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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1)。故《履》卦六三,為為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2)。《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咥也。(3)《訟》之九二,亦同斯義(4)。凡《彖》者,通論一卦之體者也。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為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1)《彖》統論卦體,《象》各明“一爻之義”。 (2)《彖》雲:“柔履剛,說而應乎乾,是以‘虎尾,不咥人,亨’”也。 (3)六三:“履虎尾,咥人,凶。”《彖》言不咥,《象》言見咥,明爻《彖》其義各異也。 (4)《訟·彖》雲:“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矣。”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也。
凡言無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無咎也(1)。吉,無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2)。無咎,吉者,先免於咎,而後吉從之也(3)。或亦處得其時,吉不待功,不犯於咎,則獲吉也(4)。或有罪自己招,無所怨咎,亦曰無咎。故《節》六三曰:“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之謂矣。
(1)《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無咎”。若防失其道,則有過咎也。 (2)《師》:“貞,丈人吉,無咎”。注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3)《比》初六:“有孚,比之無咎”,“終來,有它吉”之例也。 (4)《需》之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注云:“近不逼難,遠不后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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