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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經咸傳卷四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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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1)。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2)。曷之用(3)?二簋可用享(4)。二簋應有時(5)。損剛益柔有時(6)。損益盈虛,與時偕行(7)。  (1)艮為陽,兌為陰。凡陰順於陽者也。陽止於上,陰說而順,損下益上,上行之義也。 (2)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也。損下益上,非補不足也。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也。為損而可以獲吉,其唯有孚乎?“損而有孚”,則“元吉”,“無咎”而可正,“利有攸往”矣。“損剛益柔”,不以消剛。“損柔益上”,不以盈上,損剛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諂,則何咎而可正?雖不能拯濟大難,以斯有往,物無距也。 (3)曷,辭也。“曷之用”,言何以豐為也。 (4)二簋,質薄之器也。行損以信,雖二簋而可用享。 (5)至約之道,不可常也。 (6)下不敢剛,貴於上行,“損剛益柔”之謂也。剛為德長,損之不可以為常也。 (7)自然之質,各定其分,短者不為不足,長者不為有餘,損益將何加焉?非道之常,故必“與時偕行”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1)。君子以懲忿窒慾(2)。

  (1)山下有澤,損之象也。 (2)可損之善,莫善忿欲也。  初九:巳事遄往,無咎,酌損之(1)。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2)。

  (1)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居於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故既獲無咎,復自“酌損”,乃得“合志”也。遄,速也。 (2)尚合於志,欲速往也。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1)。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1)柔下可全益,剛不可全削,下不可以無正。初九已損剛以順柔,九二履中,而復損已以益柔,則剝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貞”也。進之於柔,則凶矣,故曰“征凶”也。故九二不損而務益,以中為志也。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1)。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1)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其道上行”。三人,謂自六三已上三陰也。三陰并行,以承於上,則上失其友,內無其主,名之曰“益”,其實乃“損”。故天地相應,乃得化醇;男女匹配,乃得化生。陰陽不對,生可得乎?故六三獨行,乃得其友。二陰俱行,則必疑矣。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1)。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1)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損疾以離其咎,有喜乃免,故使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1)。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1)以柔居尊而為損道,江海處下,百穀歸之,履尊以損,則或益之矣。朋,黨也。龜者,決疑之物也。陰非先唱,柔非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故人用其力,事順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弗能違也,則眾才之用事矣,獲益而得“十朋之龜”,足以盡天人之助也。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1)。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1)處損之終,上無所奉,損終反益。剛德不損,乃反益之,而不憂於咎。用正而吉,不制於柔,剛德遂長,故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也。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尚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得臣則天下為一,故“無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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