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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以亨也。 (2)故“利貞”也。 (3)“取女吉”也。 (4)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5)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感也。凡感之為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象》曰: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以虛受人(1)。 (1)物乃感應。
初六:咸其拇(1)。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2)。 (1)處咸之初,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2)四屬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1)。
《象》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2)。 (1)咸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2)陰而為居,順之道也。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1)。
《象》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1)股之為物,隨足者也。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隨人”者也。“志在隨人”,所執亦以賤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1)。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2)。“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1)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至於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盡感極,不能至於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2)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九五:咸其脢,無悔(1)。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1)“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為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上六:咸其輔、頰、舌(1)。
《象》曰:“咸其輔、頰、舌”,滕口說也(2)。
(1)咸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2)“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咸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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