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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亨。利用獄(1)。
(1)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4)。
(1)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由“亨”也。 (3)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1)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過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1)噬,嚙也。嚙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1)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1)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1)。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1)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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