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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經需傳卷二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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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this.width=740;}'>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1)。“不寧方來”,上下應也(2)。“後夫凶”,其道窮也(3)。

  (1)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2)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之方皆來矣。 (3)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1)。  (1)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1)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1)。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1)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1)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已親,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貞吉(1)。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1)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1)。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1)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1)。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1)無首,后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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