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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卦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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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震”,東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複,吉”。“復”者,復東北也。東北有時而當復,是以不言其不利也。“來複”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①,苟“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①夙所往:《蘇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時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於六五,而九四有應於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而處於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柔之際也,於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得者,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得也,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息爭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於四為“負”,於二為“乘”。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於寇。寇之所伐者,負且乘也。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於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①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於四,六三欲附於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悖”者,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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