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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體具四德者,則轉以勝者為先,故曰“元亨,利貞”也(1)。其有先貞而後亨者,亨由於貞也(2)。凡陰陽者,相求之物也。近而不相得者,志各有所存也(3)。故凡陰陽二爻,率相比而無應,則近而不相得(4);有應,則雖遠而相得(5),然時有險易,卦有小大(6);同救以相親,同辟以相疏(7)。故或有違斯例者也。然存時以考之,義可得也(8)。  (1)元為生物之始,春也。亨為會聚於物,夏也。利為和諧品物,秋也。貞能幹濟於物,冬也。《乾》用此四德,以成君子大人之法也。 (2)《離》卦雲:“利貞,亨”。 (3)《既濟》六二與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 (4)《比》之六三,無應於上,二四皆非已親,是“無應,則近而不相得”之例。 (5)《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應,則雖遠而相得”之例。 (6)《否》險《泰》易,《遁》小《臨》大。 (7)《睽》之初九、九四,陰陽非應,俱是睽孤。同處體下,交孚相救,而得悔亡,是“同救”“相親”。《困》之初六,有應於四,潛身幽谷;九四有應於初,來徐徐,志意懷疑,“同避”金車,兩“相疏”遠也。 (8)或有情偽生,違此例者。存其時,考其驗,莫不得之。

  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1)。故《履》卦六三,為為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2)。《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咥也。(3)《訟》之九二,亦同斯義(4)。凡《彖》者,通論一卦之體者也。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為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1)《彖》統論卦體,《象》各明“一爻之義”。 (2)《彖》雲:“柔履剛,說而應乎乾,是以‘虎尾,不咥人,亨’”也。 (3)六三:“履虎尾,咥人,凶。”《彖》言不咥,《象》言見咥,明爻《彖》其義各異也。 (4)《訟·彖》雲:“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矣。”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也。
  凡言無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無咎也(1)。吉,無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2)。無咎,吉者,先免於咎,而後吉從之也(3)。或亦處得其時,吉不待功,不犯於咎,則獲吉也(4)。或有罪自己招,無所怨咎,亦曰無咎。故《節》六三曰:“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之謂矣。

  (1)《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無咎”。若防失其道,則有過咎也。 (2)《師》:“貞,丈人吉,無咎”。注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3)《比》初六:“有孚,比之無咎”,“終來,有它吉”之例也。 (4)《需》之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注云:“近不逼難,遠不后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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