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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經夬傳卷五 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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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1)。

  (1)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1)。“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2)。“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3)。“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4)。“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5)。

  (1)“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2)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眾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於王庭”。 (3)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剛斷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5)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1)。  (1)“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1)。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2)。

  (1)居健之初,為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2)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1)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壯於頄,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1)。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1)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為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凶矣。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眾陽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2)。

  (1)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為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滅耳之“凶”。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1)。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1)莧陸,草之柔脆者也。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無號,終有凶(1)。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1)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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