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八字入门与应用 周易 正文

下經豐傳卷六 小過

掃碼手機瀏覽

熱門測算
740){this.width=740;}'>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1)。  (1)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1)。過以“利貞”,與時行也(2)。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3)。有“飛鳥”之象焉(4)。“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5)。

  (1)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2)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3)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4)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5)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凶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初六:飛鳥以凶(1)。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1)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凶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1)。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1)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1)。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1)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1)。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1)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寧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1)。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2)。  (1)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蒸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2)陽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1)。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1)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閱讀全文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