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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經夬傳卷五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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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飪也(2)。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3)。巽而耳目聰明(4)。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4)聖賢獲養,則已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5)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1)。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從貴也(3)。

  (1)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2)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3)棄穢以納新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1)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已極,不可復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1)“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1)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1)。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2)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1)。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1)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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