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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1)。“小狐汔濟”,未出中也(2)。“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3)。雖不當位,剛柔應也(4)。
(1)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2)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3)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4)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1)。
(1)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初六:濡其尾,吝(1)。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1)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1)。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2)。
(1)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2)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1)。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1)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1)。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1)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徵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1)。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1)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1)。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1)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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