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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經需傳卷二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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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謂窒塞也。能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1)。

  (1)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1)。

  (1)“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1)。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1)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1)。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1)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1)。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1)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1)。復即命,渝,安貞吉(2)。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1)初辯明也。 (2)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1)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1)。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1)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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