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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剛柔始交,故為物之始生也。 (2)夫有生則有資,有資則爭興也。 (3)眾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寧也。 (4)此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 (5)履者,禮也。禮所以適用也。故既畜則宜用,有用則須禮也。 (6)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 (7)順以動者,眾之所隨。 (8)可大之業,由事而生。 (9)可觀則異方合會也。 (10)物相合則須飾,以修外也。 (11)極飾則實喪也。 (12)不養則不可動,養過則厚。 (13)過而不已,則陷沒也。 (14)物窮則變,極陷則反所麗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1)。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2)。物不可以終遯(3)。故受之以《大壯》(4)。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5)。晉者,進也(6)。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7)。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8)。家道窮必乖(9),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10),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遇(11),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12),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13)。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動必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14)。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15)。渙者,離也(16)。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17)。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18)。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19)。有過物者必濟(20),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21)。
(1)言《咸》卦之義也。凡《序卦》所明,非《易》之縕也,蓋囚卦之次,託以明義。《咸》柔上而剛下,感應以相與。夫婦之象,莫美乎斯。人倫之道,莫大乎夫婦。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以崇人倫之始,而不系之於離也。先儒以《乾》至《離》為上《經》,天道也。《咸》至《未濟》為下《經》,人事也。夫《易》六畫成卦,三材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斯蓋守文而不求義,失之遠矣。 (2)夫婦之道,以恆為貴。而物之所居,不可以恆,宜與世升降,有時而遯也。 (3)遯,君子以遠小人。遯而後亨,何可終邪?則小人遂陵,君子日消也。 (4)陽盛陰消,君子道勝。 (5)《晉》以柔而進也。 (6)雖以柔而進,要是進也。 (7)日中則昃,月盈則食。 (8)傷於外,必反修諸內。 (9)室家至親,過在失節。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家人尚嚴其敝,必乖也。 (10)益而不已,則盈,故必決也。 (11)以正決邪,必有喜遇也。 (12)井久則濁穢,宜革易其故。 (13)革去故,鼎取新。既以去故,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鼎所以和齊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 (14)旅而無所容,以巽則得出入也。 (15)說不可偏系,故宜散也。 (16)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滯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 (17)夫事有其節,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 (18)孚,信也,既已有節,則宜信以守之。 (19)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20)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21)有為而能濟者,以已窮物者也。物窮則乖,功極則亂,其可濟乎?故受之以《未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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