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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坎(1):有孚,維心亨(2),行有尚(3)。 (1)“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2)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3)內亨外暗,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1)。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2)。“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3)。天險不可升也(4),地險山川丘陵也(5),王公設險以守其國(6)。險之時用大矣哉(7)!
(1)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2)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險之謂也。 (3)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7)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1)。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2)。 (1)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2)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1)。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1)“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1)。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1)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1)。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1)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1)。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2)。
(1)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2)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1)。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1)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1)。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1)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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