,禽來犯田,執言往討,處得尊位,所以不懼也。《遁》九五:“嘉遁,貞吉”。處遁之時,小人浸長,君子道消,逃遁於外,附著尊位,率正小人,不敢為亂也。 (14)體雖柔弱,不憂斷制,良田柔御於陽,終得剛勝,則《噬嗑》六五:“噬干肉得黃金”之例。初爻處下,有應於四者,即是體后而敢為之先,則《泰》之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之例是也。 (15)物甚爭競,已“獨安靜”,會其終也。《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余並乘剛,競其豐富,已獨安靜,不處於位,由居上極,“要其終也”。 (16)爻有變動在乎應,有應而動,動則不失,若《謙》之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之例。爻之安危在乎位,得位則安,若《節》之六四:“安節,亨”之例。失位則危,若《晉》之九四:“晉如鼫鼠,貞厲”之類是也。 (17)陰乘於陽,逆也。《師》之六三:“師或輿屍,凶”。陰承於陽,順也。《噬嗑》六三:“小吝,無咎”。承於九四,雖失其正,小吝,無咎也。 (18)《遁》,君子處外;《臨》,君子處內。
遠近終始,各存其會(1),辟險尚遠,趣時貴近(2)。《比》《復》好先,《乾》《壯》惡道(3)。《明夷》務暗,《豐》尚光大(4)。吉凶有時,不可犯也(5)。動靜有適,不可過也(6)。犯時之忌,罪不在大;失其所適,過不在深(7)。動天下,滅君主,而不可危也(8)。侮妻子,用顏色,而不可易也(9)。故當其列貴賤之時,其位不可犯也(10)。遇其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11)。觀爻思變,變斯盡矣。 (1)適得其時則吉,失其要會則凶。 (2)《遁》之上九:“肥遁,無不利”,此“尚遠”也。《觀》之六四:“觀國之光,處用賓於王”,此“貴近”也。 (3)《比》初六:“有孚”,“無咎”。上六:“迷復,凶”。《乾》上九:“亢龍,有悔”。《大壯》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之例是也。 (4)《明夷》《彖》雲:“利艱貞,晦其明也”。《豐》《繇》雲:“勿憂,宜日中”是也。 (5)時有“吉凶”,不可越分輕犯。 (6)“動靜”適時,不可過越而動。 (7)若《夬》之九三:“壯於頄,有凶”。得位有應,時方陽長,同決小人,三獨應之,“犯時之忌”,凶其宜也。《大過》九四:“棟隆,吉,有它吝”。大過之時,陽處陰位為美,九四陽處陰位,能隆其棟,良由應初,則有它吝,此所適違時也。 (8)事之大者,震動宇宙,弒“滅君主”。違於臣道,“不可”傾危。若《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例是也。 (9)事之小者,侮慢妻子,“用顏色”。若家人尚嚴,不可慢易。《家人》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是也。 (10)位有“貴賤”,爻有尊卑,職分既定,“不可”觸犯。 (11)吉凶之始彰也,存乎微兆,悔吝纖介雖細,不可慢易而不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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