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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經隨傳卷三 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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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1)。  (1)“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1)。

  (1)“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凶來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1)“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六三:剝之,無咎(1)。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2)。

  (1)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2)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1)。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1)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1)。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1)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1)。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1)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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