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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其背(1),不獲其身(2)。行其庭,不見其人(3),無咎(4)。
(1)目無患也。 (2)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 (3)相背故也。 (4)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慾,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姦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凶。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1)。艮其止,止其所也(2)。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1)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2)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1)。
(1)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1)。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1)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1)。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1)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1)。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1)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六四:艮其身,無咎(1)。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2)。
(1)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2)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1)。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2)。
(1)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2)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1)。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1)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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